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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除] 第十七章 《國會組織辦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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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6 18: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黃名帝國法例第十七章
《國會組織辦法》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六月初四
         從璟
庚寅元年十二月廿一日

【公佈/執行日期】
保永庚寅二年六月廿四日
【廢除日期】   慶寧甲午二年二月十二日

【法例執行背景】

《國政憲報》卷一第三期宣告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二期修正全法。
第六屆國會第三次會議廢除。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國會的組織辦法
(一)《黃名帝國憲法》施行後所召集的第一屆國會,由十二席議席組成。第一屆至第三屆國會的組成如下:

             第一屆
            

  • 當然議員 7席
  • 委任議員 4席
  • 代表議員 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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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 當然議員 1席
  • 選舉議員 5席
  • 代表議員 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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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 選舉議員 7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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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所有選舉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各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與委任議員、代表議員和當然議員的甄選辦法,由法律規定之。

(三)所謂「委任議員」,即國會被解散或任期完結而需要重新召集時,所在任的內閣總理大臣委任之下屆國會議員。
   所謂「當然議員」,即國會被解散或任期完結而需要重新召集時,在任的內閣總理大臣為當然之下屆國會議員。
   所謂「代表議員」,即各國家機關委派代表擔任的國會議員。
   所謂「選舉議員」,即以民主方式選舉產生的國會議員。

第二條 第三屆與其後國會人數及組織辦法
      第三屆或以後之國會議員之定數名額,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出定數名額,經國會通過以後公佈施行。

第三條 國會議員解職
      國會議員凡連續缺席國會全體常務會議三次,則視作自動辭職論,由國會議長宣告該名議員自動解職。缺席之定義為不出席國會全體常務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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