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3827|回復: 0

[刑事類] 第十四章 《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關閉 [複製鏈接]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發表於 2019-6-6 18: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十四章
《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初十
         從璟辛卯二年正月卅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五月卅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54)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三期修正全法。
第十二屆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全法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安排及原則
第三章 首都行政處分罰則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為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文之條例。
第三條 首都論壇帖文的具體規定及管理之細節,由《首都公安條例》規管。

第二章 帖文立場及版權所有


第四條 原創性內容之帖文,版權屬於發帖人所有,但發帖人不可以刪除已受到回應的帖文。
第五條 如有轉載文章之版權持有者向本國提請投訴,本國公務人員將視乎情況刪除有關帖文。
第六條 本國所有官方文書及法律條文之版權屬本國政府所有。
第七條 本國公務人員在非官方辦公範圍的言論與官方立場無關。
第八條 本國所有持牌傳媒機構在轉載本國所有公開帖文之資料均獲授權豁免借用同意。

第三章 官式文書使用之語言及文字


第九條 本國官方文字為中文,官式文書必定以中文為準。
 甲 所有國家公告及部門之文書,可基於公務需要而具有口語、方言、外文版本,惟必須具有中文書面語版本。
第十條 為及司法機關方便紀事及審訊案例,所有本國司法機關內,包括提告書、狀書、判詞,開審時之對答,發文人均必須使用書面語。如有方言人士或外文者,經法官批准下邀請翻譯輔助。

第四章 帖文語言及文字處理問題


第十一條 對帖文語言及文字之處理問題,由執行部門另發指引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