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帝國法例第七章
《內政署警防局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卅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初七
【廢除日期】慶寧乙未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9)臨時頒佈執行。
第八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內政署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內政署警防局(下稱本局)承內政署內政大臣之命,執行本國論壇警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本國論壇警防機關執行警政任務。
第三條 本局掌理下列本國論壇警防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警防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人事調配之規劃事項;
二 警防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 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 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 涉外治安案件處理、駐各國論壇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及促進壇際保安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 警防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局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七 協助查緝、仿冒、欺詐等論壇犯罪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 本國論壇保防及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九 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 警民聯繫、警防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一 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第四條 本局設行政組、外事組、民防及戶口組、法制及起訴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五條 本局置刑政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本國警防機關及人員;副刑政一人,襄理局務。
第六條 本局置警防督導一人、外事關係主任一人、刑務檢察二人、刑政員三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本局為業務需要,得設外事警防隊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第八條 本局為執行本國論壇警防業務,對各級警防機關得發佈局令。
第九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署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條例修正條文執行日期,由內閣制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