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類] 第四章 《公共報業局條例》 看全部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4-7-30 16:58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四章
《公共報業局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五日
         慶寧丙申四年五月廿六日
                 慶寧甲辰十二年五月廿九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九日

         慶寧丙申四年五月廿六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五日
                 慶寧甲辰十二年六月廿七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6)臨時頒佈執行。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第五至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至十五條。
第十八屆國會下議院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第四條及第五條。
第二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第五至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至十五條
第廿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新聞部整併改制為文化事業部,新聞大臣改為文化事業大臣。
慶寧甲辰十二年六月廿七日執行有關文化事業部及文化事業大臣之條文。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釋義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四章 任務
第五章 監管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七章 豁免權
第八條 編輯自主權
第九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公共報業局條例》。
第二條 制定本條例旨在提供本國論壇內外公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壇際新聞報導、促進壇際新聞交流、辦理本國新聞業務和設立及監督公共報業局。

第二章 釋義

第三條 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字句具有特定釋義-
 一 所謂「公共報業局」,乃指隨本條例成立的文化事業部之附屬部門,負責行使本條例賦予之權責。
 二 公營平版傳媒機構泛指以本國各署會司局之名義出版文字或圖像的電子或紙張版本的刊物。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四條 公共報業局為本國公營平版傳媒機構,行使本條例所賦予之權責。公共報業局發展獨立的公共廣播事業,其自主性不受干預,受皇帝陛下政府有關文化政策的命令規限者除外。
第五條 公共報業局由皇帝陛下政府文化事業部依公共報業局局長的建議組織之。本條例授權皇帝陛下政府文化事業部制定本條例附例一規範。
第六條 公共報業局局長由文化事業大臣委任之。任內行為良好者,不受免職。
第七條 公共報業局之人事調動由文化事業部依公共報業局局長的建議決定之。

第四章 任務

第八條 公共報業局之任務包括:
 一 辦理本國論壇內外新聞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
 二 辦理本國論壇對外新聞通訊業務,促進壇際對本國的了解。
 三 加強與壇際新聞通訊合作,增進壇際消息交流。
第九條 公共報業局之公眾責任包括:
 一 加強公眾對國政方針和政策之了解;
 二 提高公眾對本國論壇的歸屬感;
 三 培訓傳媒人對行業的知識水平與技能。

第五章 監管

第十條 公共報業局應於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指導下,由文化事業大臣和公共報業局局長共同領導公共報業局團隊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報業之報導受本國國民輿論監督。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公共報業局之經費由文化事業部全權負責。
第十三條 公共報業局為本國公營平版傳媒機構,不得接受外來金錢捐獻。
第十四條 公共報業局須定期向文化事業部匯報財政狀況。
第十五條 文化事業部有解散公共報業局之權。公共報業局被解散後之遺留財產撥歸國庫所有。

第七章 豁免權

第十六條 公共報業局有優先報導本國司法訴訟案件的權利。
第十七條 報導涉及未被證實之事件,受到當事人或相關人士追究,公共報業局有豁免被起訴之權利,涉及故意誣揑他人和揑造事實者除外。
第十八條 凡涉及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之事件,公共報業局對其報導,有豁免被刑事起訴之權利。
第十九條 公眾利益之定義包括:
 一 本國或本國國民在事件中財產或名聲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二 涉及嚴重的侵權或偽冒事件而消息受到不合法的封鎖。
第二十條 有關於涉及個人私隱之事件報導,或消息來源非來自本國司法訴訟案件之公開資料,公共報業局必須將所得資料保密。
第廿一條 公共報業局對本國皇室之報導,有豁免被皇室及司憲院追究之權利。
第廿二條 凡公共報業局對本國皇室之報導有涉及皇室人員之私隱,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豁免即告失效。

第八章 編輯自主權

第廿三條 公共報業局的報導及出版不受到政治因素所為影響。
第廿四條 公共報業局的工作團隊的編輯自主權利,不受干預。
第廿五條 公共報業局出版物內容具有監察政治權利,不受平預。

第九章 附則

第廿六條 公共報業局承接前朝律統皇室司署內務議事局的一切出版物,加以保護。
第廿七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