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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類] 第三章 《半官方機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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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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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5 16: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9-6-5 16:52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三章
《半官方機構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五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初七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寧辰丁亥三年十月廿日內閣公告批准成立半官方對外機構執行。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10)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財務
第三章 獨立基金資源調撥呈請
第四章 業務
第五章 人事
第六章 對外事務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半官方機構事業之管理,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二條 半官方機構事業以本國基礎建設為己任,促進經濟,便利國民生活為目的。
第三條 依照本法所稱半官方機構之定義為:
 一 政府全資經營者;
 二 政府根據內閣之批准與國民合資經營者;
 三 政府在外而全資經營者。
第四條 半官方機構應依照企業模式經營,力求以事業發展為國庫增加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第五條 政府對於半官方機構之投資,由國庫撥付成立獨立基金運作,資本由國庫監管。
第六條 半官方機構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與同類民營事業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半官方機構之主管機關,依內閣各署局組織法之規定。
第八條 主管機關之職權包括:
 一 管理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
 二 管理機構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
 三 管理機構重要人員之任免。
 四 管理機構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 管理機構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 管理機構資金之籌劃。
  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半官方機構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九條 半官方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實際需要,設置總管理機構以管理之:
 一 性質相同之事業。
 二 事務密切關聯之事業。
第十條 半官方機構之組織,根據臨時憲法之規定,在國會權力機關成立以前:
 一 應由主管機關呈請內閣總理大臣審定之。
第十一條 半官方機構之組織,根據臨時憲法之規定,在國會權力機關成立以後:
 一 應由主管機關呈請內閣總理大臣核轉國政院審定之。
第十二條 半官方機構在國會權力機關成立以前得內閣批准而已運作者,在國會權力機關成立後,內閣總理大臣須重新呈請國政院審定之。

第二章 財務

第十三條 半官方機構應根據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業或擴充計劃編制預算,確定所需之資本,由國庫根據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對半官方機構一次性撥付設置獨立基金運作。
第十四條 半官方機構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獨立基金,如有虧損,先由基金庫存撥補。基金庫存不足者,由主管機關呈請內閣撥補。
第十五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朝廷指定之特別事業,若有虧損,由主管機關呈請內閣撥補。
第十六條 半官方機構量入為出,其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應由內閣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第十七條 半官方機構必須於每月結算並由主管機關向內閣呈交財務報告審核。
第十八條 半官方機構各項收支,由財政機關辦理事後審計。

第三章 獨立基金資源調撥呈請

第十九條 內閣有權對半官方機構獨立基金作出資源的調撥,由內閣向半官方機構發出申請書,並以內閣總理大臣批示簽發。
第二十條 內閣在使用獨立基金的資源,必得與以下情況有關:
 一 資助同類型半官方機構的設立;
 二 對半官方機構在資源困乏下提供補助。
第廿一條 半官方機構未經內閣之審批,不得向其他半官方機構申請資金補助,但業務之往來不受此限。

第四章 業務

第廿二條 半官方機構每年業務計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呈主管機關核定。
第廿三條 半官方機構產品之銷售,由事業機構辦理;遇有統籌之必要時,其統籌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廿四條 半官方機構之公用度支,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在國會權力機關成立前,層轉內閣審定,變更時亦同。國會權力機關成立後,層轉國政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半官方機構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為業務無關之設備支出。
第廿六條 半官方機構與外國技術合作,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廿七條 半官方機構工作之考核,應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
第廿八條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第五章 人事

第廿九條 半官方機構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招募及考試方法行之。
第三十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半官方機構現有人員應予甄審,其升遷、調補,應依經歷、年資及服務成績為標準。
第卅一條 在半官方機構組織之初期,內閣認為必要時,得令設置理、監事,由主管機關委派之。
第卅二條 半官方機構人員在職期間,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民營企業。半官方機構人事互調不在此限。

第六章 對外事務

第卅二條 半官方機構經營國家事業外,國外事業亦可經營之。
第卅三條 半官方機構在外遇到問題,主管機關必須呈請外務署處理。

第七章 附例

第卅四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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