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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類] 第一章 《康樂組織及行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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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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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5 16: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9-6-5 16:49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一章
《康樂組織及行程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寧辰丙戌二年閏七月初四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七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寧辰二年由武宗皇帝親批予以執行。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2)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條目】

第一章 行程組織
第二章 活動安排及審議程序
第三章 考察活動行程
第四章 領隊行程
第五章 危機處理
第六章 缺席及遲到事項
第七章 活動財政申報
第八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行程組織

第一條 任何人士均可參與及組織學術、興趣、康體等學會,但不包括高危及侵犯香港及本國的法律的學會或組織。
 一 高危活動包括水上、攀岩、射擊活動。
第二條 所有在本國論壇成立的學會或組織均受到內閣的監督及管理。
第三條 組織或學會必須有正副主席各一,或主席及幹事兩名。即使未有副手,最基本要有一位主席。
第四條 有關組織或學會在成立之前必須向內閣提交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 組織名稱;
 二 組織目的;
 三 組織幹事名單;
 四 預計年度舉辦活動數目。
第五條 學會人數要按照組織的穩定性而作出放寬,組織或學會主席必須有責任處理其組織或學會的人事名單,並提交予內閣存底。初成立的組織或學會人數上限為十人,限制期不超過六十天。

第二章 考察活動安排及審議程序


第六條 組織或學會在籌辦活動前必先和參與者進行商議及制定有關工作的安排。
第七條 組織或學會必須自行制定年度活動名單,在舉辦活動時必須根據名單內附有的項目,否則需要由會員重新提出及得到主席通過方可舉辦。
第八條 參與活動的人士,在進行有關考察活動前必須設定以下的分工程序:
 一 資料搜集(考察的基本地理資料、案件、歷史及其他);
 二 編排行程(風險評估、財政預算);
 三 聯絡(包括參與者的電話,必要時有權索取緊急聯絡電話);
 四 雜務及最後通知(裝備安排);
第九條 考察活動只准以小組形式進行,人數上限為六人,並須以選舉方式選出帶領考察活動的領隊及,副領隊。若有關活動低於三人參加,則自動取消。
第十條 會議期間有任何爭議,以會議主持人或該會主席作最終審權。

第三章 考察活動行程


第十一條 參與者在報名後必須投入參與行動前的會議。在行程中亦必須服從領隊的指示。為顧及人身安全,不得擅自離隊或提早離開。
第十二條 所有爭議,領隊會保留最終審的權利。
第十三條 考察中,成員必須擔任有關的角色,方便於活動結束的報告安排:
 一 領隊;
 二 講解;
 三 筆記;
 四 攝影;
第十四條 考察期間,參與者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 禁止進行任何的通靈活通,包括碟仙、銀仙、神打、西方通靈術;

 二 講鬼故事、使用羅庚、指南針、占卜及氣場探測器具則不受此限制。
 三 除非在講解歷史需要,禁止參與者在考察地談論有關當地最近期發生的命案,亦不可妄語及批評;
 四 不可騷擾或擅闖民居,亦不可隨便詢問當地居民索取任何資料;
 五 如別無他法,盡量避免直接考察發生意外或案發地點。
第十五條 一般情況下領隊有權將行程變更或終止,包括:
 一 有一位或以上的參與者出現不安的情緒或感覺,要求終止行程;
 二 考察地的封閉或正進行工程;
 三 天氣突變而影響進度。
第十六條 若參與者在行程中提出任何意見,不論接納與否,都會紀錄在案。
第十七條 考察活動必須在下午五時前結束。
第十八條 活動結束後,負責文書工作的人士,必須撰寫及提交報告,內容包括:
 一 活動前之會議紀錄(可向會議當日的文書索取);
 二 行程中的事情;
 三 參與者的意見及感覺;
 四 突發事故資料;
 五 行程總支出(此項可由領隊負責);

第四章 領隊行程


第十九條 領隊職責包括:
 一 在集合點及解散點點名;
 二 確保活動行程順利;
 三 處理突發事故;
 四 行使最終決定權;
 五 處理活動後的財政申請;
 六 協助完成有關的報告;
第二十條 領隊必須在集合時間前十至十五分鐘到達集合點,若在集合時間後才到達,領隊有責任向參與者提出合理的解釋,並須接受不超過港幣三十元的罰款。
第廿一條 如領隊缺席而有事前通知,有關活動則由副領隊負責,或可在全體一致通過下終止有關活動。
第廿二條 領隊是有責任完成整個活動,不得在行程中離開參與者,甚至在沒有任何通知下放棄有關活動,否則有關方面會作出嚴厲的處分。

第五章 危機處理


第廿三條 在活動當日,香港天文台發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三號或以上的颱風訊號,則自動取消有關的活動。
第廿四條 行程中出現天氣不穩而威脅到人身安全,領隊必要時馬上終止行程。
第廿五條 參與者有任何的身體不適,必須向領隊提出。若暈倒、抽搐等情況出現,馬上致電九九九報警。必要時,領隊有權不准許身體不適或行動異常的人士繼續行程,並安排護送回家休息。

第六章 缺席及遲到事項


第廿六條 弔喪或親人事故者可在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向有關組織或學會作出通知。
第廿七條 有公務、生病或其他事故而要請假,必須在活動舉行前的一日或一個半小時前作通知,已報名而不作任何通知的人士,會罰款不超過港幣二十元正。
第廿八條 倘若參與者不是黃名帝國臣民而是臣民的附帶參與者,則要按照本章法例的監管。若附帶參與者當日沒有出席而未有任何的事前通知,中介的臣民要代為接受有關的懲罰。
第廿九條 遲到人士的處理有以下的情況:
 一 若參與者未能趕及在指定的集合時間到達,必須立即通知任何一位參與者或領隊。有關方面就會要求遲到的參與者在二十分鐘內到達,而抵步後,領隊會向遲到者收取每分鐘港幣一元正的罰款,上限為港幣二十元正。
 二 若參與者未能趕及在指定的集合時間到達又不作通知者,有關方面就會在約定時間後延長十五分鐘等候,逾時不候。遲到者在延長約定時間的十五分鐘內到達,領隊會向遲到者收取每分鐘港幣一元正的罰款,上限為港幣十五元正。
 三 未能趕及在指定的集合時間到達又不作通知者,在活動進行期間,通知參與者或領隊表示到達集合點,情況許可下領隊會要求有關人士自行過來考察地點,否則會委託一位參與者迎接。而受委託者的來回交通車費,則由遲到者支付。
 四 所以罰則以領隊的時間作準。
第三十條 所有罰款必須交回內閣並填寫罰款紀錄,以免有人濫用有關的款項。

第七章 活動財政申報


第卅一條 黃名帝國庫務及財經事務局會在活動進行時必定提供的基本津貼包括:
 一 贊助每位參與者一瓶不超過港幣六元正的飲品;
 二 緊急事故或行程在天氣惡劣情況下的交通費用;
第卅二條 領隊有權向庫務及財經事務局申請額外的活動津貼,形式有以下兩種:
 一 個人交通津貼:領隊在活動完成前提交活動路線的交通支出,有關部門會發放上限為十五元正的津貼;
 二 活動經費津貼:領隊提交活動總支出預算報告,有關方面就會一次性撥款,而有關款項必須用於活動項目上,有餘者不用歸還;
 三 領隊只可為該項活動提交一份申請,以上的津貼模式亦只可選擇其一。

第卅三條 任何津貼都會按照國庫的儲備而決定是否批出有關款項的申請。
第卅四條 不論是否申請有關的津貼,有關學會仍要向內閣提交活動財務報告。

第八章 附例

第卅五條 本法於公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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