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政府草案:
第三條 凡具黃名帝國國籍之人士,必須同時合乎以下條件,才能可得選民資格:
(I) 在每次選舉時間表公告後計半年內,在首都論壇的主題量及總回覆量為60帖或以上。
(II) 在每次選舉時間表公告後計兩個月內的,在首都論壇的上線時數為8小時或以上。
第四條 內閣政府必須在每次選舉時間表公告後二十四小時內記載合乎成為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資料於《選民登記冊》內。
公告後24小時內要造冊
但是選民資格要半年/兩個月內符合有關條件
24小時內又怎知道半年或者兩個月後是否符合條件呢?
是否應修正為「在每次選舉時間表公告時,過去XX內」才符合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