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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政府] 黃名帝國政制改革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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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13 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政制改革白皮書

【目錄】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意見分析
第三章、總結方案
 一、國會組成
 二、議席選舉方式及選區分佈
 三、地方政府架構及職權
 四、選民資格
第四章、選舉時間表

【全文】

第一章、前言

1 自2010年起,黃名帝國正式以法治國,優化君主立憲制度,推行一系列法律改革賦予皇室、政府及國民的權利與義務。在2013年,當時的政府修法確定國會施行西敏寺制,令政黨政治日趨成熟,此後再沒有太大的變化。系統雖然行之有效,然而近來有不少民意都開始對議會制度出現的毛病心生不滿,對於民主訴求日見強烈。隨著人口結構及政治環境的轉變,國民對國會的組成、選民的結構以至地方政府的發展均非常重視,接近10年的發展,認為現有的制度過於老舊,需要再進行大規模的調整。

2 司法部按照內閣總理大臣的《政制改革綠皮書》,在2019年1月24日至2月28日期間展開了公眾咨詢,得到熱烈的反應,是歷年從未試過。司法部從國民事務中心、傳媒機構的出版物、延興廣場及社會團體總部收集到不少的意見。大部分意見集中在國會的組織、選舉的方法等議題上,而選民資格、地方總督與國會的關係等議題則未有太多的反響。特別在選民資格上,因較早前內閣已就此方面提供過建議,各政黨或社會團體均能接受,故未有在咨詢上提供新的意見。

第二章、意見收集分析

3 咨詢期完結後,司法部收集到的意見均會進行分析,下列將闡述部分的意見將不會在今次咨詢中得到採納,主要是不符合黃名帝國的政治環境或人口結構實際的需要。

4 首席大法官出任上議院議長之建議,司法部認為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縱使意見中認為該等職務只屬主持會議,在議會中並沒有投票權利,一樣會惹起權力干預之嫌,故此司法部接納首席大法官不宜出任議會議長。

5 有部分意見認為要為地方行政區上劃出數項選區,以加強國會議員會重視地方的發展。經司法部再三研判後,因應選民資格的門檻提高後,短期內選民人數會驟然下降。加上現有的選民資格並未有設置常駐地點,評審其資格亦可能複雜及帶來不少的爭論,故此有關地方行政劃分更細的選區,在現時情況是不設實際,故不接納有關的意見。

6 有部分意見認為要加設中期席,在內閣閣議上亦曾有閣員提出地方總督與國會間隔選出,以地方總督作為中期席的建議,亦有意見認為在地方代表的席次上劃出中期席。司法部認為上述的意見,在西敏寺制的影響下,執政方會因各項內部因素隨時轉換而出現解散國會的狀況,中期席變相不符合民主選舉的原則,故此在今次改革上不會接納有關方案。

7 有國民提出重置君主簽發法令的建議,司法部認為沿用現時的機制會較為合適,為及平衡行政效率及尊重國會的決議,君主執行時限否決權會更靈活,故不接納該項意見。

第三章、建議方案

8 所有意見經過整理後,司法部正式向內閣總理大臣提交改革方案,下列將詳細說明。

一、國會

9 九成的意見贊成設立兩院制,解決現時一院制司憲當然議席不符民主選舉的問題。新的國會實施兩院制度分三個權力部分,為「君主」、「上議院」及「下議院」,各掌其職。

甲、君主

10 君主在立憲制下大部分時候都會尊重議會的決定,但仍保留否決權及駁回權,視乎議案的情況而行使。國會的議案經過下議院通過及上議院確認的程序後,君主可在二十四小時內駁回重議或否決。

乙、上議院

11 上議院主要的職責為審議下議院一般法案,以及審議皇室權益及王族法案。主要成員均具有王族、司憲院員的身份。

12 皇室權益及王族法案的定義:包括君主的權力與地位、王族封銜及榮勳、架構及法定地位、司憲院架構、職能及其財政,以及所有關於皇室或王族的職俸。除上議院有權審議以上的法案外,下議院不得干涉。

13 上議院任期為半年,以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換屆。議員定為三席,全由君主委任,議長由大司憲當然出任。上議院議員資格,按《榮職條例》之榮銜及《司憲院組織條例》之院員均有權出任。上議院議長職責為主持會議及控制會議秩序,不具有投票權。上議院議員可具有政黨黨籍,也可加入內閣。

14 如上議院議員在任期內參選下議院席位,必須向君主辭職。君主重新委任的議員,承接原有議員餘下的任期。

15 下議院通過之法案交到上議院,上議院只有一次駁回權,並須向下議院說明駁回的原因。下議院重審的議案須得總議席的三分之二通過者,上議院無權再議。如下議院未能通過上述表決,則須交上議院覆議。若覆議案仍被上議院否決或君主行使否決權,兩個月內不得再動議。若君主在上議院審議或覆議後行使駁回權,則直接發還下議院重審。


丙、下議院

16 下議院主要的職責是審議由內閣提交的一般法案,或由下議院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皇室權益及王族法案,下議院一概無權干預。若下議院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牽涉到皇室或王族事務者,則不具任何約束力及法律地位。

17 所有下議院議員均須經過選舉產生,任期為180天,以第一次會議起計算。

18 下議院共有七席,分有「地區議席」及「直選議席」,由具有國民身份、經選舉委員會舉行的選舉產生。

19 下議院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在第一次會議時選出,選出後即時主持會議。當議案出現平票時,議長可動用其投票權。

20 下議院通過之法案須交上議院通過,上議院動用一次駁回權發還重審後,下議院須以總議席五分之四議員支持法案,無須由上議院再次表決。惟君主動用了駁回權的法案,下議院則須重新按上述的議員比例通過法案;若君主行使否決權者,該法案三個月內不得再議。

21 下議院在發還重審我議案未能達到總議席五分之四議員支持,須交付上議院表決。若上議院否決者,該案三個月內不得再議。

二、議席選舉方式及選區分佈

23 按照18段列明,下議院七個議席分成「地區議席」及「直選議席」,兩種議席的選舉有以下的方案供公眾參考:

方案一、 兩席為地區議席,五席為直選議席

24 地區議席由杏壇省民選總督及自由城民選總督。直選議席由具有國民身份、經選舉委員會舉行的選舉產生,直選議席不一定是五席,但必須是單數。

25 方案一議席選舉方法:地區議席全部均以一人一票選出。

直選議席選舉方法(有兩個方案):

26 方案一甲、以比例代表制附帶席位制選出,每名選民一人一票,以政黨為單位,以各政黨所得的總票數依漢狄法除以「地區議席+1」,並從地區議席當選席次最少開始分配(詳見:https://zh.wikipedia.org/wiki/附帶席位制

27 方案一乙、以一人多票形式選出,而選民應選名額視乎直選議席數量除以二,並減去餘數。如5席為直選議席,則5/2=2.5,再減去餘數,所以應選名額為2名。


方案二、維持現有直選議席與總督分開,但下議院席數改為七席

28 基本上維持現有總督與國會兩個選舉不變,只是將原國會司憲席增加至下議院直選議席當中。

方案二直選議席選舉方法(有兩個方案):29 方案二甲、以比例代表制漢狄法選出,每名選民一人一票,以政黨為單位,並以各政黨所得的總票數除以1/2/3/4/5....如此類推,以得出獲選名額。(詳見:https://zh.wikipedia.org/wiki/漢狄法)

30 方案二乙、以比例代表制聖拉古法選出,每名選民一人一票,以政黨為單位,並以各政黨所得的總票數除以1/3/5/7/9....如此類推,以得出獲選名額。(詳見:https://zh.wikipedia.org/wiki/聖拉古法)

31 所有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執行投票、點票及分配議席的工作。

32 直選議席、杏壇省總督及自由城總督的選民資格以《選民登記冊》為依歸;東寧區街坊代表選舉則在東寧區康華大街、錦華大街的業主及居於國民住宅「輝聲居」及「杜泰居」的租戶具有該選舉的選民資格。至於在私人住宅分租者,則不具有選民資格。

33 不論上議院或下議院議員,均引入議員罷免機制。若議員在沒有向議長請假或未有合理情由下連續缺席三次會議者,院內議員有權提出罷免該議員的資格。罷免動議表決必須得總議席三分之二通過。若未能通過者,則保留其議席。

三、地方政府架構及職權

34 地方民選總督按照選舉產生,當選者同時具有國會下議院議員身份。地方總督為地方政府的首長,擁有地方人事任命權、二級及三級地方行政區的規劃權,惟不得在地方政府實施議會制。

35 直選議席之議員,同時須向地方政府申請擔當二級或三級行政區的官員,如兩省總督均否決其人事申請或被辭退者,則由內閣政府安排在繼圖、杜泰或東寧區任職。

36 地方政府如出現人事調動,均須以公告確認,內政部有權在任命公告發出後24小時內駁回,同時須向地方總督解釋原因。地方總督可就該否決權向內閣總理大臣提出上訴,由內閣總理大臣作最終裁決。

37 杏壇省、自由城設立獨立的財政帳號,由經濟部按中央銀行的盈餘每月定期注資,該筆帳款只能用於地方活動或行政需要,人事薪酬由中央政府直接發出。

四、選民資格

38 但凡在每次選舉前的兩個月份或之前具有黃名帝國國籍之人士,必須合乎以下條件,才能延續選民資格:

 1. 在每次選舉前的兩個月份,在首都論壇平均半年主題量及總回覆量為60帖。
 2 .維持總累積時數最少24小時。

39 內閣政府必須在每次選舉時間表公告後二十四小時內記載合乎成為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資料於《選民登記冊》內。

第四章、選舉時間表

40 國會下議院選舉、兩省總督選舉及東寧區街坊代表選舉均同步進行。

41 選舉時間表由內閣政府向國會任期完結前兩個月提出,並須在動議後十四天內得兩院及君主通過。該時間表必須預留時間供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競選期不得少於二十天。

42 如出現國會議席、總督或街坊代表出缺,選舉委員會須於國會下議院議長宣告及內政大臣公告後七天內公告補選時間表。該時間表最少預留七天競選期,並按任期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才進行補選。三個月或以下者則懸空至任期結束。

43 補選當選者繼承原任餘下的任期。




司法部 司法大臣
敬親王 李迎希
2019年3月13日
慶寧己亥七年二月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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