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人:橋上島良查
答辯人(如有):內閣政府、驅牛翁/黃庭浩
覆核/申請解釋事項:擬成立的公司,在未完成公司註冊前就已開設公司名義的論壇帳號,並以此帳號行事包括進行公司註冊程序,是否違反我國法律?
覆核/申請理據及觀點:
本人曾就事件提出申訴,司法大臣以下列原因駁回
根據閣下的申訴及閣下在外提出的質疑,雖然閣下認為公司帳號在未取得註冊之下申請開立銀行戶口可能違法,或藉申請註冊期間以該公用帳號行事。但本部認為法律亦都沒有列明有關公司帳戶是不可以在註冊申請期間開立銀行戶口,而法例亦沒有列明申請註冊期間,公司的帳號不可以進行行政申請的行動。而閣下就此個案的申訴,本部認為僅屬於申請程序的問題,有關申請亦清楚列明細節,事實亦未見有關帳號已進行商業活動,因此未見有貪瀆或已違法的確實證據,故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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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社團註冊法指明
「商業機構可開設商業機構論壇帳戶,
需在開設相關帳戶當天向內閣政府申報,
當中必須提供該帳戶之管理人名單。」
首先,未完成註冊是不會有商業機構的存在。
其次是,有關人士並未依法例完成申報(包括未有提供該帳戶之管理人名單)
有關人士有可能已違反刑事條例十三條。
證據列表:
證人列表:內政大臣、助理財政大臣何壽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社團註冊法
第四章 虛擬有限責任商業機構
第十五條 以民間組織,依據本國法律經營合法之事業,得註冊為虛擬有限責任商業機構。
一 商業機構可開設商業機構論壇帳戶,並需在開設相關帳戶當天向內閣政府申報,當中必須提供該帳戶之管理人名單。
二 商業機構論壇帳戶只能用作進行申請商業機構時所宣稱之營運業務事項。如有違反,內閣政府有權充公及接管相關商業機構論壇帳戶。
三 商業機構論壇帳戶除沒有選舉權利外,同樣受本國法律之規範。
四 當商業機構解散時,相關商業機構論壇帳戶會被內閣政府接管。
刑事條例第十三條
除政府機關帳戶或公務所需外,擁有多於一個帳戶或使用他人論壇帳戶。政府有權將相關帳戶扣押以作提堂之用。一經法院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天及罰款200W幣,所有分身帳號及其一切財產予以充公,所有分身帳號之債務由被定罪者承擔。
Info: 橋上島良查匯款給帝國國庫金額20,支付手續費1(銀行為帝國國庫活期結息0) Time: 2019-1-18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