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大臣令
內政部根據《帝國國會法》第二條「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政府不得自行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和《地方行政法》第二十條「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內政大臣現裁定上屆政府試行的「地方人事報備制度」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宣告無效。
內政部作出兩項補救措施:
第一,內政部追認上屆政府至今所有地方人事之委任。內政部依據《地方行政法》第十三條 「根據《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產生的民選地方總督,其轄下官員由內閣政府任免及支薪。民選地方總督可就轄下官員任免提請內閣政府,由內閣政府在接到提請後七日內審核,內閣政府同意則公告任免。」授予之權力,追認上屆政府至今所有地方人事之委任,使所有人事委任均具法律效力。
第二,內政部將盡快呈交《地方行政法》修正案付予國會審議。
在「地方人事報備制度」宣告無效後及國會尚未完成審議《地方行政法》修正案前,所有地方人事之委任均依照《地方行政法》第十三條法律條文處理。
內政大臣
龍志景朗
22/1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