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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名帝國首都論壇 > 杏壇省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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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文思 看全部
2018-7-21 02:50
對於昨天七月二十日,惠民報第十七期關於杏壇省官員任命的問題,杏壇省總督作回應:

杏壇省支持傳媒發展,並且積極發展第四權,監察政府施政。同時認為報紙也是文學和文化的一種,一個蓬勃的傳媒業也代表著文化發展上升,這是杏壇省政府十分願意看見的現象。並歡迎不同的傳媒朋友繼續發展報業,並運用傳媒的神聖角色,報道中立而持平的事實,發揮第四權。


自治政府對於第十七期惠民報就杏壇省官員任命作出不正確的表述感到十分遺憾。本政府對於任命市長一事有一定的要求,並不存在所謂的增加政治實力。更加不存在惠民報所說的私相授受。對於惠民報懷疑總督與市長私相授受,政府必須要義正詞嚴地駁斥惠民報的說法。


杏壇省主學術交流及討論,對比自由城,人流不太多。但我認為學術範圍廣泛,並不應作任何規限。但對於帖子的質素,是否有帶動討論的氣氛以及經營的能力,總督亦認為有改善的空間,並承諾她帶領下的自治政府將會在餘下任期努力完善此等問題。



對於坊間也有聲音指需要修改地方行政法,規範第三級行政區的上限。本政府認為此等想法十分危險,並對這些言論表達深切的痛心。留意到近日不斷有中央大員發出要收窄地方政府的權力,自治政府認為是一個民主的退步,並且是盲反經協,意圖推翻權力下放的德政。自治政府同時希望各位留意,內閣政府提交任何關於本自治政府的決議案到國會之前,必須要得到自治政府的同意。


關二哥 看全部
2018-7-21 15:01
支持總督立場
龍志景朗 看全部
2018-7-21 15:15
「內閣政府提交任何關於本自治政府的決議案到國會之前,必須要得到自治政府的同意。」哪一條法例規定?
紀文思 看全部
2018-7-21 15:23

引用: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8-7-21 15:15
「內閣政府提交任何關於本自治政府的決議案到國會之前,必須要得到自治政府的同意。」哪一條法例規定? ...

自己去看地方行政法 謝謝
龍志景朗 看全部
2018-7-21 15:37

引用:

紀文思 發表於 2018-7-21 15:23
自己去看地方行政法 謝謝

內閣政府向國會提交涉及總督民選產生地區之決議案時,該決議案就總督民選產生地區的改動得到有關民選總督或其授權的代表副署,否則不能提交國會。

法例規定地區的改動需要得到總督副署才能提交國會,但現在民間聲音是指設立第三級地方行政區的數量上限,並不涉及地區的改動。
關二哥 看全部
2018-7-21 16:08

引用: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8-7-21 15:37
內閣政府向國會提交涉及總督民選產生地區之決議案時,該決議案就總督民選產生地區的改動得到有關民選總督 ...

民選總督的原意是下放權力,反過來收緊限制是大笑話,與「中央全面管治」無異。
黃祺恩 看全部
2021-8-1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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