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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驅牛翁

誠邀各民營傳媒機構內進討論成立報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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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5 23:38 | 顯示全部樓層
驅牛翁 發表於 2018-3-15 23:37
繼圖區屬於文化大臣管理,政事大街隸屬於杜泰區,杜泰區是由內政大臣兼任,換言之,將版面設置在哪,理所 ...


沒有任何法例要求「報業公會」一定要設在政事大街,傳媒性質的機構設在繼圖區也很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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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15 23:51 | 顯示全部樓層
關二哥 發表於 2018-3-15 23:38
沒有任何法例要求「報業公會」一定要設在政事大街,傳媒性質的機構設在繼圖區也很合情合理。 ...

其實仍是有法例監管的,

https://www.wongmingempire.com/b ... &extra=page%3D1
社團註冊法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社團註冊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本國所有的組織,包括有限責任的商業機構、公眾服務的組織、宗教團體、行業或社會權益代表或組織、宗族事務組織或委員會及半官方機構。

公會屬於行業權益的組織,合符社團定義.

《社團運作守則》

一 社團之成立、運作、解散,須遵守《社團註冊法》及本守則,以及本國之法律。社團之運作亦應與其性質及發展意向書相符。
 甲 已解散之社團,不再具有合法社團之資格及權益,政府得註銷社團之註冊並收回會址。

二 社團得擁有會址,並受內閣政府及會址所在之行政區官員管理。
 甲 社團須依時繳納有關會址之租稅,否則將面臨懲罰性租稅,嚴重者可能被註銷社團之註冊並收回會址。

必須繳交租稅.且受到行政區官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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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5 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驅牛翁 發表於 2018-3-15 23:51
其實仍是有法例監管的,

https://www.wongmingempire.com/bbsw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13&ext ...

經濟部有權免稅,而且也沒有規定要設在政事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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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16 00:27 | 顯示全部樓層
關二哥 發表於 2018-3-15 23:55
經濟部有權免稅,而且也沒有規定要設在政事大街。

免稅後仍然是受到社團法例保障嗎?如果有人因此而向法院進行司法覆核,這責任歸屬是哪方?內政部負責監督社團運作,繼圖區屬於文化部管理,所以我覺得應該先諮詢內政部的意見為妥.

@紀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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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16 00:31 | 顯示全部樓層
馬仔 發表於 2018-3-15 23:26
咁有咩公會任要做?

委員有權對於公會內的一些議題有投票權架麻,而且也有權利向公會反映行內的意見,包括政府對行業的政策,以及可以透過公會對於其他業者進行意見反映,作為溝通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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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

發表於 2018-3-16 00:50 | 顯示全部樓層
驅牛翁 發表於 2018-3-16 00:27
免稅後仍然是受到社團法例保障嗎?如果有人因此而向法院進行司法覆核,這責任歸屬是哪方?內政部負責監督社 ...

當然受。免稅的意思當然是本來需要交稅,但因為特定原因而寬免。所以自然受條例保障

JR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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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16 00:55 | 顯示全部樓層
紀文思 發表於 2018-3-16 00:50
當然受。免稅的意思當然是本來需要交稅,但因為特定原因而寬免。所以自然受條例保障

JR什麼? ...

請問關於會址方面,內政部方面有何意見嗎?

洛晴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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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

發表於 2018-3-16 01: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紀文思 於 2018-3-16 01:14 編輯
驅牛翁 發表於 2018-3-16 00:55
請問關於會址方面,內政部方面有何意見嗎?

建基於貴會如何定位本身的立場。如果是一個傳媒業有關,傳媒性質的文化機構,自然在繼圖區。而且文化大臣都願意提出免租以及承諾不干預不監督貴會的運作。

內政部十分歡迎貴會的成立。亦代表我國傳媒業走向新的一步。但我不主張無故對貴會進行免租。我亦不敢對閣下承諾內政部會完全不干預不監督貴會的運作,倘若貴會干犯本國法律,內政部會根據法律收回本會牌照。

只要運作符合法律,對我國發展有貢獻,並認為是一個進步的社會機構,內政部都歡迎新的社團在杜泰區建立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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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16 02:13 | 顯示全部樓層
紀文思 發表於 2018-3-16 01:13
建基於貴會如何定位本身的立場。如果是一個傳媒業有關,傳媒性質的文化機構,自然在繼圖區。而且文化大臣 ...

報業公會的宗旨是為了維護及增長報業同業者的公共利益,包括會向政府反映業界對於報業政策的意見,也同時擔任起作為同業之間的溝通橋樑。

根據本人具有科學性的實測後,即使身為該區域的版主也是有權對於已設置最高權限的帖子直接瀏覽,只有設置隱藏回帖功能、設定價錢功能才可以避免這情況,希望其他會員可以發表對於會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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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16 03: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驅牛翁 於 2018-3-16 07:52 編輯

《黃名報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一‧本公會章程依據《黃名帝國社團註冊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一‧本公會定名為「黃名報業公會」。
二‧本公會成立宗旨為維護及增長報業同業者的公共利益。
三‧本公會會址設在「未定」內。
第二章:業務
一‧協助報業同業者對於政府關於報業的法例,政策,制度或技術問題提交意見反映。
二‧同業糾紛之調停的事宜。
三‧維護會員在其報業內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業界的良性競爭,致力保持並提升業界的水準。
第三章:會員的加入、退出及會費
一‧任何合法且取得傳媒執照的民營傳媒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會。
二‧新加入會員必須向「黃名報業公會基金」繳納50黃名幣作為入會費用。
三‧會員在繳納入會費的每半年必須繳納50黃名幣作為續會費用。
三.一.擔任公會職位者亦須繳納會費。
三.二.會員如在繳納會費後因任何原因失去會員資格均無法獲退還會費。
四‧會員退出本公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四‧一‧會員自行申請退出本公會。
四‧二‧會員在本國觸犯法例,經公會商議後被剔除會員資格。
四‧三‧會員未經許可,私自將本公會的機密對外宣揚,經公會商議後被剔除資格。
四‧四‧會員未經許可,將本公會的機密進行牟利行為,經公會商議後被剔除資格。
四‧五‧會員未能繳納續會費用,經公會商議後被剔除資格。
四.六.會員挪用公會基金,經公會商議後被剔除資格。
第四章:會長
一‧本公會會長設置為一名,且必須為現時會員,且同時擁有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二‧會長必須獲得會員過半數或以上同意推選出來,任期半年,不設連任限制。
二‧一‧除了會長自行離任外,符合第三章之第四部份的條件,會長便會失去其會長資格。
三‧會長有權任命不同的會員擔任不同的工作,包括副會長、秘書及司庫等。
三‧一‧工作安排必須符合會員的意願。
四‧會長必須定期召開大會,商討並表決議題內容。
四‧一‧會長可以自行安排指定會員召開大會。
第五章: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權在本公會提出關於政府政策、報業發展前景等傳媒及資訊之意見。
二‧會員對於公會的議題擁有發言權及投票權(包括棄權、反對及贊成權)。
三‧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會員有權向本公會提出協助處理同業間的糾紛。
五‧會員在充足理由下均可以發起罷免會長職務的議題,且在大會直接提出,惟必須獲得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六‧會員如果有想被商討的議題需要付諸表決,必須在大會或向會長提出,不可另行發表。
第六章:黃名報業公會基金
一‧本公會有關財政消息及事務處理的帳戶定名為「黃名報業公會基金」。
二‧「黃名報業公會基金」依據《黃名帝國社團註冊法》之《第七章:權益組織或代表團體》合法註冊。
三‧管理基金者必須為會長及司庫,且必須以「黃名報業公會基金」的論壇帳戶發放關於基金的財務資訊。
三‧本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是會員的入會費及續會費、會員或外界捐款及登入論壇時的系統獎金。
四‧本基金主要用作於表揚業界表現時的獎金發放、接濟有經營困難及無能力繳納會費的同業者、繳納地租等用途。
四‧一‧基金發放必須通過大會達成共識,禁止私下發放。


以上是本人草擬的公會章程,如果有補充及修改,希望大家多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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