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人的申訴理據如下:
原訟人要求法庭頒令裁定第13屆國會第三次會議就第14屆國會議席安排的議案結果無效,原因是第13屆第三次國會會議出席人數有8位:李迎希、橋上島良查、李興道、關二哥、馬仔、神秘組織、夏侯昜、何壽,驅牛翁議員則缺席會議。根據帝國國會法第一章第四條:國會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除特別例明情況,只需符合《黃名帝國國會會議常規》規定之法定人數,並經在席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當時在席議員共八位,換言之第13屆國會第三次國會會議通過議案的票數必須是五位或以上的議員。
有關第14屆國會議席安排當時出現兩個方案必須得到議員符合帝國會法人數的同意才能更改:
方案A 6個直選議席+1個司憲院委任議席=7個國會議席
方案B 8個直選議席+1個司憲院委任議席=9個國會議席
當時會議主持人李興道明確指出表決時間至十二月十六日零時止,若屆時兩個方案未得到法例上規定的多數議員同意支持,議案理應破局。第14屆國會議席的安排將要重新商討及表決,但在12月15日晚上10時左右會議主持人突然押後投票結束時間,當時贊同有關方案A和方案B的票數都是兩票,在無故延長會議時間的11小時內,只有多一名議員表態同意支持方案A,令支持方案A的議員數目上升至三位,但仍然並不符合帝國國會法第一章第四條的規定,所以有關議席更改的議案是不合法地通過,原訟人要求法庭裁定第13屆國會第三次會議就第14屆國會議席安排的議案結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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