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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十三屆國會第三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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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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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7 00: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會議日期:2017年 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8日
議程:

一   決定第十四屆國會選舉時間表 
二   《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三   決定第十四屆國會選舉議席數量
四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修正案
五   內閣總理大臣施政演說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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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7 00:55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出之第十四屆國會選舉時間表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告第十四屆國會選舉
2017 年 12 月 18 日:開始接受候選人報名(報名處:國民事務中心)
2017 年 12 月 21 日:候選人報名截止
2017 年 12 月 24 日:開放合資格選民投票
2017 年 12 月 27 日:投票結束,隨即公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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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7 0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出之《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修訂為: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多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甲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四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兩票方式進行。
 乙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五席時,投票須以一人三票方式進行。
 丙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六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四票方式進行。
 丁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七至八席時,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
 戊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九至十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六票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七席直選議席。
修訂為: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四席直選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即至少擁有九席(包括委任議席)。
修訂為: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國會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修訂為: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國會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戊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選舉席位。


於第五章增設新第十九條,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第十九條 未能補選出國會議員的選舉席位,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


增設新第七章,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原第七章 附例改為第八章 附例。

第七章 等額或缺額選舉之投票

第廿三條 候選人數等於應選之選舉議席席數,為等額選舉。候選人數少於應選之選舉議席席數,為缺額選舉。

第廿四條 如遇等額或缺額選舉之情況,仍須就該等自動當選者進行投票,投票方式如下:
 甲 候選人數為一人時,投票採「信任票或不信任票」方式。
 乙 候選人數為二人時,投票採一人一票方式。
 丙 候選人數為三或四人時,投票採一人兩票方式。
 丁 候選人數為五人時,投票採一人三票方式,
 戊 候選人數為六人時,投票採一人四票方式,
 己 候選人數為七或八人時,投票採一人五票方式。

第廿五條 本章之規定於換屆選舉及補選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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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7 00:57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出之《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修正案

第十二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被首都司法機關判囚一個月或以上;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民選總督在任內去世。

修訂為:

第十二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被首都司法機關判囚一個月或以上;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民選總督在任內去世;
 戊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民選總督席位。


於第四章增設新第十四條,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第十四條 未能補選出民選總督的民選總督席位,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代理總督代理至原任民選總督任期屆滿日止。


於第五章增設新第十五條,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第十五條 如遇只有一人候選有關民選總督席位之情況,仍須就該等自動當選者進行投票,採「信任票或不信任票」方式。
 甲 本條之規定於換屆選舉及補選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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