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提出之《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修訂為: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多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甲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四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兩票方式進行。
乙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五席時,投票須以一人三票方式進行。
丙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六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四票方式進行。
丁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七至八席時,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
戊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九至十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六票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七席直選議席。
修訂為: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四席直選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即至少擁有九席(包括委任議席)。
修訂為: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國會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修訂為: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國會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戊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選舉席位。
於第五章增設新第十九條,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第十九條 未能補選出國會議員的選舉席位,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
增設新第七章,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原第七章 附例改為第八章 附例。
第七章 等額或缺額選舉之投票
第廿三條 候選人數等於應選之選舉議席席數,為等額選舉。候選人數少於應選之選舉議席席數,為缺額選舉。
第廿四條 如遇等額或缺額選舉之情況,仍須就該等自動當選者進行投票,投票方式如下:
甲 候選人數為一人時,投票採「信任票或不信任票」方式。
乙 候選人數為二人時,投票採一人一票方式。
丙 候選人數為三或四人時,投票採一人兩票方式。
丁 候選人數為五人時,投票採一人三票方式,
戊 候選人數為六人時,投票採一人四票方式,
己 候選人數為七或八人時,投票採一人五票方式。
第廿五條 本章之規定於換屆選舉及補選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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