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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保密通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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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2-2-4 01: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保密通訊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從璟壬辰三年正月十三日
【公佈/執行日期】從璟壬辰三年正月十三日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定義
第三章 違反保密通訊
第四章 刑責豁免
第五章 附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保密通訊條例》。


第二章 定義

第二條 發帖者於帖子標題或帖子內容中指示該帖子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即屬保密通訊。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二條所述之情況稱為保密宣告。


第三章 違反保密通訊

第四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條之人士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封鎖帳戶七天及罰款八百幣
第六條 公務人員干犯本章以上罪行,最高可判以第三章第五條所列之罰則的三倍,並於服刑期間停職。

第四章 刑責豁免

第七條 保密通訊僅對保密宣告後之違反保密通訊行為有效,若在保密宣告前已獲得該通訊內容則可獲豁免刑責。
第八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在獲得發出或接收該保密通訊之人士之許可下,則可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並獲刑責豁免
第九條 任何人士在執行法院指令下索取保密通訊內容,可獲刑責豁免
第十條 若通訊內容並無採取任何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 隱藏內容
    (2) 設定閱讀權限
    該保密宣告即告無效

第五章 附例

第十一條 本法於公佈日起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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