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東府冊封莫斯科大公國報告書
一 前言
黃名東府的成立是基於夏德聯邦帝國的滅亡及歸化於帝國,因此這個海外屬地的本質,等同外領地,亦即帝國在非主動的情況下取得,故此府民本身的確有權就東府的前景提出要求。東府總督和親王關二哥及政府總理商親王夏侯昜從善如流處理東府的前途問題,以「自決」之詞進行公投,本質也非要脫離帝國的主權而獨立,因應這種情況,司憲院聽取了東府總督會同政府總理的意見後,同意他們的決定。
分封大公雖然行憲後並未有實際地制定一套法律或指引,然而這個屬於皇室的事情,加上並非無先例可循,故此司憲院並不認同內閣所指無歷史可依,而且在法理上亦不是想像中困難,無須更改任何的法律亦可以辦理莫斯科大公國的事情。
二 權責
司憲院經過查核現時的法律及過去歷史的資料後,已經可以作出結論,就莫斯科大公國的權責如何辦理。
根據《海外屬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一 皇家領地:經君主頒令封授之領土為皇家所有,由司憲院任命總督代理管轄該領地一切事務。
即黃名東府由海外屬地更易為莫斯科大公國後,則成為皇家領地,總督的安排則由司憲院負責。但是,該地之軍事權及外交權仍歸內閣管理,總督當遇上有關外交或國防等事,應向內閣政府報告,司憲院只會管理皇家事務或該領地日常的行政問題。至於總督述職,則不用再到外交部,日後改到司憲院述職。換句話說,大公國的一切事宜,仍受《海外屬地法》的管轄,而大公國同時亦要受聖諭的規範。司憲院會稍後制定文件,向今上提請《女皇制誥》事宜。
雖然《海外屬地法》規定由司憲院委任總督管理皇家領地,然而因為領地有冊封者,故司憲院認為可由大公直接管治領地而無須再委任總督。除非大公有特別的要求,否則司憲院是不想因為委任總督而增加人力資源的負擔。亦即是說,總督述職之權,日後改由大公國政府總理代行,按照《海外屬地法》的要求執行。
三 領地分封及大公冊封事宜
皇家領地分封出來的大公,司憲院一律視之為「公爵」,因此在帝國榮職上會以「公爵」稱之,大公國內則可維持稱作「大公」。因《榮職條例》並沒有說明不准許榮職者不可兼封,故司憲院認為在眾多王族中派員兼封是可行的。因大公之職屬王族階級,其一切事務歸司憲院負責。
至於冊封,司憲院會向今上呈報,會在稍後頒令。而現有的東府總督及政府應維持運作,直至今上有了決定為止。
四 領地地位
大公國仍被視為海外屬地的地位,本身只擁有自治權,主權歸帝國所有,即從屬之關係,故大公國並不能自行決定主權的問題。
制司受憲秘閣院
大司憲 敬親王
李迎希
慶寧丁酉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