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事宜
上市的考慮因素
閣下如何知道貴公司是否適合上市或已準備好上市?閣下是否知道上市意味著什麽?公司一旦上市董事將會承擔嚴格的報告義務和其他持續責任,他們是否知曉並已做好準備?
上市不是終點。實際上,上市標誌著公司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上市為公司提供許多機遇,包括提高知名度及聲譽。
除了考慮貴公司是否符合我們的上市要求,閣下還必須考慮上市後所帶來的影響,如上市後對稅務及法律適用的影響。
上市是公司發展周期的合理步驟,然而,貴公司適合上市與否,卻不能一概而論,應取決於公司的個別情況,以及其董事及管理層會否承擔上市所產生的所有持續責任。
貴公司必須周詳及審慎評估公司本身、其業務策略及其股東與管理層的意向後,方可作出上市決定,其中初步考慮的問題包括:
- 公司申請上市的理據為何?舉例來說,其股東是否希望將其於公司的部分投資變現,又或公司是否希望尋求資金作業務發展之用?
- 上市是否切合公司的整體策略?
- 公司及管理層是否注意到上市所需的時間和成本?
- 股東是否準備好接受某程度上失去公司的控制權(某些交易或需經由公司的獨立股東事先批准)?
- 公司管理層是否準備好接受對上市公司嚴謹的持續責任要求以及接受公眾人士的詳細審查?
- 董事是否知悉董事會任何人事變動也可能影響公司的股價及投資者的信心?
- 公司管理層是否願意花時間與投資者及研究分析員會晤及溝通?
- 管理層能否平衡公司的短期表現(如盡量提高股東價值)與較長遠的企業策略?
- 董事是否知悉公司上市後其誠信責任及買賣股票的限制?
即使閣下能夠肯定地回答上述問題,也務須徵詢顧問的意見,以商討貴公司是否適合上市及在上市後將面對的問題及挑戰。
證券上市的一般原則
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受到嚴格規管,旨在維持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證券上市的一般原則載列如下:
- 申請人適合上市;
- 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而可能投資的人士可獲得足夠資料,從而對發行人作出全面的評估;
- 上市發行人須向投資者及公眾人士提供各項資料,而可合理地相信會對上市證券的買賣活動及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將予平均傳佈的任何資料,尤其須即時公開;
- 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
-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整體上本著股東的利益行事(尤其公眾人士只屬少數股東時)。
上市方式
- 發售以供認購
由發行人或其代表發售其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 發售現有證券
由已發行或同意認購的證券的持有人或獲配發人或其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該等證券。 - 配售
由發行人或中間人將證券主要出售予經其選擇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該等人士認購。 - 介紹
已發行證券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而申請上市所採用的方式。
上市要求
暫無。
上市程序
- 委任保薦人
- 提交上市申請
- 詳盡審閱、質量評估/發回申請
- 上市聆訊
- 資料登載
- 股份交易開始
新上市涉及的各方
上市申請涉及多方專業人士,在申請上市過程中各司其職。本文旨在闡釋新上市涉及的各個關鍵機構。
1. 保薦人
計劃上市的公司必須委任合適的保薦人。保薦人必須是香港證監會許可或登記的公司或授權的財務機構。保薦人負責為新申請人籌備上市事宜,將正式上市申請表格及一切有關的文件呈交交易所,並處理交易所就有關申請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問題。
在委任保薦人之前,貴公司務須與多幾家保薦人會晤,以評估他們是否適合作為貴公司的上市保薦人。貴公司應挑選可就上市程序各方面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見的保薦人。
2. 申報會計師
所有會計師報告,均須由具備《專業會計師條例》所規定可獲委任為公司核數師資格的專業會計師編製。該等專業會計師須獨立於發行人。
申報會計師負責審核公司的財務記錄及財務狀況,並根據相關會計準則及監管指引編製新申請人的集團賬目,使準投資者能作出充份掌握資料的投資決定。
3. 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負責確保新申請人遵照各個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並與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就新申請人須進行的重組事宜緊密合作。
4. 包銷商�配售代理
一般為證券行及交易所參與者,負責在股份發售期間分銷公司的證券。包銷商須包銷投資者未有認購的股份。
5. 估值師
新申請人須在上市前委任估值師對其物業進行估值。公司亦可委任估值師對公司的其他資產進行估值。
6. 存管人
所有的預託證券發行人必須委任存管人。存管人必須是本交易所接納的財務機構,由預託證券發行人委任和授權,作為發行人的代理人負責預託證券的發行及取消。存管人通過其委任的托管人,代表預託證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持有預託證券所代表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