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1025|回復: 8

[日常工作] 慶寧修法第四期

 關閉 [複製鏈接]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7-5-12 04: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目錄

帖務條例分拆及重寫:
《首都公安條例》
《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帖務管制規定及罰則改由新設公安條例規管,以茲識別,亦避免帖務條例過長)

帖務條例相應修訂及假IP問題:
《刑事條例》
(機器人改由公安條例規管,並容許管理人員直接充公帳號,以符合現時的實際做法)

帖務條例重組及選舉宣傳法律之相應修訂:
《社團註冊法》

選舉宣傳事宜:
《政黨法》
《選舉廣告及舞弊條例》(規定選舉廣告及選舉舞弊)

雜項:法院審訊被拖長問題
《首都論壇法院組織條例》

國籍事宜: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2 04:40 | 顯示全部樓層

《首都公安條例》

《首都公安條例》

【全稱】: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公眾安全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共秩序原則及管理安排
第三章 首都行政處分罰則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都公安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授權首都論壇管理人員依法管理帖文,維持公眾安全及公共秩序,為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營造良好的討論氣氛。

第三條 本條例之首都論壇管理人員(簡稱管理人員),包括所有於內閣政府發行之「黃名帝國現役職官名單」之內,且具有相關版區版主權限之論壇成員。


第二章 公共秩序原則及管理安排

第四條 於首都論壇內任何的討論主題及其回應為帖文,均不得無故刪除處理。

第五條 下列狀況得以授權任何管理人員自行刪除帖文:
 甲 同一帖子於首都論壇不同區域內出現重複;
 乙 帖文內容空白,或只有無意義亂碼內容,或只有表情符號。
  一 為閱讀隱藏內容而以上述內容回帖可獲豁免,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第一次回應帖文。
 丙 未經授權下張貼
  一 與虛國論壇有關而具有商業性質的廣告或宣傳(商業企業區不在此限) 或
  二 非虛國論壇性質之商業廣告或宣傳;
 丁 轉載文章之版權持有者向本國提請投訴;
 戊 危害現實社會安全之討論或製作危險品之帖子;
 己 帖子涉及煽動或發表對我國皇室不利的言論。

第六條 首都論壇管理人員,可就違規帖文直接向發帖者作出行政處分。
 甲 行政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屏蔽」、「刪除」、「罰款」、「監禁」,不得包括論壇「警告」功能。
 乙 不經司法機關審判之行政處分,不得就單一違規行為監禁超過七天。
  一 如需處分監禁超過七天,管理人員須入稟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判決。
  二 處分對象不具有黃名帝國「帝國公民」國籍,並由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直接充公有關帳號者,豁免於本條之外。
 丙 處分為監禁或充公帳號時,一般管理人員可以請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協助執行。
 丁 制司受憲秘閣院及各地區政府,可依照本條例及有關地區民情,(額外)訂立有關版區適用之罰則,有關罰則須在適當處公開存放展示,以便首都國民閱讀。
  一 各地區政府訂立之罰則內容,可因應有關地區民情,不涵蓋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項,或有額外罰項。但其處分原則及執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亦必須於有關地區得以執行。
  二 如有關版區並無該區適用之特定罰則,管理人員可根據本條例第三章所列之罰則執法。
  三 如干犯事項跨越不同政府之管轄區,未能以單一版區罰則執法,管理人員應根據本條例第三章所列之罰則執法。
 戊 行政處分之罰款部份,不論以任何形式收取罰款,有關罰款均須歸入帝國國庫,視為內閣政府收入。
  一 處分包括罰款者,必須記錄在案,處分紀錄必須向首都國民公開,以便內閣政府核算罰款收入。
  二 未有將罰款歸入國庫者,可視作干犯《刑事條例》「公務人員監守自盜而損害政府或公眾利益」。
 己 對行政處分不服者,可就行政處分入稟司法機關,要求撤銷處分或覆核處分內容。

第七條 首都論壇管理人員就違規帖文作出行政處分時,應根據本條例及有關版區適用之罰則,並按照犯事者之犯事情節及性質,以及其干犯同類罪行之紀錄,作出適當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 就違規帖文作出處分之對象,如屬具有黃名帝國「帝國公民」國籍之我國國民,
 甲 有關處分必須記錄在案,處分紀錄必須向首都國民公開。
 乙 就其帖文違規之處分不得為充公帳號。

第九條 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所列事項,可由任何具有相關版區版主權限之管理人員即時執法。
 甲 不屬上述兩條所列事項,而又發生於根據《地方總督民選條例》選出總督的地區,應由相關版區之負責官員執法。

第十條 牽涉人身攻擊、譭謗、淫褻、不雅、性騷擾之帖文,管理人員不得刪除或修改有關帖文內容,須保持有關帖文內容原封不動,直至司法機構裁判後方可刪除或修改有關帖文內容。
 甲 管理人員可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墳場。

第十一條 牽涉我國司法程序之帖子,或涉及刑事案件之帖子,首都論壇管理人員必須與司法及執法機關合作,不得刪除或修改有關帖文內容,審訊期間須保持有關帖文內容原封不動,只可屏蔽有關帖文內容。

第十二條 發帖者必須對自己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內之言行負責。

第十三條 以下發帖行為方式受本條例規管,任何管理人員均有權予以行政處分:
 甲 洗板,即惡意重複發表無意義或內容重覆的帖文。
 乙 連續回帖。因公務需要或具正當情由者可獲豁免。
 丙 帖文內容空白,或只有無意義亂碼內容,或只有表情符號。
  一 為閱讀隱藏內容而以上述內容回帖可獲豁免,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第一次回應帖文。
 丁 文不對題,即帖文類型及內容不屬於該版面的主題類型。
  一 管理人員須將有關帖文送返正確版區。
 戊 擅自為帖子設立售價。政府、傳媒機構、商業機構、藉收費帖文舉行活動之公眾可獲豁免。
  一 管理人員應撤銷違法設立的售價。

第十四條 於公眾地方轉貼文章、圖片,須標示有關內容來源,並附上個人對有關內容的評論。未符合上述要求者,管理人員有權向其作出行政處分,並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墳場。

第十五條 發帖者不論用何種方言,發帖的內容不得牽涉方言內約定俗成的粗俗言詞。言詞之字眼包含侮辱性、負面性形容某某人之性別或性器官、某某人親人之言詞含有惡意批評的字眼亦算在內。

第十六條 公然侮辱他人,或以侮辱性言論侵害他人之身體、形象或行為,或以言語暴力威脅他人之人身安全,均以人身攻擊論之。
 甲 遭人身攻擊者,有權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向人身攻擊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

第十七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未有事實根據之情由下,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以譭謗論之。
 甲 就譭謗言論提出訴訟者或其代理人,必須列明情由及言論與事實相出入之佐證才可受理。
 乙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發表言論後牽涉譭謗之可能,而在提刑或他人控告以前,於傳播媒體及論壇內適當之討論版區刊登書面道歉啟示者,可豁免起訴。
 丙 如受譭謗者已根據《誹謗條例》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管理人員將不會作出行政處分,交由司法機關判決。
 丁 如管理人員已就譭謗言論作出行政處分,而受譭謗者認為需要向譭謗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受譭謗者仍可根據《誹謗條例》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第十八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有下列情形者,不罰:
 甲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乙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十九條 凡涉及專業知識或技術在未有相關行業之專業人士考證是否屬實下,任何人士必須對未經考證之資訊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
 甲 任何人士經有關帖文而進行之行為,均須自行承擔風險。
 乙 發帖人就帖文內容未經查考其專業知識或技術時,必須於帖文內列明「有關內容純粹參考,必須尋求專業人士考證」之字眼。未有列明有關字眼者,首都論壇管理人員有權向其作出行政處分,並加入有關字眼,或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墳場。

第二十條 人類裸露或牽涉性愛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可以淫褻論之。

第廿一條 暴力血腥、性主題隠喻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可以不雅論之。

第廿二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發表淫褻或不雅之物品時,必須在合適的版面發表,並加入警告字句提醒讀者,及以隱藏代碼加密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
 甲 未符合上述要求者,管理人員有權向其作出行政處分,並將有關帖文送返正確版區,為有關帖文加入警告字句提醒讀者,及以隱藏代碼加密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

第廿三條 以下行為,均以性騷擾論之:
 甲 在首都論壇內發佈之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關係到性愛的主題或隠喻而引致公眾提告或投訴,或;
 乙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上以性為主題或隠喻,公開點名評示或以形象化暗指對象,而引起有關對象認為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亦以性騷擾論之。

第廿四條 因不雅物品或性騷擾而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者,有權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向肇事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

第廿五條 任何人士均不得透過論壇,擅自發佈首都論壇用戶或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或相片等個人私隱資訊。
 甲 因被公開個人或其親友的個人私隱資訊,而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者,有權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向肇事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
 乙 管理人員應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墳場。

第廿六條 發帖人與討論者就主題上討論事情,理應提出實據為佐證,並以理性為原則下發表意見。如發帖者與討論者在討論過程上引起爭執,而爭執之情由牽涉到譭謗、人身攻擊、涉及專業技術而未有考證之資訊、性騷擾,管理人員可根據有關罰則作出行政處分。


第三章 首都行政處分罰則

第廿七條 本章為黃名帝國首都論壇默認的行政處分罰則。制司受憲秘閣院及各地區政府所管轄版區,或有不同罰則,論壇用戶應自行留意有關版區之罰則。
 甲 如有關版區並無相關罰則,即根據本罰則執行。

第廿八條 一經查明為機器人帳戶者,
 甲 具有黃名帝國「帝國公民」國籍者,應由內閣政府在繼圖區官榜廣場公開發出拘捕令,直接拘捕該人士並移送監獄,依《監獄條例》中的「拘留人士」類別作出七十二小時的特殊拘留。內閣政府須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提告,或在時限屆滿後無條件釋放該人士。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乙 不具有黃名帝國「帝國公民」國籍者,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有權直接充公有關帳號。

第廿九條 有洗板行為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三十。由一般管理人員直接處分之最高刑罰,為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甲 如具有黃名帝國「帝國公民」國籍,而其情節極其嚴重,或已多次屢犯,致使其刑罰應超逾上述最高罰則,管理人員可入稟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可判以更高刑罰,包括終身監禁;
 乙 如不具有黃名帝國「帝國公民」國籍,而其情節極其嚴重,或已多次屢犯,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有權直接充公有關帳號。

第三十條 連續回帖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因公務需要或具正當情由者可獲豁免。

第卅一條 帖文內容空白,或只有無意義亂碼內容,或只有表情符號,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甲 為閱讀隱藏內容而以上述內容回帖可獲豁免,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第一次回應帖文。

第卅二條 文不對題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一天。

第卅三條 擅自為帖子設立售價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三天。
 甲 政府有權充公有關違法收入。
 乙 政府、傳媒機構、商業機構、藉收費帖文舉行活動之公眾可獲豁免。

第卅四條 每人每廿四小時於同一版面,最多只可發出十個主題。
 甲 超額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乙 因公務需要者可獲豁免。

第卅五條 於公眾地方轉貼文章、圖片,未有標示有關內容來源及附上個人對有關內容評論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三天。

第卅六條 帖文內容牽涉方言內約定俗成的粗俗言詞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第卅七條 公然侮辱人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
 甲 以侮辱性言論侵害他人之身體、形象或行為者,或以言語暴力作出威脅人身安全者,額外加罰監禁兩天。

第卅八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甲 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兩天;
 乙 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罰以論壇貨幣七十。

第卅九條 發帖人就帖文內容未經查考其專業知識或技術,且未有於帖文內列明「有關內容純粹參考,必須尋求專業人士考證」之字眼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七天。

第四十條 發佈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且:
 甲 未有在合適的版面發表,或;
 乙 未有加入警告字句提醒讀者,或;
 丙 未有以隱藏代碼加密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三天。

第卌一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未按第廿二條發佈淫褻、不雅物品,引致他人感到不安或損害,除第四十條刑罰外,額外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一天。

第卌二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發佈性騷擾的言論、圖片、影像、聲帶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甲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一天,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不論處分高低,肇事者均須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乙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二十及監禁一天,最高罰以論壇貨幣八十及監禁四天。不論處分高低,肇事者均須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第卌三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首都論壇用戶或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或相片等個人私隱資訊,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不論處分高低,肇事者須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五十。


第四章 附則

第卌四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2 04:49 | 顯示全部樓層

《選舉廣告及舞弊條例》

《選舉廣告及舞弊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選舉廣告
第三章 選舉舞弊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選舉廣告及舞弊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為我國政治宣傳及選舉舞弊之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之「候選人」,是為已經公開宣佈參選,或已經向選舉委員會報名參選者。

第四條 政治宣傳,即宣傳政黨或個人政見之帖文。政黨、社團、組織之運作性質帖文不包括在內。

第五條 選舉宣傳,即任何論壇帳戶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在選舉期公開發佈之宣傳帖文,包括主題帖及回應。
 甲 選舉期定義為內閣政府或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事宜(以較早者為準)起,至選舉委員會宣佈該次選舉最終結果為止。
 乙 非候選人發表之內容,單純以自發性質發表個人意見為目的者,不屬選舉宣傳。
 丙 由候選人發表,關於該次選舉,或公開提出政見或評論政策、政見,或有提及一名或多名候選人或參選政黨之帖文,亦屬選舉宣傳。
 丁 候選人因履行公務之需要,發表與其公務相關的政治宣傳帖文,不屬選舉宣傳。
 戊 未有明確表明支持或反對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傳媒刊物或節目內容,不屬選舉宣傳。
 己 不屬選舉宣傳之內容,宜列出全部候選人姓名。

第六條 政治宣傳、選舉宣傳應在傳媒刊物、節目、自由城指定版區、政黨總部、註冊社團組織、個人住宅發表。

第七條 政治宣傳及不屬選舉廣告之選舉宣傳,由相關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管理。

第八條 選舉廣告,即在自由城指定版區、政黨總部、註冊社團組織、個人住宅公開發佈的選舉宣傳。
 甲 在不適當版區發佈的選舉廣告,亦須計入選舉廣告,並由有關主管機構將其送還適當版區。

第二章 選舉廣告
 
第九條 選舉廣告分為免費及徵費,以主題帖為單位計算。

第十條 選舉廣告以候選人及主題為單位計算。
 甲 例如政黨甲的成員發佈一篇選舉廣告,其目的為促使兩位候選人乙、丙當選,則視為候選人乙、丙每人發佈了一篇選舉廣告。
 乙 例如政黨甲的成員發佈一篇選舉廣告,其內容提及該黨兩位候選人乙、丙,而其目的為促使該黨候選人當選,則視為候選人乙、丙每人發佈了一篇選舉廣告。
 丙 例如政黨甲的成員發佈一篇選舉廣告,其內容未有提及該黨候選人,而其目的為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則視為所有以政黨甲名義參選的候選人每人發佈了一篇選舉廣告。
 丁 例如候選人甲為自己發佈一篇選舉廣告主題,其後再在該主題回帖作選舉宣傳,僅視為候選人甲發佈了一篇選舉廣告。
 戊 例如候選人甲在他人的選舉廣告主題回帖兩次作個人選舉宣傳,僅視為候選人甲發佈了一篇選舉廣告。

第十一條 每位候選人均能在選舉期,每日發佈一篇免費選舉廣告及兩篇徵費選舉廣告。

第十二條 候選人及選舉廣告發佈人均有責任主動按選舉委員會要求申報其需徵費的選舉廣告,於發表後廿四小時內主動按選舉委員會要求申報徵費選舉廣告,且該篇選舉廣告不超額者,該篇選舉廣告之徵費可減半。

第十三條 候選人須就每篇徵費選舉廣告繳付10W幣。
 甲 超出第十條所列限額者,每篇超額選舉廣告徵費為30W幣。
 乙 按照第十一條申報徵費選舉廣告,且該篇選舉廣告不超額者,該篇選舉廣告徵費為5W幣。

第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負責判定及查點選舉廣告,選舉結束後由內閣政府收取選舉廣告徵費。

第十五條 對於選舉委員會就選舉廣告之判定有不服者,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反對,或者入稟司法機關。


第三章 選舉舞弊

第十六條 以下行為屬於選舉舞弊:
 甲 未經候選人同意而為其發佈選舉廣告。
 乙 於整個選舉期內,候選人之選舉廣告數量超出限額三篇或以上。
 丙 發佈具虛假內容之選舉宣傳。

 丁 任何人士參與以下行為,不論索賄、行賄、受賄,一律作賄選論。
  一 任何人士成功向他人索取利益,或;
  二 (試圖)向任何人士提供利益,

   且有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有關利益可以換取任何人士在選舉中:
  三 參選或不參選,或;
  四 投票或不投票予一名或多名候選人,或;
  五 不盡最大努力促使一名或多名候選人當選。

 戊 任何人士以任何方式欺騙或脅迫任何人士,使任何人士:
  一 參選或不參選,或;
  二 投票或不投票予一名或多名候選人,或;
  三 不盡最大努力促使一名或多名候選人當選。

第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得接收選舉舞弊之投訴並處理,如選舉委員會認為舞弊屬實,內閣政府必須檢控有關個案。
 甲 對於選舉委員會就選舉舞弊之判定有不服者,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反對,或者入稟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司法機關必須命令內閣政府強制收回受賄者已收取的利益或相等於該利益之款項。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有權褫奪干犯選舉舞弊者之候選人資格或其已當選席位。

第二十條 選舉委員會有權就受舞弊影響之選舉宣佈選舉無效及進行補選程序。
 甲 選舉結束前宣佈選舉無效,該項選舉所有相關的選舉席位均須補選。
 乙 選舉結束後宣佈選舉無效,僅補選涉及舞弊之選舉席位。


第四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2 04:51 | 顯示全部樓層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

【全稱】:黃名帝國國籍及國民身份及參選資格新增條例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附屬領土

【條目】

第一章 國籍定義及居留權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等之資格及權利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五章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六章 附註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國籍定義

第一條 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為黃名帝國國民。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擁有一切本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及承擔所需之義務。
第三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按國籍身份,擁有黃名帝國國內相關地區的合法永久居留權。
第四條 帝國陛下為所有擁有國籍者之效忠對象。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五條 黃名帝國國籍身份為以下兩類:
 一 帝國公民;
 二 帝國屬土公民。

第六條 帝國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獲得:
 一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註冊滿三十天及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並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即自動獲得,或;
 二 擁有外國國籍或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到首都論壇國民事務中心申請歸化或登記帝國公民國籍,得到本國中央政府批出帝國公民國籍,批出後即時獲得,或;
 三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而獲得。

第七條 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獲得:
 一 在任何海外屬地獲領地政府依照領地規定承認為有關領地公民,或;
 二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而獲得。

第八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條件被奪去或喪失:
 一 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或; 
 二 擁有國籍之人士申請放棄,或;
 三 被帝國陛下奪去,或;
 四 司法機關根據以下情況,宣判奪去該人士之國籍身份:
  甲 干犯叛國罪或;
  乙 干犯「意圖或企圖顛覆本國元首、體制或政體」罪名或;
  丙 未有按照本條例而獲得國籍。

第九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情況得以恢復:
 一 因第八條(一)喪失國籍者,再次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或;
 二 獲得帝國陛下親自恢復,或;
 二 國籍對應的中央政府或領地政府向法庭申請恢復國籍令,或;
 三 司法機關依照本國法律宣判恢復。

第十條 政府公務用途、機構、組織或團體之論壇帳戶,不可獲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三章 出任公職及參選資格及權利

第十一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享有法律依據國籍及特定條件授予之全部權利。
第十二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可出任內閣政府、司憲院、司法機關等一切帝國中央之公職。
第十三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方可參選帝國國會,並被任命為帝國國會議員。
第十四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在獲得勳位後,在公共場合,可被稱為該勳位之對等稱呼。
第十五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可合法擁有一切國家對其之保障,包括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十六條 依照第六條(二)歸化我國之外國人,在歸化首一個月內不得出任以下公職:
  一 內閣總理大臣;
  二 首席大法官;
  三 大司憲;
  四 內閣副總理大臣;
  五 第一副總理大臣;
  六 第二副總理大臣。


第四章 雙重國籍

第十七條 本國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身份。
第十八條 唯若該人士擁有本國國籍而又在本國司法管轄區內干犯法律,本國有權對其進行起訴、判定及監禁。
第十九條 如該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人士干犯法律,本國執法機構有權拒絕該人獲得外籍領事保護。
第二十條 於帝國首都論壇具有帳戶之帝國屬土公民,而兩地帳戶名稱不同者,必須在開設首都帳戶之首兩星期內,主動到國民事務中心申報其於海外屬地之帳戶。漏報者可被視作干犯《刑事條例》第十三條。
第廿一條 本國國民可依據第二章同時持有帝國公民國籍與帝國屬土公民國籍。如有矛盾之處,除非法律或司法機關有另行規定,否則應以帝國公民國籍為準。


第五章 附註

第廿二條 本條例生效後,中央政府應設立國籍名冊。領地政府應在中央政府督導下訂立取得領地公民之資格及相關規定,並設立領地公民名冊及不時將最新版的名冊呈交予中央政府。
第廿三條 本條例具有追溯權力,任何人士之國籍身份均按本條例最新版本執行。
第廿四條 早於本條例第一次修訂生效前,即已於帝國首都論壇具有帳戶之帝國屬土公民,且兩地帳戶名稱不相同者,應在本條例修訂生效後一個月內,按照第十九條主動向中央政府申報海外帳戶。
第廿五條 本條例一經帝國國會通過及發佈即時生效。
第廿六條 一切修訂或修改必須經過帝國國會之允許及通過。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2 04:51 | 顯示全部樓層

《刑事條例》

《刑事條例》

第三條 《首都論壇帖務條例》內所列明之罪行為以及各分區所公佈之帖文規定屬一般罪行,可經本條例之簡易治罪程序執法。

第五條 政府人員需按《首都論壇帖務條例》或其各分區之帖文規定內所列之處罰方式執法。

第十三條 除政府機關帳戶或公務所需外,擁有多於一個國民帳戶或使用他人論壇帳戶。政府有權將相關帳戶扣押以作提堂之用。一經法院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天及罰款200W幣,所有分身帳號及其一切財產予以充公,所有分身帳號之債務由被定罪者承擔。

第十七條 一經查明為機器人帳戶者或帳戶申請人利用帳戶的名稱蓄意影射、企圖或意圖作出人身攻擊之行為或帳戶為內閣政府所訂定之入境黑名單上之人士,內閣政府應在繼圖區官榜廣場公開發出拘捕令,直接拘捕該人士並移送監獄,依《監獄條例》中的「拘留人士」類別作出七十二小時的特殊拘留。內閣政府須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提告,或在時限屆滿後無條件釋放該人士。

修訂為:

第三條 除另外規定外,《首都公安條例》內所列明之罪行以及各分區所公佈之帖文規定屬一般罪行,可經本條例之簡易治罪程序執法。

第五條 政府人員需按《首都公安條例》或其各分區之帖文規定內所列之處罰方式執法。

第十三條 除政府機關帳戶或公務所需外,擁有多於一個帳戶或使用他人論壇帳戶。政府有權將相關帳戶扣押以作提堂之用。一經法院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天及罰款200W幣,所有分身帳號及其一切財產予以充公,所有分身帳號之債務由被定罪者承擔。

第十七條 一經查明帳戶申請人利用帳戶的名稱蓄意影射、企圖或意圖作出人身攻擊之行為或帳戶為內閣政府所訂定之入境黑名單上之人士,內閣政府應在繼圖區官榜廣場公開發出拘捕令,直接拘捕該人士並移送監獄,依《監獄條例》中的「拘留人士」類別作出七十二小時的特殊拘留。內閣政府須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提告,或在時限屆滿後無條件釋放該人士。

於第五章「嚴重罪行行為」增設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新第二十六條:任何人士未經內閣政府批准下,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

新第二十七條:干犯《選舉廣告及舞弊條例》第三章所列罪行。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2 04:52 | 顯示全部樓層

《首都論壇法院組織條例》

《首都論壇法院組織條例》

於第六章增設第四十一、二條,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新第四十一條:任何訴訟人、證人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且未獲當庭法官許可之下,擅自離開刑事審訊多於九天,致令審訊不合理地冗長者,法庭有權視其為放棄該環節發言權利並進入審訊之下一環節。

新第四十二條:法庭有權判處干犯第四十一條之離席者最高判監20天及罰款150W幣。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3 07:32 | 顯示全部樓層

《政黨法》

《政黨法》

第五條 國政型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國會組成政黨黨團;
    二 可以政黨名義直接提名該黨黨員為國會議員、民選首長選舉候選人 (需要被提名人明確授權);
    三 可於政事大街免費擁有政黨總部;
    四 可於每月在自由城延興廣場發表一次宣傳帖。
第七條 普通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政事大街以月租形式,每月租金1W幣租用擁有政黨總部;
 二 可於國會議員選舉、民選首長選舉以該黨名義參選;
 三 可於每兩月在自由城延興廣場發表一次宣傳帖。
第八條 政黨除選舉宣傳期、本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容許之宣傳外,不得於除政黨總部、內閣、國會外其他地方進行宣傳。
第九條 政黨於內閣、國會內之宣傳活動則受相關主管機構之規管。
第十條 政黨總部之宣傳,亦須受首都論壇帖務條例所規管。


修訂為:


第五條 國政型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國會組成政黨黨團;
    二 可以政黨名義直接提名該黨黨員為國會議員、民選首長選舉候選人 (需要被提名人明確授權);
    三 可於政事大街免費擁有政黨總部。
第七條 普通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政事大街以月租形式,每月租金1W幣租用擁有政黨總部;
 二 可於國會議員選舉、民選首長選舉以該黨名義參選。
第八條 政黨可透過持有傳媒執照的傳媒刊物及節目、自由城、政黨總部進行宣傳。
第九條 政黨之非選舉宣傳,受相關主管機構及《首都公安條例》所規管。
第十條 政黨之選舉宣傳,受《首都公安條例》及《選舉廣告及舞弊條例》所規管。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4 07:24 | 顯示全部樓層

《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本帖最後由 橋上島良查 於 2017-5-14 07:42 編輯

《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安排及原則
第三章 首都行政處分罰則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為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文之條例。
第三條 首都論壇帖文的具體規定及管理之細節,由《首都公安條例》規管。

第二章 帖文立場及版權所有

第四條 原創性內容之帖文,版權屬於發帖人所有,但發帖人不可以刪除已受到回應的帖文。
第五條 如有轉載文章之版權持有者向本國提請投訴,本國公務人員將視乎情況刪除有關帖文。
第六條 本國所有官方文書及法律條文之版權屬本國政府所有。
第七條 本國公務人員在非官方辦公範圍的言論與官方立場無關。
第八條 本國所有持牌傳媒機構在轉載本國所有公開帖文之資料均獲授權豁免借用同意。

第三章 官式文書使用之語言及文字

第九條 本國官方文字為中文,官式文書必定以中文為準。
 甲 所有國家公告及部門之文書,可基於公務需要而具有口語、方言、外文版本,惟必須具有中文書面語版本。
第十條 為及司法機關方便紀事及審訊案例,所有本國司法機關內,包括提告書、狀書、判詞,開審時之對答,發文人均必須使用書面語。如有方言人士或外文者,經法官批准下邀請翻譯輔助。

第四章 帖文語言及文字處理問題

第十一條 對帖文語言及文字之處理問題,由執行部門另發指引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17-5-14 08:17 | 顯示全部樓層

《社團註冊法》

《社團註冊法》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提交之名義,必須依照現實主權的法律行使,嚴禁使用與現實社會非法社團之名義申請,組織名稱亦不得違反《首都論壇帖務條例》第三章之規定。

第十五條 三 商業機構論壇帳戶除沒有選舉權利外,同樣受本國法律之規範。

第三十條 三 權益組織或代表團體論壇帳戶除沒有選舉權利外,同樣受本國法律之規範。


修訂為: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提交之名義,必須依照現實主權的法律行使,嚴禁使用現實社會非法社團之名義申請,組織名稱亦不得違反《首都公安條例》第二章之規定。

第十五條 三 商業機構論壇帳戶除沒有選舉權利外,同樣受本國法律之規範。除明文規定對於商業機構之法律規定及刑罰外,此類帳戶於《首都公安條例》內一律照「帝國公民」標準管理。

第三十條 三 權益組織或代表團體論壇帳戶除沒有選舉權利外,同樣受本國法律之規範。除明文規定對於權益組織或代表團體之法律規定及刑罰外,此類帳戶於《首都公安條例》內一律照「帝國公民」標準管理。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