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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雜項聆訊(雜項聆訊第二號:小琪琪及內閣政府 訴 唐吉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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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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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7-5-4 20: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已聽取被告人的解釋以及訴訟人的回應。

工作繁忙不能構成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理由,更何況被告人所謂的沒錢根本與事實不符。按照系統紀錄顯示,現時被告人擁有約500W幣,絕對有經濟能力支付罰款及賠償。另一方面,被告人沒有解釋為何他未有登報向原告人道歉,而第一及第二訴訟人代表已指出被告有充裕時間向報社提交道歉稿以履行判決。
本席認同第一訴訟方所指,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支付延誤賠償之利息。根據以往按例,被告人理應賠償20%利息,但基於被告人已有延誤賠償之前科,本席決定將罰息加重至30%。

同時,被告人需要為本聆訊支付懲罰性訟費30W幣,以及強制性轉移資產之行政費用20W幣。

被告人明顯沒有履行判決的意圖,因此本席現在命令帝國政府執行以下強制資產轉移:

由被告人資產轉移至第一訴訟人
民事訴訟第八號判決之賠償 $ 50W幣
延誤賠償之罰息(30%) $ 15W幣
第一訴訟人於本聆訊之申請費用連手續費 $ 21W幣
總計 $ 86W幣



由被告人資產轉移至第二訴訟人
民事訴訟第八號判決之罰款  $ 50W幣
本聆訊訟費  $ 30W幣
強制性轉移資產之行政費用 $ 20W幣
總計 $ 100W幣


本席命令被告人必須於30天內履行有關道歉部份之命令,否則視為藐視法庭論。
任何一方如對聆訊結果不服可於5天內向法院提出書面上訴。

聆訊現在結束,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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