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閣下:
被告人身為第三職等官員,月薪四十,任滿總督半年應可得二百四十幣,其現時身家約五百幣。
而現時連官方都採用的黃名皇家銀行,開戶費只須二十幣,興業銀行更低至五幣。
即使被告人要付出一百五十幣在央行開戶,再付五十幣予政府,
以及五十幣予民事訴訟之原告人,現時應能仍有二百五十幣身家。
以被告人的身家、入息,以及現時的物價水平作上述推算,被告人不會「沒錢」開戶。
被告人於判決至今不時上線,並在其官員崗位上出勤任職,
即使是被告人官職上有「工作繁忙」之事,也不是「擱置」履行法庭命令的理由。
如果被告人開戶上真有困難,而其又有心履行法庭命令,
他大可以主動向法院或政府提出由國防部作強制性資產轉移,
但被告人於判決後至今從未作過任何類似請求。
又,翻查紀錄,被告人早於
一年半前的民事訴訟第六號案,
就曾未有按時履行法院的道歉和賠償命令,
當時被告人亦聲稱因「技術問題」而未開戶,法庭當時未有信納其理由。
綜合以上事實,被告人絕對有能力依時履行法庭命令。
他本人不但未有履行到法庭命令,也沒有嘗試去履行,其行為乃漠視法庭命令。
「沒錢」以及「工作繁忙」,只是他推諉自身法律責任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