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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審訊(案件編號:民事訴訟第八號 小琪琪 訴 唐吉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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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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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7-3-11 15:35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7-3-11 15:27
證據只顯示原告人接受道歉,並沒有提到接受市長職位。
原告人亦沒有確認此「接受道歉」等同新的和解條 ...

我方認為有關言論發表在私人地方並無法院,並無任何承認責任之立場,只求盡快平息風波。所以引用「道歉等於認罪」並不妥當。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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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7-3-11 15:40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7-3-11 15:35
我方認為有關言論發表在私人地方並無法院,並無任何承認責任之立場,只求盡快平息風波。所以引用「道歉等 ...

請回答#47提問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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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7-3-12 23:24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7-3-11 15:40
請回答#47提問

我方不同意控方於申訴書內所陳述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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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7-3-13 00:26 | 顯示全部樓層
張松溪 發表於 2017-3-11 15:25
法官閣下,我當事人出任市長,是她本人自行參與自由城總督徵選市長,並且得到被告同意而提名內政部。

有 ...

由於辯方不同意指控,現在本席需要聽取雙方就案發經過陳詞。

先由控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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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13 02:48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7-3-13 00:26
由於辯方不同意指控,現在本席需要聽取雙方就案發經過陳詞。

先由控方陳詞

法官閣下,是次案發經過如下:

被告與我當事人同時參選第五屆自由城總督選舉,同是該選舉決選之候選人。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1&authorid=282

此帖中,被告在選舉最後一日回應我當事人之黨友李興道先生:「迄今為止貴黨候選人幾天都不露面,能否相信天在看」。
「貴黨候選人」即我當事人,背景加上此句文意,無論被告有沒有這樣的意思也好,也是引導他人認為「我當事人在選舉期間幾天都不露面」。

經李興道先生再質詢其言論是否真確無誤,被告方聲稱「幾日也是指過去歲月中的幾日,比如小羽總督任期內,我沒有說就是這幾天。」,
但其原句語法中並無「過去歲月」之意出現過,「幾天都不露面」一句明顯具誤導成份,言論對我當事人個人的聲譽以至其競選選情,都已經造成了未能補救的傷害,令我當事人的支持者流失,選民亦有可能誤信其言論而令選民放棄在決選投票予我當事人。被告的行為對我當事人造成了精神損失。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om=space&page=6

根據論壇空間的紀錄,可以看到我當事人在選舉期間幾天都一直是每日有上線以及回帖的,當中有好些是在自由城地區回帖,明顯是幾天都有露面,與「我當事人在選舉期間幾天都不露面」此一引導意思完全相反。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8925&pid=158580

被告後來再遭李興道先生質問是否抹黑我當事人時,被告回應為「候選人之間是常事,這次我極為克制。」,可理解為「被告認為候選人抹黑候選人是常事,被告認為自己是次的抹黑行為『極為克制』」,明顯屬默認抹黑行為,構成「自證其罪」。被告甚至抬出「這次我極為克制」之辭為自己辯解,可見是沒有真誠地為自己的不當言論感到抱歉並有意收回。

故此,被告之行為已構成誹謗,並且沒有悔意,故我方只好提起是次訴訟。

春去秋來
冬去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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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7-3-13 10:54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由辯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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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7-3-15 12:06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7-3-12 23:24
我方不同意控方於申訴書內所陳述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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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15 16:44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7-3-15 12:06
辯方請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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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7-3-15 22: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7-3-15 22:57 編輯

本席已經細閱雙方陳詞

被告人在2月15日發表「迄今為止貴黨候選人幾天都不露面,能否相信天在看」之言論,而根據控方提供之連結顯示,原告人於2月15日前數天的確有在本國發言,並沒有幾天不露面。

「迄今」的最直接意思為「直至現在」,所以整句意思為「直至現在,貴黨候選人幾天都不露面,能否相信天在看」
按照該句子的意思是,由幾天前開始計算直至現在,原告人都不露面。

本席看不到原句中有任何部份有「過去歲月中」的意思出現,因此不能認同辯方之解釋。另一方面,「不露面」最直接理解的意思就是沒有上線或發言,句子中並沒有任何基礎去支持「不露面是指不自主參與競選活動」的說法。故此,本席不接納辯方有關解釋。

雖然被告人在該帖中意思進一步解釋「數天」為「過去歲月中」,並為表態產生的誤會表示歉意,但被告人並沒有收回該言論,更沒有為失實言論致歉。

按照《誹謗條例》,第十四條:陳述並不視為陳述除非-
   A)該陳述具有誹謗成份;
   B)指控當事人,及
   C)已被發怖。

根據以上,被告的陳述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對象是針對原告人,再加上已經被發表,已經符合上述第十四條之條件。
加上,有關言論的確會被合理地認為會影響原告人之聲譽及選情,因此亦符合第一條所提到之「對當事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聲譽上之嚴重傷害」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之言論已構成誹謗。

辯方提出之辯解理由為公允評論及有理可據。

首先就公允評論的部份,本席看不到被告人的言論中表示或表達到他所指的是「原告人不露面自主參與競選活動」或「原告人倚靠黨內重要政治人物支持」,該言論純粹是指原告人由幾天前至今沒有露面,辯方之解釋非常牽強。故此公允評論的辯解理由本席不能認同。

至於有理可據,控方已經提供證據顯示原告人在2月15日前幾天的確有露面。相反,辯方未有提供有關佐證。

現階段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合理辯解,辯方若有進一步證據、證人或法律觀點需要補充的話現在可以提出。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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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18 15:53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7-3-15 22:55
本席已經細閱雙方陳詞

被告人在2月15日發表「迄今為止貴黨候選人幾天都不露面,能否相信天在看」之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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