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過回應流會建議,以及關於法定人數的討論
先講法定人數的事
條文這樣寫的
第十九條 國會一切表決或國會職務選舉,除另行規定外,法定人數為會議議員之二分之一,人數不包括會議主持者在內。
甲 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持者應傳喚缺席議員到議場參與會議。
乙 不足法定人數時,表決即告無效,有關表決事項須在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會議議員」意思是有權參與該會議的議員,這裡如果寫得不清楚,就再改好了,但原意是這個來的
簡單來說就是,表決要有至少四個人表態,才能成為有效表決
以四個為法定人數去做例子,如果會議主持者留意到表決不夠四票,就應該要傳喚缺席議員到議場投票
最後也是不夠四票,例如只有三票,這樣,表決結果怎樣也好,該表決也是無效表決,
屆時,議程要拿到下次會議再處理,討論及表決,還是只表決,就應由會議主持者按議程的討論情況決定要不要再討論過
而後的條文是「第二十條 除另外規定外,國會表決只須符合法定人數,並取得過半數參與表決議員贊成,即屬表決通過。」
繼續以四個人為法定人數為例,
現在當場內剛好有議長加上四位議員,
四位議員當中,如果有三位贊成,一位反對(或棄權),就是過半數參與表決議員贊成,可以通過
如果兩位贊成,兩位反對(或棄權),那就要用這條:「乙 會議主持者只可在贊成票佔參與表決議員二分之一時投票。」,就是看議長投什麼
簡單來講就是,不再是所有議案都要全體過半
總不可能要求所有議案都要全體過半的
會議的出席率怎樣,大家心知肚明,不可能因為有人不盡責任出席,表決老是不能全體過半,就直接被當掉
想要把議案當掉,就該出席投反對或棄權票
但是出席率要過半這是還是留下來的,這個是國際常識,沒法改
再來看看這個建議:
第四條 國會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除特別例明情況,只需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即可。
修訂為:
第四條 國會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除特別例明情況,只需符合《黃名帝國國會會議常規》規定之法定人數,並經在席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總理大臣或個別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若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便可報請君主,由君主定奪;若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內閣總理大臣或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
(此條無變動)
不信任動議還是要全體過半的,也可以就其他重大議案在常規加入條款要求全體過半。
然後回到比較簡單的流會條款問題,
直接流會不是不行,但這樣就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了,只在表決上面有「表決人數不足全體一半即無效」的設定,已經夠用?
而且我們現在沒有恆常會議,每次也是有事才開會的,流會了,那下次開會補議本來的事項,又該是何時,該如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