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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橋尚良

[第十二屆國會] 第十二屆國會議事規則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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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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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2-16 00:34 | 顯示全部樓層
一次過回應流會建議,以及關於法定人數的討論

先講法定人數的事
條文這樣寫的
第十九條 國會一切表決或國會職務選舉,除另行規定外,法定人數為會議議員之二分之一,人數不包括會議主持者在內。
 甲 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持者應傳喚缺席議員到議場參與會議。
 乙 不足法定人數時,表決即告無效,有關表決事項須在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會議議員」意思是有權參與該會議的議員,這裡如果寫得不清楚,就再改好了,但原意是這個來的
簡單來說就是,表決要有至少四個人表態,才能成為有效表決
以四個為法定人數去做例子,如果會議主持者留意到表決不夠四票,就應該要傳喚缺席議員到議場投票
最後也是不夠四票,例如只有三票,這樣,表決結果怎樣也好,該表決也是無效表決,
屆時,議程要拿到下次會議再處理,討論及表決,還是只表決,就應由會議主持者按議程的討論情況決定要不要再討論過


而後的條文是「第二十條 除另外規定外,國會表決只須符合法定人數,並取得過半數參與表決議員贊成,即屬表決通過。」
繼續以四個人為法定人數為例,
現在當場內剛好有議長加上四位議員,
四位議員當中,如果有三位贊成,一位反對(或棄權),就是過半數參與表決議員贊成,可以通過
如果兩位贊成,兩位反對(或棄權),那就要用這條:「乙 會議主持者只可在贊成票佔參與表決議員二分之一時投票。」,就是看議長投什麼

簡單來講就是,不再是所有議案都要全體過半
總不可能要求所有議案都要全體過半的
會議的出席率怎樣,大家心知肚明,不可能因為有人不盡責任出席,表決老是不能全體過半,就直接被當掉
想要把議案當掉,就該出席投反對或棄權票
但是出席率要過半這是還是留下來的,這個是國際常識,沒法改

再來看看這個建議:
第四條 國會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除特別例明情況,只需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即可。
修訂為:
第四條 國會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除特別例明情況,只需符合《黃名帝國國會會議常規》規定之法定人數,並經在席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總理大臣或個別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若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便可報請君主,由君主定奪;若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內閣總理大臣或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
(此條無變動)


不信任動議還是要全體過半的,也可以就其他重大議案在常規加入條款要求全體過半。


然後回到比較簡單的流會條款問題,
直接流會不是不行,但這樣就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了,只在表決上面有「表決人數不足全體一半即無效」的設定,已經夠用?
而且我們現在沒有恆常會議,每次也是有事才開會的,流會了,那下次開會補議本來的事項,又該是何時,該如何安排?

嘉祥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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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五級黃統建國勳章四級功績勳章三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

發表於 2017-2-17 17:55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7-2-16 00:16
24條
常規中對於,理應在本委員會以至國會所有大小會議均適用。

24條
對。議事規則委員會跟其他委員會性質的確不同,要定制就一定要在法規上寫明,其他委員會則不需要,因為並不是處理國會內部事務,兩者要分開看。

32條
在下認為未必所有議員加入議事規則委員會,那麼委員會內的議決只應視為二讀,交到大會審議才是三讀。所以在下不認為國會內部事務的議案兩審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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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17 18:31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7-2-16 00:34
一次過回應流會建議,以及關於法定人數的討論

先講法定人數的事

那以後有人成功阻止議員出席會議,就只會計算能夠出席議員的過半數?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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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2-17 18:43 | 顯示全部樓層
仲尼 發表於 2017-2-17 18:31
那以後有人成功阻止議員出席會議,就只會計算能夠出席議員的過半數?

何謂「成功阻止議員出席會議」,計算又是指何事?

特別對於「成功阻止議員出席會議」這點極有疑問,

除非議員的個人電子設備出問題,或是有人在國防後台非法調整議員或國會的進入權限,或是議員本人正被囚禁
議員還有什麼情況會被「阻止出席會議」?
前者是議員個人責任,一般情況下不是國會需要考慮的問題
中者並非合法行為
後者,就是議員的個人問題,也不是國會要考慮的問題


因為仲尼議員的問題問得不太清楚,所以以下只能這樣回應:

一般議案的通過門檻,是符合法定人數,並要在席議員過半數贊成。
法定人數包括在席及不在席,而又屬於該會議的議員。
原文在這裡以「會議議員」指稱,是因為往後可能出現並非全體國會議員都有加入的小組或委員會。

表決時仍無出席會議的議員,自然不算在席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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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17 18:54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7-2-17 18:43
何謂「成功阻止議員出席會議」,計算又是指何事?

特別對於「成功阻止議員出席會議」這點極有疑問,


打比喻,9位議員有4位都因故被人阻止出席會議(莫論是否合法,歷史大有例子)

最後只有5位議員出席,即是只需3票便可通過,等於只有33%民意代表支持就可以通過法案?

這不是天下之荒謬嗎?哪個國家可以這樣做,真想見識一下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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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2-17 19:20 | 顯示全部樓層
仲尼 發表於 2017-2-17 18:54
打比喻,9位議員有4位都因故被人阻止出席會議(莫論是否合法,歷史大有例子)

最後只有5位議員出席,即 ...

一般的議案來講,絕對有不足全體議員50%就通過議案的情況,香港立法會本身也有這種例子


至於「因故被人阻止出席會議」,在現實世界固然可以有很多辦法阻止,

但在本國論壇上,除了上述的情由,又有什麼情由會被阻止出席呢?仲尼議員不妨拿出一些例子來說明本國論壇的情況?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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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2-22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已延長會議三日。
對《初稿》有意見的議員請積極提出意見,不提出來沒辦法處理的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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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4 19: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宣佈會議已結束,暫訂下次會議於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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