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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十二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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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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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4 00: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會議日期: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6日
議程:

一 《選舉委員會條例》
二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修正案
三 《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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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19 04:13 | 顯示全部樓層

《選舉委員會條例》


【條目】
第一章 架構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四章 附例


第一章 架構

第一條 選舉委員會為黃名帝國政府屬下的常設官方機構,受本條例規定。

第二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大司憲為當然委員兼副主席。主席可任命不多於七位法官或其他人士出任委員。

第三條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或參選,君主有權另行任命委員會主席。

第四條 倘若委員報名參選,立即暫停委員職務至有關選舉程序結束為止。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須依照本條例及擬選舉公職相關法例,履行以下職責:
 甲 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乙 接收候選人名單;
 丙 制定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丁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戊 議席分配宣告;
 己 需要時檢討選舉安排,提供意見予內閣政府考慮修改選舉相關法例及安排;
 庚 其他選舉事務。
 辛 選民登記冊由內閣政府依照《選民法》製作及管理內容,選舉委員會僅負責根據登記冊設置票站予選民行使投票權。

第六條 根據《地方總督民選條例》選舉產生之民選地方總督席位,其選舉時間表由內閣政府決定。
 甲 換屆選舉時間表最遲必須於總督任期完結前七天公佈。
 乙 補選應在內閣政府宣告席位出缺後七天內開始提名期,十八天內完成補選。

第七條 根據《帝國國會選舉法》,黃名帝國國會換屆選舉時間表由國會決定,選舉委員會僅負責根據時間表主持選舉程序。
 甲 選舉議席出缺補選之時間表,由選舉委員會決定。補選應在國會議長宣告選舉議席出缺後七天內開始提名期,十五天內完成補選。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八條 選舉之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制定之。

第九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四章 附例

第十二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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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19 04:13 | 顯示全部樓層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修正案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四章 任期、出缺與補選
第五章 確認程序
第六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為地方總督民選之法例。
第二條 本法選舉之對象,為杏壇省、自由城之總督。

第二章 總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選民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選舉須由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所設置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六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報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甲 參選人姓名;
 乙 參選人政綱;
 丙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九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十條 內閣總理大臣不得參選民選總督。

第四章 任期、出缺與補選
第十一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之任期為六個月。
第十二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被首都司法機關判囚一個月或以上;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民選總督在任內去世。
第十三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出缺時,內閣政府必須宣告之。餘下任期超過兩個月,必須進行補選,餘下任期少於兩個月則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代理總督代理至原任民選總督任期屆滿日止。
第十四條 補選民選總督之任期,其任期至原任民選總督任期屆滿日止。

第五章 確認程序
第十五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十六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十七條 如沒有候選人在有效選票中得票過半,須由得票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候選人進行決選。
第十八條 如須進行決選,則在投票時限結束後兩日舉行決選投票,一如本法所規定之投票方式及時間。
第十九條 決選投票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二十條 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後,民選總督任期自動生效。

第六章 附例
第廿一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二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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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19 04:13 | 顯示全部樓層

《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候選人資格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五章 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六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二條 本法乃根據《帝國國會法》所授予之權力執行。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換屆選舉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選舉須由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所設置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來屆選舉時間表必須於國會任期完結前或解散後7日內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准。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九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十一條 國會議席分為直選議席及委任議席。
第十二條 委任議席由司憲院委派代表擔任,選舉委員會在宣佈選舉結果時一併宣佈委任議席之議員名單。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七席直選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即至少擁有九席(包括委任議席)。

第五章 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國會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第十六條 當屆國會在會期內有選舉議席出缺,必須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國會議長應在選舉議席出缺後盡快宣告之,選舉委員會應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補選。
第十八條 一個或兩個選舉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為一人一票方式。多於兩個選舉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為一人兩票方式。

第六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十九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二十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選舉議員名單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廿一條 選舉委員會在議席產生後向君主呈交名單後,選舉議員自動生效。

第七章 附例

第廿二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三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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