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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yinghey

[第十一屆國會] 第十一屆國會第三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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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17:24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審議第二及第三項議程。

《黃名帝國選民登記條例》修訂案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修訂案

請內閣代表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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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8 14:48 | 顯示全部樓層
議長、各位議員:

首先,我必須向國會各位致歉,因《帝國國民身份條例》修訂案緊急提交,出現版本錯誤,最終版本應為下列之版本,

希望議長及各位議員接納現在提交的更正版,並予其通過為本國法律。有關修訂具其必要性,以下將會解釋。



正題,兩項修訂案是基於以下二事:

其一,政府早前留意到有人涉嫌使用特殊通訊位址(Proxy、VPN等)開設分身帳號,試圖避免通訊位址(IP)相同的破綻,以逃避法律規限開設分身,使用多重身份干擾國家運作。

有關行為危害重視民主選舉的本國憲制,對其他努力參與國家運作的國民亦構成不公。

故此,我們需要修訂條例填補法律上的漏洞,使政府獲得授權去管制有關行為,並取消有關帳號的投票權、參選權,以及出任國家制度下公職的權利,政府並保留拒絕給予領事保護的權利。
此部份是現時重新提交的新版修訂方有覆蓋,故有關修訂極其必要,還請各位議員支持。

政府理解有國民具特殊情由需要使用特殊通訊位址(例如身處有網絡管制的地區).有關人士可以在日後主動向政府申報,說明情由,以獲得政府許可。獲得政府許可之下,有關人士與一般國民無異,公民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我們亦會提高選民及國民之帖數、在線時數、註冊天數門檻,以加強選民及國民的真實性,加強打擊分身問題。
有關門檻連來自海島國的人士亦能符合,相信對於真實存在之單一人士而言不難達成,只有分身才會無法符合。

另,配合刑事條例,未經許可而恆常使用特殊通訊位址,將被視為開設分身,屬刑事罪行。
國防部亦會有巡查,檢測特殊通訊位址之使用情況,以維護國家制度。

對於這一部份的技術性問題,各議員可向國防大臣查詢。


其二,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修訂亦旨在明訂帝國公民、帝國屬土公民兩種本國國籍,
使海外屬地能夠在中央政府督導下開展戶籍管理工作,妥善處理海外屬地人民的戶籍事宜。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

【全稱】:黃名帝國國籍及國民身份及參選資格新增條例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附屬領土

【條目】

第一章 國籍定義及居留權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等之資格及權利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五章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六章 附註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國籍定義

第一條 任何根據本法案取得國籍,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為黃名帝國國民。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擁有一切本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及承擔所需之義務。
第三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按國籍身份,擁有黃名帝國國內相關地區的合法永久居留權。
第四條 帝國陛下為所有擁有國籍者之效忠對象。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五條 黃名帝國國籍身份為以下兩類:
 一 帝國公民;
 二 帝國屬土公民。
第六條 帝國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註冊滿三十天及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或;
 二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或;
 三 擁有外國國籍或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到首都論壇國民事務中心申請歸化或登記帝國公民國籍,由我國中央政府審批,或;
 四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第七條 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 在任何海外屬地獲領地政府依照領地規定承認為有關領地公民,或;
 二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第八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條件被奪去或喪失:
 一 擁有國籍之人士自動申請放棄,或;
 二 被帝國陛下奪去,或;
 三 司法機關根據以下情況,宣判奪去該人士之國籍身份:
    一 干犯刑事條例第二十條「為其他虛國提供本國加密的行政資料或機密文件」。
    二 干犯刑事條例第二十一條「意圖或企圖顛覆本國元首、體制或政體」。
第九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情況得以恢復:
 一 獲得帝國陛下親自恢復或;
 二 國籍對應的中央政府或領地政府向法庭申請恢復國籍令;
 三 司法機關依照本國法律宣判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及參選資格及權利

第十條 任何合乎第一章第一條列明之人士可享有法律授予之全部權利。
第十一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可出任政府司憲院、司法機關等一切帝國中央之公職。
第十二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方可參選帝國國會,並被任命為帝國國會議員。
第十三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在獲得勳位後,在公共場合,可被稱為該勳位之對等稱呼。
第十四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可合法擁有一切國家對其之保障,包括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十五條 依照第六條(三)歸化我國之外國人在歸化首一個月內不得出任以下公職:
  一 內閣總理大臣;
  二 首席大法官;
  三 大司憲;
  四 第一副總理大臣;
  五 第二副總理大臣。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十六條 本國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身份。
第十七條 唯若該人士擁有本國國籍而又在本國司法管轄區內干犯法律,本國有權對其進行起訴、判定及監禁。
第十八條 如該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人士干犯法律,本國執法機構有權拒絕該人獲得外籍領事保護。
第十九條 本國國民可依據第二章同時持有帝國公民國籍與帝國屬土公民國籍。如有矛盾之處,除非法律或司法機關有另行規定,否則應以帝國公民國籍為準。


第五章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二十條 任何因特殊情由而須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國民,即屬使用特殊通訊位址進出本國,可被稱為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廿一條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必須向內閣政府申請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許可,方能參選或出任政府、司憲院、帝國議會、司法機關等公職。本國政府亦有權在國民未獲許可而使用特殊通訊位址下,拒絕給予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六章 附註

第廿二條 本條例生效後,中央政府應設立國籍名冊。領地政府應在中央政府督導下訂立取得領地公民之資格及相關規定,並設立領地公民名冊及不時將最新版的名冊呈交予中央政府。
第廿三條 本條例具有追溯權力,任何人士之國籍身份均按本條例最新版本執行。
第廿四條 本條例一經帝國國會通過及發佈即時生效。
第廿五條 一切修訂或修改必須經過帝國國會之允許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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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8 19: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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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8 2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本人發現國籍條例有漏洞,所以希望有所修改

但不希望對條例有太大改動,故提出以下修訂

本人提出對原條例作出的修訂: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附屬領土

【條目】

第一章 定義及居留權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等之資格及權利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五章 外籍人士歸化、喪失和恢復
第六章 附註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國籍定義

第一條 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為黃名帝國國國民。
第二條 任何根據本法案取得國籍之人士,稱為黃名帝國公民。
第三條 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可擁有一切本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及承擔所需之義務。
第四條 合乎第二章第一條所指定之國籍者,擁有黃名帝國國內的合法永久居留權。
第五條 帝國陛下為所有擁有國籍者之效忠對象。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六條 黃名帝國國籍身份為以下兩類:
 一 帝國公民;
 二 帝國屬土公民。
第七條 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 在本國註冊滿三十天、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及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或;
 二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國帝國公民或帝國屬土公民身份;
第八條 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 在任何海外屬地獲領地政府依照領地規定承認為有關領地公民,或;
 二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第九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條件被奪去或喪失:
 一 擁有國籍之人士自動申請放棄或;
 二 被帝國陛下奪去或;
 三 被司法機關可根據以下情況宣判奪去該人士之國籍身份:
    一 干犯叛國罪或;
    二 對皇室的身份進行動搖或;
    三 未有按照本條例而獲得國籍。
第十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情況得以恢復:
 一 獲得帝國陛下親自恢復或;
 二 內閣總理大臣根據本章節向法庭申請恢復國籍令或;
 三 司法機關依照本國法律宣判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及參選資格及權利

第十一條 任何合乎第二章第七條列明之人士可享有法律授予之全部權利。
第十二條 擁有帝國國籍者,可出任政府司憲院、司法機關等一切公職。
第十三條 擁有帝國國籍者,方可參選帝國議會,並被任命為帝國議員。
第十四條 擁有帝國國籍者,在獲得勳位後,在公共場合,可被稱為該勳位之對等稱呼。
第十五條 擁有帝國國籍者,可合法擁有一切國家對其之保障,包括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十六條 本國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身份。
第十七條 唯若該人士擁有本國國籍而又在本國司法管轄區內干犯法律,本國有權對其進行起訴、判定及監禁。
第十八條 如該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人士干犯法律,本國執法機構有權拒絕該人獲得其第二國籍的領事保護。

第五章 外籍人士歸化、喪失和恢復

第十九條 本國允許擁有外國國籍之人士合法根據本條例歸化為本國公民。
第二十條 任何因特殊情由而須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國民,即屬使用特殊通訊位址進出本國,同樣被視為外籍人士。
第廿一條 外籍人士可根據以下情況申請歸化:

 一 於本國註冊滿三十天及;
 二 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及;
 三 於本國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

第廿二條 根據本例第廿一條所申請歸化人士,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向內政部申請。
第廿三條 根據本例第廿一條所獲得國籍者可擁有第三章所給予之一切權力唯不能在一個月內被任命以下公職:
  一 內閣總理大臣;
  二 首席大法官;
  三 大司憲;
  四 第一副總理大臣;
  五 第二副總理大臣。
第廿四條 已歸化之人士,均為帝國公民、其資格喪失得依第二章第九條所指示之情況喪失。
第廿五條 已歸化之人士,均為帝國公民、其資格恢復得依第二章第十條所指示之情況恢復。


第六章 附註

第廿六條 本條例生效後,中央政府應設立國籍名冊。領地政府應在中央政府督導下訂立取得領地公民之資格及相關規定,並設立領地公民名冊及不時將最新版的名冊呈交予中央政府。
第廿七條 本條例具有追溯權力,任何人士之國籍身份均按本條例最新版本執行。

第廿八條 本條例一經帝國議會通過及發佈即時生效。
第廿九條 一切修訂或修改必須經過帝國議會之允許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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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8 20:35 | 顯示全部樓層
仲尼 發表於 2016-12-8 20:33
首先,本人發現國籍條例有漏洞,所以希望有所修改

但不希望對條例有太大改動,故提出以下修訂

支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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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2-8 20:54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對仲尼議員提出的《國籍法》修訂有否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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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8 21:07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於仲尼議員突然提出上述修訂感到意外

「在本國註冊滿三十天、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及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未有按照本條例而獲得國籍。」,這兩項本人認為是可以修改的,這部份仲尼議員的提議更完善

但將「特殊通訊位址國民」歸入「外籍人士」的做法令人疑惑,政府版本第廿一條的規定及對應的安排亦未見在仲尼議員的修訂上能夠呈現。

此外,條例內容上並無其他重大改動,單純是結構上將原本的「第五章 外籍人士歸化、喪失和恢復」條文放入國籍第二、三章,以便後人按照第二、三章審視整個法律要求。

故此,除了「在本國註冊滿三十天、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及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未有按照本條例而獲得國籍。」這兩句之外,目前也是傾向維持原有修訂案,要採用政府提交的版本抑或仲尼議員之修訂,則交由各位議員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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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8 22:01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12-8 21:07
對於仲尼議員突然提出上述修訂感到意外

「在本國註冊滿三十天、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及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 ...


主要因為政府方案改動太多, 有D地方寫得好死, 例如第八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條件被奪去或喪失:

    一 干犯刑事條例第二十條「為其他虛國提供本國加密的行政資料或機密文件」。
    二 干犯刑事條例第二十一條「意圖或企圖顛覆本國元首、體制或政體」。


如果犯刑事條例第二十、二十一條有改動, 本條例又要作出改動, 比較麻煩

又例如:

第六條 帝國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註冊滿三十天及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或;
 二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或;
 三 擁有外國國籍或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到首都論壇國民事務中心申請歸化或登記帝國公民國籍,由我國中央政府審批,或;
 四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又自動獲得, 但又要審批, 字眼上有D矛盾...

本人提出的修訂案是按照司法大臣提出的方案再對現有法案作最少的修訂, 修改原意和政府完全一致, 只是在字眼上有不分別...

再加上時間關係, 無時間逐條審議, 先一次過提出上述的修訂

自由民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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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8 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重申一次, 我支持政府修訂, 就差字眼上改變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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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01:11 | 顯示全部樓層
基於仲尼議員指出的問題作了以下修訂建議
仲尼議員的建議與政府原意始終有一定出入,故此還是基於政府修訂案作修改。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

【全稱】:黃名帝國國籍及國民身份及參選資格新增條例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附屬領土

【條目】

第一章 國籍定義及居留權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等之資格及權利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五章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六章 附註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國籍定義

第一條 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為黃名帝國國民。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擁有一切本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及承擔所需之義務。
第三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按國籍身份,擁有黃名帝國國內相關地區的合法永久居留權。
第四條 帝國陛下為所有擁有國籍者之效忠對象。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五條 黃名帝國國籍身份為以下兩類:
 一 帝國公民;
 二 帝國屬土公民。
第六條 帝國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獲得:
 一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註冊滿三十天及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並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或;
 二 擁有外國國籍或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到首都論壇國民事務中心申請歸化或登記帝國公民國籍,得到本國中央政府批出帝國公民國籍,或;

 三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第七條 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獲得:
 一 在任何海外屬地獲領地政府依照領地規定承認為有關領地公民,或;
 二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第八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條件被奪去或喪失:
 一 擁有國籍之人士申請放棄,或;
 二 被帝國陛下奪去,或;
 三 司法機關根據以下情況,宣判奪去該人士之國籍身份:
  甲 干犯叛國罪或;
  乙 干犯「意圖或企圖顛覆本國元首、體制或政體」罪名或;
  丙 未有按照本條例而獲得國籍。

第九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情況得以恢復:
 一 獲得帝國陛下親自恢復或;
 二 國籍對應的中央政府或領地政府向法庭申請恢復國籍令;
 三 司法機關依照本國法律宣判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及參選資格及權利

第十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享有法律依據國籍及特定條件授予之全部權利。
第十一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可出任政府司憲院、司法機關等一切帝國中央之公職。
第十二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方可參選帝國國會,並被任命為帝國國會議員。
第十三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在獲得勳位後,在公共場合,可被稱為該勳位之對等稱呼。
第十四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可合法擁有一切國家對其之保障,包括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十五條 依照第六條(二)歸化我國之外國人,在歸化首一個月內不得出任以下公職:
  一 內閣總理大臣;
  二 首席大法官;
  三 大司憲;
  四 第一副總理大臣;
  五 第二副總理大臣。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十六條 本國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身份。
第十七條 唯若該人士擁有本國國籍而又在本國司法管轄區內干犯法律,本國有權對其進行起訴、判定及監禁。
第十八條 如該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人士干犯法律,本國執法機構有權拒絕該人獲得外籍領事保護。
第十九條 本國國民可依據第二章同時持有帝國公民國籍與帝國屬土公民國籍。如有矛盾之處,除非法律或司法機關有另行規定,否則應以帝國公民國籍為準。


第五章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二十條 任何因特殊情由而須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國民,即屬使用特殊通訊位址進出本國,可被稱為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廿一條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必須向內閣政府申請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許可,方能參選或出任政府、司憲院、帝國議會、司法機關等公職。本國政府亦有權在國民未獲許可而使用特殊通訊位址下,拒絕給予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六章 附註

第廿二條 本條例生效後,中央政府應設立國籍名冊。領地政府應在中央政府督導下訂立取得領地公民之資格及相關規定,並設立領地公民名冊及不時將最新版的名冊呈交予中央政府。
第廿三條 本條例具有追溯權力,任何人士之國籍身份均按本條例最新版本執行。任何不符合第六或第七條之本國國民,將無須基於第八條之條件,而自動喪失相關國籍。
第廿四條 本條例一經帝國國會通過及發佈即時生效。
第廿五條 一切修訂或修改必須經過帝國國會之允許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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