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各位議員:
首先,我必須向國會各位致歉,因《帝國國民身份條例》修訂案緊急提交,出現版本錯誤,最終版本應為下列之版本,
希望議長及各位議員接納現在提交的更正版,並予其通過為本國法律。有關修訂具其必要性,以下將會解釋。
正題,兩項修訂案是基於以下二事:
其一,政府早前留意到有人涉嫌使用特殊通訊位址(Proxy、VPN等)開設分身帳號,試圖避免通訊位址(IP)相同的破綻,以逃避法律規限開設分身,使用多重身份干擾國家運作。
有關行為危害重視民主選舉的本國憲制,對其他努力參與國家運作的國民亦構成不公。
故此,我們需要修訂條例填補法律上的漏洞,使政府獲得授權去管制有關行為,並取消有關帳號的投票權、參選權,以及出任國家制度下公職的權利,政府並保留拒絕給予領事保護的權利。
此部份是現時重新提交的新版修訂方有覆蓋,故有關修訂極其必要,還請各位議員支持。
政府理解有國民具特殊情由需要使用特殊通訊位址(例如身處有網絡管制的地區).有關人士可以在日後主動向政府申報,說明情由,以獲得政府許可。獲得政府許可之下,有關人士與一般國民無異,公民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我們亦會提高選民及國民之帖數、在線時數、註冊天數門檻,以加強選民及國民的真實性,加強打擊分身問題。
有關門檻連來自海島國的人士亦能符合,相信對於真實存在之單一人士而言不難達成,只有分身才會無法符合。
另,配合刑事條例,未經許可而恆常使用特殊通訊位址,將被視為開設分身,屬刑事罪行。
國防部亦會有巡查,檢測特殊通訊位址之使用情況,以維護國家制度。
對於這一部份的技術性問題,各議員可向國防大臣查詢。
其二,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修訂亦旨在明訂帝國公民、帝國屬土公民兩種本國國籍,
使海外屬地能夠在中央政府督導下開展戶籍管理工作,妥善處理海外屬地人民的戶籍事宜。
《帝國國民身份條例》
【全稱】:黃名帝國國籍及國民身份及參選資格新增條例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附屬領土
【條目】
第一章 國籍定義及居留權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等之資格及權利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五章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六章 附註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國籍定義
第一條 任何根據本法案取得國籍,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為黃名帝國國民。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擁有一切本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及承擔所需之義務。
第三條 黃名帝國國民可按國籍身份,擁有黃名帝國國內相關地區的合法永久居留權。
第四條 帝國陛下為所有擁有國籍者之效忠對象。
第二章 國民身份取得、喪失和恢復
第五條 黃名帝國國籍身份為以下兩類:
一 帝國公民;
二 帝國屬土公民。
第六條 帝國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註冊滿三十天及在線時數滿廿四小時,或;
二 在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發帖及回復合共達一百五十,或;
三 擁有外國國籍或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到首都論壇國民事務中心申請歸化或登記帝國公民國籍,由我國中央政府審批,或;
四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第七條 帝國屬土公民國籍身份之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而自動獲得:
一 在任何海外屬地獲領地政府依照領地規定承認為有關領地公民,或;
二 由帝國陛下親自授予。
第八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條件被奪去或喪失:
一 擁有國籍之人士自動申請放棄,或;
二 被帝國陛下奪去,或;
三 司法機關根據以下情況,宣判奪去該人士之國籍身份:
一 干犯刑事條例第二十條「為其他虛國提供本國加密的行政資料或機密文件」。
二 干犯刑事條例第二十一條「意圖或企圖顛覆本國元首、體制或政體」。
第九條 國籍身份可根據以下情況得以恢復:
一 獲得帝國陛下親自恢復或;
二 國籍對應的中央政府或領地政府向法庭申請恢復國籍令;
三 司法機關依照本國法律宣判恢復。
第三章 出任公職及參選資格及權利
第十條 任何合乎第一章第一條列明之人士可享有法律授予之全部權利。
第十一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可出任政府司憲院、司法機關等一切帝國中央之公職。
第十二條 擁有帝國公民國籍者,方可參選帝國國會,並被任命為帝國國會議員。
第十三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在獲得勳位後,在公共場合,可被稱為該勳位之對等稱呼。
第十四條 擁有本國國籍者,可合法擁有一切國家對其之保障,包括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十五條 依照第六條(三)歸化我國之外國人在歸化首一個月內不得出任以下公職:
一 內閣總理大臣;
二 首席大法官;
三 大司憲;
四 第一副總理大臣;
五 第二副總理大臣。
第四章 雙重國籍之允許
第十六條 本國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身份。
第十七條 唯若該人士擁有本國國籍而又在本國司法管轄區內干犯法律,本國有權對其進行起訴、判定及監禁。
第十八條 如該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人士干犯法律,本國執法機構有權拒絕該人獲得外籍領事保護。
第十九條 本國國民可依據第二章同時持有帝國公民國籍與帝國屬土公民國籍。如有矛盾之處,除非法律或司法機關有另行規定,否則應以帝國公民國籍為準。
第五章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二十條 任何因特殊情由而須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國民,即屬使用特殊通訊位址進出本國,可被稱為特殊通訊位址國民。
第廿一條 特殊通訊位址國民必須向內閣政府申請恆常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虛擬私人網絡通訊位址進出本國之許可,方能參選或出任政府、司憲院、帝國議會、司法機關等公職。本國政府亦有權在國民未獲許可而使用特殊通訊位址下,拒絕給予在外之領事保護。
第六章 附註
第廿二條 本條例生效後,中央政府應設立國籍名冊。領地政府應在中央政府督導下訂立取得領地公民之資格及相關規定,並設立領地公民名冊及不時將最新版的名冊呈交予中央政府。
第廿三條 本條例具有追溯權力,任何人士之國籍身份均按本條例最新版本執行。
第廿四條 本條例一經帝國國會通過及發佈即時生效。
第廿五條 一切修訂或修改必須經過帝國國會之允許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