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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審訊(司法覆核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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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1-27 01:02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11-27 00:56
再者第二答辯人由開始至今尚未向法庭報到出席,我代當事人童話向法庭申請第二答辯人缺席聆訊。

第二答辯人已於2016-11-26出席審訊,對控方之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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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7 02:08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11-27 01:02
第二答辯人已於2016-11-26出席審訊,對控方之申請予以駁回。

法官閣下於十一月十五日開始審訊,並設下十一月二十日作為我當事人童話出席審訊的限期;同時法官閣下於同一日十一月十五日接納第二答辯人的身份資格,但第二答辯人竟無需在二十日或之前向法庭報到出席,竟遲至二十六日才出席。為何同一報到第二答辯人會多出六日時間報到出席?我希望今次是一場公平審訊,但對出現雙重標準感到十分吃驚。

本席再向法庭提交撤銷第二答辯人資格的申請。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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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11-27 02:44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11-27 02:08
法官閣下於十一月十五日開始審訊,並設下十一月二十日作為我當事人童話出席審訊的限期;同時法官閣下於同 ...

第二答辯人在15日才被接納為第二答辯人,而事前之審訊通知書並未有告知第二答辯人出庭。本席認為在15號確認第二答辯人需要出庭後,需要給予一定時間給第二答辯人準備出庭,有如原告人及第一答辯人在開審前有數日通知期一樣。

故此本席不接納控方之理據。若控方對本席之決定不服,可在案件後提出上訴,現在本席需要繼續處理餘下審訊程序。

現由辯方代表作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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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7 10:48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原訟人童話註冊日期為2016-10-9 17:36,但在入稟司法覆核時為2016-11-8 14:37:55,當時仍未「常住居留達三十天」,並未為本國國民,程序上根本不符合入稟資格,與現時開始審訊日期無關,故懇請法官閣下終止是次司法覆核聆訊。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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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7 11:28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11-27 02:44
第二答辯人在15日才被接納為第二答辯人,而事前之審訊通知書並未有告知第二答辯人出庭。本席認為在15號 ...

我方認為法院接納案件為十一月十日,我當事人已過常住日期三十日,故辯方申請無效。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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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1-27 12: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6-11-27 12:04 編輯

本席已聽取雙方論點

在法院有進一步決定前,本席需要控辯雙方回答以下問題。

原告人在入稟狀中並未有表示是在什麼時間發現被限制發言,控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該事件發生之日期。

答辯方需要向法院解釋,在什麼情況或條件下才會被限制發言,以及有關措施實施之日期。

本申請中的爭論點在於原告人是否有權以黃名帝國國民身份接受人權法之保障,當中最關鍵的是原告人有否在案件發生時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獲得本國國籍。控辯雙方就原告人是否已在案發時依據該例第七條第一項獲得國籍提出不同觀點,而當中提到需要該人士「常住居留達三十天」。

控辯雙方必須就「常住居留」的定義向法院提交法律觀點及理據。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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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7 16:23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11-27 12:01
本席已聽取雙方論點

在法院有進一步決定前,本席需要控辯雙方回答以下問題。

本案發生並非單單局限於在案件發生時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獲得本國國籍。因為案件重點於用戶組的權限,假如新用戶居住滿三十日成為國民,亦會可以因帖子不足導致積分不足,繼續陷入每小時三張帖子的限制。我方認為 「常住居留」的定義是連續居住,並非刻意離開國家。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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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1-27 18:42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11-27 16:23
本案發生並非單單局限於在案件發生時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獲得本國國籍。因為案件重點於用戶組的權限 ...

請控方回答問題,原告人發現言論限制時是什麼時候?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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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7 19:23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11-27 18:42
請控方回答問題,原告人發現言論限制時是什麼時候?

提出司法申請的那一刻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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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7 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11-27 12:01
本席已聽取雙方論點

在法院有進一步決定前,本席需要控辯雙方回答以下問題。

只要會員不足50積分便會限制發表主題,積分公式為:
主題數 + 發帖數 + 在線時間(小時)/2

但回覆並不在此限,主要為限制機械人作廣告宣傳而帶來的國防問題,此限制實施日期為2016-10-2 10:01。

在《帝國國民身份條例》中,並未有為「常住居留」作出定義,政府認為「常住居留」與「註冊」為兩個完全與別不同的詞彙。

根據已失效之《國籍法》第三章 歸化及其條件:
第六條 任何人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 於本國論壇註冊逾十四天;
  二 總計上線時間逾三小時。本月上線時間逾三小時;
  三 品行端正,註冊日起至申請期間,沒有罪責紀錄;
  四 具備本國憲法與法律的基本常識;
  五 清楚本國憲定國民權利與義務;
  六 獲得本國國民兩位或以上聯署推薦。


當時所規定的,是明確指出是在「本國論壇註冊」,但在訂立《帝國國民身份條例》時,詞彙改為「常住居留」,便有著完全不相同的法律定義。

而根據《黃名帝國選民登記條例》第二章 選民資格:
第三條 任何國民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後,即可合乎成為合法選民之資格-

(I) 在本國註冊滿30天
(II) 在本國有經常居所,並且該名國民為該居所之唯一居住者。(經第三屆國會五月份會議通過刪除)
(III) 總主題量及總回覆量之總和為50個或以上


這處亦明確指出是要在「本國註冊」。故政府認為《帝國國民身份條例》所指的「常住居留」並非只是註冊滿30天,而是需要註冊30天外,並且要在本國要有居所才合符「常住居留」的定義。

故政府認為原訟人童話不合符國民身份,請法官閣下終止司法覆核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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