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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刑事訴訟
內閣政府 訴 李君羨
判決書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刑事訴訟第七號
審訊日期: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判案日期: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背景
1. 被告李君羨,被控於2016/06/13在未經許可下偷看位於首相辦公室之帖文,涉嫌違反《保密通訊條例》第四條。
控方案情
2. 控方指出,被告人藉由其用戶組(國會議員)所給予的權限,得以進入內閣並於2016年6月13日在未經相關人士許可下偷看已作出保密宣告及已採取保密措施的內閣帖文,即違反了保密通訊條例第四條「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辯方案情
3. 辯方沒有提交案情。
討論
證人作供
4. 雙方均沒有證人作供
證物呈堂
5. 控方呈上案發現場連結: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iewthread&tid=17331
控方法律觀點及結案陳詞
6. 控方認為 -
事實上,現行法例第二、三條指明發帖者有在該帖公示該帖子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即屬保密通訊、保密宣告,第四條則指明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被告的行為違反這項法例的要求,而被告亦已認罪故,我將回應辯方的說法。
儘管有關通訊指明東府總督,但該帖屬於公務帖子,亦在內閣政府辦公地方之內,東府總督的上司入內了解,符合他們的職權,綜觀現行法律及政府規定,他們也沒有越權盜取保密通訊的情況發生,因此控方不會贊同辯方的有關說法。
是次的案件中,被告人本人也認罪,但他往後的解釋並不合理,也不配合法庭程序提出案情,綜合案發現場及庭上的發言都可見他沒有悔意,因此控方懇請法庭考慮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作為對於保密通訊權利的回應。
辯方法律觀點及結案陳詞
8. 辯方認為 -
並無指名議員無法進入,標題內文含糊不清,加上控訴方並不是開題者,有什麼權利執行追究?
討論
9. 案發現場為首相辦公室,是首相處理公務的地方。
10. 帖文標題已經清楚地標示該主題「召見東府總督問責!」是給予東府總督查看,並已隱藏內容,符合保密宣告之條件。
11. 被告人並非東府總督,亦沒有獲得首相或東府總督同意查看該帖,明顯地違反保密通訊條例。
12. 被告人認為「條文中並沒有指出是內閣成員就可觀看,法律意義模糊」,但被告人當時並非內閣成員,有關觀點跟本案無關。
13.被告人認為「並無指名議員無法進入,標題內文含糊不清」,但保密通訊條例中並無條文表示議員的違法行為可被條例豁免,而且標題已清楚指明接收訊息的指定人士,沒有含糊不清。
14. 被告人雖然認罪,但不同意控方案情,但同時沒有向法院呈上其案情。
15. 法院認為控方呈上的現場帖子是非常具說服力之證據,法院信納控方案情。
16. 被告人未能推翻控方案情或提出令法院信納之辯護理由。
判決
17. 本席認為,控方所提交的證據及證供令本席信納在無合理疑點底下被告的確觸犯《保密通訊條例》 第三章第四條,而被告亦認罪及未能推翻控方案情。因此,本席裁定,被告觸犯《保密通訊條例》罪名成立。
18. 雖然被告人認罪,但翻查紀錄,被告人已就同一罪行被法院判處有罪,已不宜再判處罰款,法院必須對被告人判處阻嚇性懲罰.
19.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五條,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封鎖帳戶七天及罰款八百幣。
20. 本席考慮到該條例立法時是以舊有貨幣為單位,折換成新貨幣應為新幣八十幣。
20. 本席現判處被告人封鎖帳戶七天及罰款八十幣。
21. 任何一方如對判決不服者可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或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
首席大法官比利仔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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