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D
(令狀或其他雜項申請)
申請人:達爾文 (代表帝國政府)
申請事項:由司法部取代橋上島良查作出刑事檢控工作
申請理據:就李君羨案之提告方並未有相關檢控權作出刑事提告
證據列表:並無
證人列表:並無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雜項聆訊(有關左馮翊訴李君羨一案之審訊批准)
刑事條例第二十九條 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刑事檢控權,代表內閣政府向違規人士作出提告,相關權力可由內閣總理大臣再行授權予內閣總理大臣所指定之官職人士。
及
司法部條例第九條 代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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