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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國會]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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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宣告決定第十一屆國會選舉議席數量為九席及決定第十一屆國會選舉時間表獲得通過。

內政部可即時就有關事宜發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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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1 19:13
如果是這一條修訂有問題,我認為是可以就這條有其他修改,不給予大司憲有當然副主席的權力
當初有相關修 ...


明白副相意思, 但我建議修訂如下:

1. 「選舉期」原本未有指明是「選舉提名期」還是「選舉投票期」
2. 必須保證選舉委員會要於選舉提名期之前組成,但「盡快組成」卻未有指定日期,容易令選舉提名期開始卻未成立選舉委員會
       
《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提名期之前兩天組成,委員經首席大法官委任。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
第十六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提名期之前兩天組成,委員經主席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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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12: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橋上島良查 於 2016-6-12 12:06 編輯
仲尼 發表於 2016-6-12 11:16
明白副相意思, 但我建議修訂如下:

1. 「選舉期」原本未有指明是「選舉提名期」還是「選舉投票期」
...


如果要兩天前,那選舉時間表很可能需要修改:

2016 年 6 月 18 日:公告第十一屆國會選舉
2016 年 6 月 19 日:開始接受候選人報名(報名處:國民事務中心)


因為選舉委員會不可能在公告選舉前就存在吧?

除非我們把選委會整個改制,變成像香港的選委會一樣是常設的


另外,由仲尼議員的建議去理解,是反對總督選委會調整至與國會選委會有相同的組成方法,政府方面希望了解仲尼議員有此看法的原因,好讓我們能夠再討論下去,得出一個最理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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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2 12:04
如果要兩天前,那選舉時間表很可能需要修改:

那就是現在的選舉時間表違法,我反對為遷就本屆選舉時間表而將法律改得不似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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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12: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橋上島良查 於 2016-6-12 12:46 編輯
仲尼 發表於 2016-6-12 12:20
那就是現在的選舉時間表違法,我反對為遷就本屆選舉時間表而將法律改得不似人形


那我們現在有兩個解套辦法:

一 在法律加入豁免是次選舉遵從兩天規定的附例

二 調整選舉時間表

建議優先考慮選項一,因為時間表已經通過了,問題亦未嚴重得不能豁免一次。


長遠計,我們可以考慮選委會常設的可能,因為過往有選委會組成時間不足的情況,選委會往往在政府正式宣布選舉安排時才倉卒組成,如果選委會變成常設,省去了「組成」的程序,可以直接辦理選舉事宜,也許會令情況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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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14: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兩個方法,
1. 把選舉委員會常設化,這就要再提草一條「選舉委員會條例」,但時間已趕不及,要留待下屆國會再處理。

2. 採用仲尼議員的修訂,再在帝國國會選舉法中增加一條附例,「第十一屆國會選舉委員會,可於選舉公告日組成,委員經主席委任。」

另外,仲尼議員的修訂本人再作修改

《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提名期之前兩天組成,委員經主席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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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20:56 |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 發表於 2016-6-12 14:25
有兩個方法,
1. 把選舉委員會常設化,這就要再提草一條「選舉委員會條例」,但時間已趕不及,要留待下屆國 ...

李議員的兩個方法並無矛盾,現在可以先採用仲尼議員的修訂及在帝國國會選舉法中增加一條附例豁免今次選舉,再留待下屆國會提草選委會條例,相信這樣是最完善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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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23:49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2 20:56
李議員的兩個方法並無矛盾,現在可以先採用仲尼議員的修訂及在帝國國會選舉法中增加一條附例豁免今次選舉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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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2 20:56
李議員的兩個方法並無矛盾,現在可以先採用仲尼議員的修訂及在帝國國會選舉法中增加一條附例豁免今次選舉 ...

那麼,副相可否歸納一下現在的修訂是怎麼樣?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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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3 01: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橋上島良查 於 2016-6-13 02:45 編輯
yinghey 發表於 2016-6-12 23:55
那麼,副相可否歸納一下現在的修訂是怎麼樣?


議長閣下,

帝國國會選舉法方面,政府願意接納仲尼議員以及李議員的意見,放棄在大司憲當然副主席的安排,維持現行的編制,委員會組成訂為選舉提名期之前兩天,並加入附例豁免是次國會選舉。

為使附例文意更合理,政府就李議員建議條文的字眼有少許修訂,因本次國會選舉之選委會正式名稱僅為「選舉委員會」(可參見上次國會選舉之選委會公告),以「第十一屆國會選舉之選舉委員會」稱呼將要就大選成立的選委會較合適。

另外,需要加入第四條的修訂,刪去期限字眼,因選委會並無制定期限的權力,僅按照國會通過的時間表辦理。

政府在此感謝朝野兩黨一致同意應在日後透過訂立「選舉委員會條例」,設立常設的選委會,這樣將會便利日後的選舉安排,使選舉能更公正謹慎的進行。




原文:

第四條 須置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議席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詳見【第六章】。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二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受委員會主席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期之前七天組成,委員經首席大法官委任。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議席分配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廿三條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或參選,君主有權由非參選委員中挑選一人代替首席大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

修訂為:

第四條 須置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議席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詳見【第六章】。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兩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一人為委員會副主席。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委員會副主席由大司憲出任,委員由法官或其他受委員會主席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內閣政府公佈選舉安排後盡快組成,委員經首席大法官委任。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議席分配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廿三條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或參選,君主有權由非參選委員中挑選一人代替首席大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
第廿四條 大司憲有權代表委員會宣佈事項,惟委員會主席仍擁有最終決定權。

最終修訂為:

第四條 須置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議席選舉的形式,詳見【第六章】。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二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受委員會主席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提名期之前兩天組成,委員經主席委任。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議席分配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廿三條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或參選,君主有權由非參選委員中挑選一人代替首席大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
第廿四條 大司憲有權代表委員會宣佈事項,惟委員會主席仍擁有最終決定權。

在第九章 附例加入 第卅三條 第十一屆國會選舉之選舉委員會,可於選舉公告日組成,委員經主席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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