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橋上島良查 於 2016-6-11 19:24 編輯
仲尼 發表於 2016-6-11 14:18
反對《帝國國會選舉法》及《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修正案:
《帝國國會選舉法》
如果是這一條修訂有問題,我認為是可以就這條有其他修改,不給予大司憲有當然副主席的權力
當初有相關修訂,純粹因為上次國會選舉不是由主席�首席大法官主持,而是由委任為委員的大司憲主持,為了避免再出現由主席以外的委員出面宣布而被質疑合法性的問題,才會有相關修訂,
上次國會選舉也是由大司憲主持了,也不至於出現「憲政危機」,因此政府起草之時認為由大司憲任當然副主席是可行的,
總結來講,我認為可以有所讓步,不給予大司憲有當然副主席的權力,但承認主席之外的委員有權代表委員會宣布,是應該予以考慮的。就算我們堅決不給予副主席或委員相應權力,必須要由首席大法官主持有關事宜,其他的修訂也不應該全盤否決,因為其他條文的修訂是有意義的: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修訂刪去選舉期,是因為選舉期事實上是由政府向國會提議,再由國會決定的,選委會只是負責按時間表工作,根本沒有制定選舉期的實權以及需要
由於選舉期制訂不是非常設的選委會能夠干預的,所以就有第廿一條的修訂: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內閣政府公佈選舉安排後盡快組成,委員經首席大法官委任。
修法原意是因為過去曾有未能在選舉期前七天組成的情況,以後也有機會發生,為免引起爭議,以及因為選委會亦無法干預選舉期的制訂,我們只能要求選委會盡快組成而已。
至於《民選地方總督條例》,主要是將總督選委會的組成調整為與國會選委會相同,是因為政府希望放權,不再由首相當然主持選舉。當中亦有上述的「廿一條、廿二條」條文,只是因前面條文多少而出現數字不同的情況,但其內容是相同的
我必須在此提醒各位議員,如果因為議會的全盤反對而令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未能通過,今次選舉的結果有機會因而再次受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