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閣下,證人供詞已指出如下:
龍志景朗 與 國正 完全相同IP,二人共出現下列IP次數:135次
龍志景朗 與 嚮往自然 完全相同IP,二人共出現下列IP次數:123次
國正 與 嚮往自然 完全相同IP,二人共出現下列IP次數:11次
上述的數字反映被告畜意干犯控罪,是次案情之嚴重性已是不言而喻。
被告辯稱「因報社業務需登入對方帳號」、「在咖啡店商談案情並一同登入」,
但「嚮往自然」並非被告所經營之報社的職員或撰稿人,仍出現過百次相同IP情況。
以常識判斷,即使不只一次「在咖啡店商談案情」,亦不可能一共出現一百廿三次相同IP。
被告的說法站不住腳,其行為嚴重干犯「除政府機關帳戶或公務所需外,擁有多於一個國民帳戶或使用他人論壇帳戶」。
因此,我方懇請法官閣下判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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