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6-7-2 02:38 編輯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28 15:10
在法庭認罪或不認罪的程序中,本王只承認123123是本王開設的靈魂帳號(並無任何經營),其餘控罪本王並不認 ...
被告人認罪的事實不會因是否同意案情而有所改變,且被告人清楚表示「所有罪認了」,本席認為在認罪一事上沒有任何爭議的地方,因此被告人在6月18日於本席席前的認罪是有效的。
本席在此最後警告被告人,你在法院上所講的一字一句都要負上責任,包括被告人向法院表示認罪或不認罪。在審訊初期,被告人只就其中一項控罪表示認罪,其餘使用分身之帳號不認罪,在審訊後期改口認所有罪行。本席希望被告人向法院表示認罪或不認罪前要考慮清楚,被告人已經不止一次改變認罪立場。
國防部有權依據《刑事條例》 第十三條 扣押相關懷疑分身帳號,而國防部在行使相關權力時具有合理懷疑(即IP相同或非常接近),有關做法沒有違法。司法部早在兩個多月前已在庭上告知,國防部為了證明各人為真實身份,他們必須檢驗Email正確性及更改密碼才可以再次取得帳號。有關帳號之使用者早可以利用忘記密碼再以Email收取新密碼去取回帳號,不取回帳號是相關人士之責任。若取回密碼出現問題,亦早應該透過不同方式告知政府尋求協助,而不是等待到兩個多月後的今天才提出。
若對本席於2016-6-28作出有關撤銷該六個分身帳號之選民資格的決定不服,可於5天內向法院作出書面上訴;若對內閣政府就相關懷疑分身帳號之行政操作有所不服,必須另行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現在被告人必須繼續對証人進行盤問直至沒有問題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