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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上訴聆訊(司法覆核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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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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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3-5 14: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已經聽取雙方陳詞。在此提醒,上訴人在是次聆訊提出兩項新觀點。

在本席作出決定之前,請與訟雙方就下列法律爭議提出法律觀點:

第一、次選跟首輪選舉是否應視為同一選舉內?還是兩個獨立的選舉。

第二、宣告選舉投票地點是否包含在區選條例第四章所指有關選委會應履行的法律責任?

請提出法律觀點和法律上的論證,而並非純粹提出個人看法。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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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3-6 18:4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在明日晚上九時前回應

自由民主聯盟

商親王

受憲處處長(司典)

助理學術大臣

慈佑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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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中秋月兔狗年金幣商業證

發表於 2016-3-7 20:40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3-5 14:27
本席已經聽取雙方陳詞。在此提醒,上訴人在是次聆訊提出兩項新觀點。

在本席作出決定之前,請與訟雙方就 ...

第一、次選跟首輪選舉是否應視為同一選舉內?還是兩個獨立的選舉。

依據《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第七章第廿六條:「如沒有候選人在有效選票中得票過半,須由得票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候選人進行決選。」故次選旨在為首輪選舉得出最後結果,即是選出一位民選總督,故兩者為同一選舉.
且於《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第七章第廿七條:「如須進行決選,則在投票時限結束後兩日舉行決選投票,一如本法所規定之投票方式及時間。」規定了決選之時間,更確定其為同一場選舉,如兩者為不同選舉何須規定後者投票時間.


第二、宣告選舉投票地點是否包含在區選條例第四章所指有關選委會應履行的法律責任?

宣告選舉投票地點,並不包括在第四章內所指的法律責任,而《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第四章第十三條:「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亦沒有要求選委會宣告投票地點,且選民有足夠途徑進入票站,就算未列明地點亦不會構成重大影響.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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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7 23: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由於需時與上訴一方商量,要求押後回應時間為明天上午十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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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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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6-3-8 11:06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一,即使此決選與第一輪選舉被視為同一屆選舉,但兩次選舉是不同日子舉行,基於我國法律並無業選民資格確認日子有cut-off date的規定,加上更新選民資格的法律責任在政府身上(詳細法律根據在我方陳詞),所以決選進行前內閣政府無更新選民登記冊,已屬違法。總督選舉委員會跟隨已屬違法之選民登記冊並錯誤設定日期。

第二,《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第四章第十三條:「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投票的方法是指什麼?參考香港政府新聞公報:選舉事務處發言人:「選民只可在投票通知卡上列明的投票站投票。他們應留意卡上的指定投票站地址,確保前往正確的投票站投票。」(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11/13/P201511130575.htm)答辯一方聲稱有足夠途徑給選民投票,不過在宣佈選擇安排時連投票的方法(有2個途徑或1個途徑或初時2時個途徑後期只有1個途徑)都沒有交代清楚,明顯違返了上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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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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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8 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呈: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官方文件(http://web.cec.gov.tw/files/11-1000-5377.php#11)中亦列明選民必須在「收到的投票通知單上註明的投票所進行投票。」明顯香港、台灣兩地在宣佈選舉安排時,選舉方法必須包含地方。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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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3-8 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宣布退庭,判詞將押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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