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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國會秘書長

[第十屆國會] 第十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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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2: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神秘組織 於 2016-1-19 02:38 編輯

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由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繼續執行工作。


中間應該用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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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3: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16-1-20 10:40 編輯
yinghey 發表於 2016-1-19 01:37
司憲院同意李興道議員同時修訂《皇室典範》第七條的動議。


大司憲,我建議如下。

修訂《皇室典範》

第七條 凡遇上君主退位或喪失皇位時,應成立一個獨立的皇位事務委員會處理皇位承繼事務。委員會之委員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國會批准委任之。委員會之委員人數須為單數,並不得多於九人。委員會必須包括最少一位皇室成員和一位王族成員。皇位繼承的一切事務均須由皇位事務委員會投票決定;該項決定除涉及違法外,不得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覆核。

修改為

第七條 凡遇上君主退位或喪失皇位時,應成立一個獨立的皇位事務委員會處理皇位承繼事務。委員會之委員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國會批准委任之。委員會之委員人數須為單數,並不得多於九人。皇位繼承的一切事務均須由皇位事務委員會投票決定;該項決定除涉及違法外,不得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覆核。

我刪去了「委員會必須包括最少一位皇室成員和一位王族成員」。
如果司憲院同意,就《皇室典範》修正案與《皇位事務條例》合併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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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2:14 |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 發表於 2016-1-19 03:10
大司憲,我建議如下。

修訂《皇室典範》

為何刪去投票二字?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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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2:22 | 顯示全部樓層
神秘組織 發表於 2016-1-19 02:37
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由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 ...

無需用逗號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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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0 10:40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1-19 12:14
為何刪去投票二字?

已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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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0 12:18 | 顯示全部樓層
好。就最新版本的《皇位事務條例》草案及《皇室典範》第七條修訂案,如有修訂可以繼續提出。

如在2016年1月21日晚11時起的24小時內,就草案或修訂案未有異議,又未有聖諭異議時,則視為通過。

現在討論下一議程。

因應兩議程都牽涉薪俸,我宣告兩議程合併討論。

二《榮職條例》修改案  
三 公務人員薪金表

現請政府代表闡述。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自由民主聯盟

容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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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0 12:24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6-1-20 12:18
好。就最新版本的《皇位事務條例》草案及《皇室典範》第七條修訂案,如有修訂可以繼續提出。

如在201 ...

議長
條例經修改多次,可不可以再次貼出最新版本?

興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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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0 12:49 | 顯示全部樓層
《皇位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皇位事務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根據《皇室典範》授權管理皇位事務及相關組織。

第二章 君主退位程序

甲 退位詔議
第三條 不論君主因何由退位,司憲院須頒佈退位詔議,並經大司憲提呈首相,組成皇位事務委員會。若大司憲出缺時,由二司憲或司憲院署任首長代理其職。
第四條 自退位詔議頒佈開始日計算,皇位事務委員會直接接管皇位。
第五條 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須經國會通過內閣或司憲院提請之宣告君主喪失皇位議案,退位詔議方可頒佈及啟動皇位事務委員會程序。
乙 司憲院權限
第六條 退位詔議的頒布,司憲院須經由君主的退位意願執行。退位意願必須為下列證據:
 一 傳位書;
 二 本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定;
 三 《皇室典範》對君主退位之相關規定;
 四 君主簽發退位意向書或公開言論決定。

第三章 皇位事務委員會

甲 皇位事務委員會的組織
第七條 根據皇室典範第七條授權組織皇位事務委員會。
第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由親王、郡主、公爵及內閣總理大臣組成。
第九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之首長,由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中親王、郡主或公爵互選出任。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由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繼續執行工作。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
第十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九人,最少六位為親王,內閣總理大臣當然出任委員及提名。

乙 皇位事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宣佈退位意向,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或因君主在突然去世而無頒下詔令的情況下組成。
第十二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發出退位意向後或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可即時接管皇位事務,但仍須視遜位之君主為元首。
第十三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接管皇位期間,沿用原有的紀年,直至新君登位為止。
第十四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首長召集親王、郡主、公爵及內閣總理大臣回國商議新君繼位或在未有指定繼承人時選出新君。
第十五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皇室典範》決議執行皇位事務的安排。

丙 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權利限制
第十六條 首相在沒有指定繼承人下,有提名權沒投票權,沒有皇位繼承權。
第十七條 公爵在沒有指定繼承人下,有提名權沒投票權,沒有皇位繼承權。

丁 解散皇位事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新任君主登基後自動解散。

第四章 皇位繼承

甲 當然繼承
第十九條 君主退位時沒有頒佈傳位書而已立儲,儲君有當然繼承權。
第二十條 在行使當然繼承權時,儲君必須以上任君主之紀年發佈登基詔令。

乙 傳位書內指定繼承
第廿一條 上任君主頒佈傳位書時,皇位事務委員會毋須執行投票機制決定新君主人選。
第廿二條 如上任君主所頒佈的退位詔議或傳位書所列明的不是儲君繼承時,皇位事務委員會要依照上任君主的意願執行工作,儲君的當然繼承會失效。

丙 無任何指定皇位繼承人
第廿三條 根據皇室典範規定的順位繼承人,再經皇位事務委員會投票通過。
第廿四條 如無任何順位繼承人,由皇位事務委員會提名,再投票作決,高票當選者須再得皇位事務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投票通過,方得繼承皇位。

丁 繼承資格
第廿五條 繼承人不論是否儲君或退位詔議中指定繼承人,必須先冊封為親王或郡主。
第廿六條 如君主因各種情由下未能冊封儲君或指定繼承人為親王或郡主,其繼承權自動失效。皇位事務委員會須按照本條例第四章丙項決議皇位繼承人。

第五章 附例

第廿七條 本條例之修改、詮釋須經御准並由司憲院呈請國會通過。
第廿八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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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0 13:05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6-1-20 12:49
《皇位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議長,可否同時列出司憲院已接納的《皇室典範》第七條修訂案的完整條文?感謝。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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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0 13:10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6-1-20 12:49
《皇位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本席同意此版本的《皇位事務條例》。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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