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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國會秘書長

[第十屆國會] 第十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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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7 10:19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司憲院提出的《皇位事務條例》草案的修訂,紅字為加入修訂的條款。

《皇位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皇位事務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根據《皇室典範》授權管理皇位事務及相關組織。

第二章 君主退位程序

甲 退位詔議
第三條 不論君主因何由退位,司憲院須頒佈退位詔議,並經大司憲提呈首相,組成皇位事務委員會。若大司憲出缺時,由二司憲或司憲院署任首長代理其職。
第四條 自退位詔議頒佈開始日計算,皇位事務委員會直接接管皇位。
第五條 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退位,須經國會通過內閣或司憲院提請之君主退位議案,退位詔議方可頒佈及啟動皇位事務委員會程序。
乙 司憲院權限
第六條 退位詔議的頒布,司憲院須經由君主的退位意願執行。退位意願必須為下列證據:
 一 傳位書;
 二 本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定;
 三 《皇室典範》對君主退位之相關規定;
 四 君主簽發退位意向書或公開言論決定。

第三章 皇位事務委員會

甲 皇位事務委員會的組織
第七條 根據皇室典範第七條授權組織皇位事務委員會。
第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由親王、郡主、公爵及內閣總理大臣組成。
第九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之首長,由當朝冊封及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當然出任。如有同等年資的情況,則由親王接掌。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若當朝並無冊立到當朝的親王、郡主或公爵時,由該國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
第十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九人,內閣總理大臣當然出任委員及提名,但必須最少有一位為當朝冊封的親王或郡主,以符合本條例本章出任委員會首長之規定。

乙 皇位事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宣佈退位意向,或因君主在突然去世而無頒下詔令的情況下組成。
第十二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發出退位意向後,可即時接管皇位事務,但仍須視遜位之君主為元首。
第十三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接管皇位期間,沿用原有的紀年,直至新君登位為止。
第十四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首長召集親王、郡主、公爵及內閣總理大臣回國商議新君繼位或在未有指定繼承人時選出新君。
第十五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依照上任君主的詔令決議執行皇位事務的安排。

丙 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權利限制
第十六條 首相在沒有指定繼承人下,有提名權沒投票權,沒有皇位繼承權
第十七條 公爵在沒有指定繼承人下,有提名權沒投票權,沒有皇位繼承權

丁 解散皇位事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得以下情況而解散:
 一 新任君主頒佈解散詔書。
 二 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委員會委員須選出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繼續執行工作。

第四章 皇位繼承

甲 當然繼承
第十九條 君主退位時沒有頒佈傳位書而已立儲,儲君有當然繼承權。
第二十條 在行使當然繼承權時,儲君必須以上任君主之紀年發佈登基詔令。

乙 傳位書內指定繼承
第廿一條 上任君主頒佈傳位書時,皇位事務委員會毋須執行投票機制決定新君主人選。
第廿二條 如上任君主所頒佈的退位詔議或傳位書所列明的不是儲君繼承時,皇位事務委員會要依照上任君主的意願執行工作,儲君的當然繼承會失效

丙 無任何指定皇位繼承人
第廿三條 根據皇室典範規定的順位繼承人,再經皇位事務委員會投票通過。
第廿四條 如無任何順位繼承人,由皇位事務委員會提名,再投票作決,高票當選者須再得皇位事務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投票通過,方得繼承皇位。

丁 繼承資格
第廿五條 繼承人不論是否儲君或退位詔議中指定繼承人,必須先冊封為親王或郡主。
第廿六條 如君主因各種情由下未能冊封儲君或指定繼承人為親王或郡主,其繼承權自動失效。皇位事務委員會須按照本條例第四章丙項決議皇位繼承人。

第五章 附例

第廿七條 本條例之修改、詮釋須經御准並由司憲院呈請國會通過。
第廿八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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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7 14:13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6-1-17 10:12
大司憲出缺,會由二司憲代理院務。

條例未有註明,而且司憲院條例亦未有註明可由二司憲代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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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7 14:45 | 顯示全部樓層
仲尼 發表於 2016-1-17 14:13
條例未有註明,而且司憲院條例亦未有註明可由二司憲代理院務

已更改並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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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7 14:5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大司憲講解一下立法原意及與現行條例有沒有地方沖突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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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7 20:34 | 顯示全部樓層
馬仔 發表於 2016-1-17 14:53
請大司憲講解一下立法原意及與現行條例有沒有地方沖突重疊

設立《皇位事務條例》的原意,是要令皇位事務有法律的依靠。多年來皇位的變更都只靠不明文的慣例,或者是口授相傳的傳統程序而行,但一直都未就皇位事務委員會釐清權限。因此司憲院訂立此條例,既是解決法律問題,亦是為《皇室典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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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7 23: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16-1-18 00:15 編輯

大司憲修正案有幾條條文,我提一個意見

第五條 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退位,須經國會通過內閣或司憲院提請之君主退位議案,退位詔議方可頒佈及啟動皇位事務委員會程序。

應修改為

第五條 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須經國會通過內閣或司憲院提請之宣告君主喪失皇位議案,退位詔議方可頒佈及啟動皇位事務委員會程序。

因為「喪失皇位」、「宣告」是《皇室典範》第六條內的詞語,需要配合以免衝突。


第九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之首長,由當朝冊封及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當然出任。如有同等年資的情況,則由親王接掌。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若當朝並無冊立到當朝的親王、郡主或公爵時,由該國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

第十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九人,內閣總理大臣當然出任委員及提名,但必須最少有一位為當朝冊封的親王或郡主,以符合本條例本章出任委員會首長之規定。

第十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得以下情況而解散:
 一 新任君主頒佈解散詔書。
 二 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委員會委員須選出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繼續執行工作。

應修改為

第九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之首長,由當朝冊封及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當然出任。如有同等年資的情況,則由親王接掌。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若當朝並無冊立到當朝的親王、郡主或公爵時,由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中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由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繼續執行工作。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

第十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九人,最少一位皇室成員和一位王族成員,內閣總理大臣當然出任委員及提名,但必須最少有一位為當朝冊封的親王或郡主,以符合本條例本章出任委員會首長之規定,如當朝沒有冊封的親王或郡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新任君主頒佈解散詔書後解散。

亦要避免沒有當朝冊封的親王或郡主時,內閣總理大臣提名違法的困境,而且與《皇室典範》配合。
我抽走第十八條第二項,改變成一條,而原第二項合併到第九條中,減去了再選舉委員會首長一項。


第十一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宣佈退位意向、依據君主突然去世而無頒下詔令的情況下組成。
第十二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發出退位意向後,可即時接管皇位事務,但仍須視遜位之君主為元首。


應修改為

第十一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宣佈退位意向,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或因君主在突然去世而無頒下詔令的情況下組成。
第十二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發出退位意向後或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可即時接管皇位事務,但仍須視遜位之君主為元首。

第十一條的修改是為了加入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這個原因。,而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是強行而且強制性的,所以應加入在第十二條的法源中。



第十五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依照上任君主的詔令決議執行皇位事務的安排。

應修改為

第十五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皇室典範》決議執行皇位事務的安排。

因為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時,亦有君主在不願意的情由被迫退位,委員會是否仍然依照這個被迫退位君主的詔令執行,以防萬一安全一點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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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8 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經李興道議員動議修正後,現在司憲院提交最新版本的《皇位事務條例》草案。

現在司憲院提出的《皇位事務條例》草案的修訂,紅字為加入修訂的條款。

《皇位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皇位事務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根據《皇室典範》授權管理皇位事務及相關組織。

第二章 君主退位程序

甲 退位詔議
第三條 不論君主因何由退位,司憲院須頒佈退位詔議,並經大司憲提呈首相,組成皇位事務委員會。若大司憲出缺時,由二司憲或司憲院署任首長代理其職。
第四條 自退位詔議頒佈開始日計算,皇位事務委員會直接接管皇位。
第五條 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須經國會通過內閣或司憲院提請之宣告君主喪失皇位議案,退位詔議方可頒佈及啟動皇位事務委員會程序。
乙 司憲院權限
第六條 退位詔議的頒布,司憲院須經由君主的退位意願執行。退位意願必須為下列證據:
 一 傳位書;
 二 本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定;
 三 《皇室典範》對君主退位之相關規定;
 四 君主簽發退位意向書或公開言論決定。

第三章 皇位事務委員會

甲 皇位事務委員會的組織
第七條 根據皇室典範第七條授權組織皇位事務委員會。
第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由親王、郡主、公爵及內閣總理大臣組成。
第九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之首長,由當朝冊封及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當然出任。如有同等年資的情況,則由親王接掌。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若當朝並無冊立到當朝的親王、郡主或公爵時,由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中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由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繼續執行工作。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
第十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九人,最少一位皇室成員和一位王族成員,內閣總理大臣當然出任委員及提名,但必須最少有一位為當朝冊封的親王或郡主,以符合本條例本章出任委員會首長之規定,如當朝沒有冊封的親王或郡主,則不在此限。
乙 皇位事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宣佈退位意向,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或因君主在突然去世而無頒下詔令的情況下組成。
第十二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君主發出退位意向後或君主因《皇室典範》第六條之情由喪失皇位,可即時接管皇位事務,但仍須視遜位之君主為元首。
第十三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接管皇位期間,沿用原有的紀年,直至新君登位為止。
第十四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首長召集親王、郡主、公爵及內閣總理大臣回國商議新君繼位或在未有指定繼承人時選出新君。
第十五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皇室典範》決議執行皇位事務的安排。

丙 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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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解散皇位事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新任君主頒佈解散詔書後解散。

第四章 皇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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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根據皇室典範規定的順位繼承人,再經皇位事務委員會投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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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繼承人不論是否儲君或退位詔議中指定繼承人,必須先冊封為親王或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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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例

第廿七條 本條例之修改、詮釋須經御准並由司憲院呈請國會通過。
第廿八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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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8 13:5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意見是

第九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之首長,由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中親王、郡主或公爵互選出任。委員會首長任內去世、封號被禠奪或任何原因下離職。由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年資最長的親王、郡主或公爵出任首長,繼續執行工作。如同等榮職有同等年資者,則同時出任首長,並聯合公佈皇位事務委員會一切事務。
第十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九人,最少四位為王族成員,內閣總理大臣當然出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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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在新任君主登基後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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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8 14:04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1-18 13:50
我意見是

第九條 皇位事務委員會之首長,由皇位事務委員會委員中親王、郡主或公爵互選出任。委員會首長 ...

請龍志景朗議員闡述一下,你所提出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修訂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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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8 15:05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6-1-18 14:04
請龍志景朗議員闡述一下,你所提出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修訂的理念。

皇位事務委員會不能由首相提名,王族的事宜不能由內閣政府干涉太多。

另外,王族親王或郡王不能過於分前朝或當朝。王族內王爺間互選首長即可。

當新皇登基後,皇位事務委員會任務自然完成,無需宣旨已可自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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