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5-8-10 00:04 編輯
法院已收到你的入稟狀。在審閱你的入稟狀後,本席了解到你欲進行一項民事索償。
呈請書內容提到有兩項訴訟,分別是誹謗和侮辱。
從申索人的狀書中提到,被申索人所陳述的內容主要是提到被申索人聲稱跟申索人之間私下的協議。從申索人提供的這段證據當中,未能令本席信納可就侮辱這一項申索寫成一宗案件,理由是該段陳述並非針對申索人的人格或尊嚴進行攻擊,故此本席現在口頭裁定駁回侮辱的指控。您可就以上決定在三天內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法院重新考慮,並附上理據。
至於誹謗的指控,申索人提供的證據令本席信納可寫成一宗案件,本席將會安排就以上指控排期開審。法院會就開審日期向訴訟雙方發出審訊通知書。
現在申索人需要向法院就誹謗指控這一宗案件,說明要求法院為申索人提供何種司法救濟。如申索人不了解,可由律師代表回答。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