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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九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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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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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7 03: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會議日期: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
議程:

一 內閣總理大臣施政演說
二 《中央銀行法》修正案
三 《內閣法》修正案
四 《外務部條例》修正案 
五 神秘組織議員提出的《首相副相宣誓條例》修正草案
六 李興道議員提出的《帝國國會法》修正草案
七 李興道議員提出的《黃名帝國國會會議常規》修正草案

八 內閣質詢
九 神秘組織議員所提出的休會動議
「本會現即休會,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進行貨幣改革」。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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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7-17 03:55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央銀行法》修正案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5-7-17 03:56 編輯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
中央銀行設立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二至四人,內政大臣、經濟大臣為當然委員,其餘名額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連任。管理委員會召開定期會議討論及檢視、監察、決定中央銀行之事務。管理委員會得就中央銀行重大事宜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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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7-17 03:56 |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法》修正案

第十一條(內閣部門)

  內閣設下列各部:

  一 內政部;
  二 外交部
  三 國防部;
  四 文化部;
  五 經濟部
  六 司法部及
       七    地區事務協調會議。
  
  內閣各部下設各獨立機關、附屬機關及地區機關等。各部之職權及組織,由國會通過法律定之。
  內閣總理大臣可以在內閣會議通過後以內閣總理大臣令公佈設立內閣新部門,唯該新部門之組織法及本條修改必須於內閣總理大臣令公告後六十天內經國會通過,否則該內閣總理大臣令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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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7-17 03:57 | 顯示全部樓層

《外務部條例》修正案 

1. 修改「外務部」為「外交部」,《外務部條例》更名為《外交部條例

2.修改《外務部條例》第一條如下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外交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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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7-17 03:58 | 顯示全部樓層

神秘組織議員提出的《首相副相宣誓條例》修正草案


修改 第四條, 原文為:

首相之誓詞如下:
「本人謹以至誠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修改為:

首相之誓詞如下:
「本人謹以至誠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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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7-17 03:59 |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議員提出的《帝國國會法》修正草案

第六章 宣誓

第廿八條 國會議員於國會會議中宣誓就職,由國會秘書長為監誓人。誓詞如下: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國家法律,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廿九條 議員如未按照本法第廿八條之規定作宣誓,不得參與國會會議或表決。


第七章 附例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國會議案審批後方作出修訂。
第卅一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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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7-17 04:01 |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議員提出的《黃名帝國國會會議常規》修正草案

第 1條
議員如未按照帝國國會法之規定作宣誓,不得參與國會會議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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