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5-4-19 00:15 編輯
申請人
法院已收到你的入稟狀。在審閱你的申請書後,本席了解到你欲進行一項民事索償。
呈請書內容提到相關案件涉及該報刊之報導內容,而根據《社團註冊法》第十章第卅七條,報社是擁有「社團法人」地位,是具有獨立負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地位。基於以上理由,呈請書內容之被申索人對該報社所刊出之內容並無法律責任,任何由報社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必須由該報社以「社團法人」的方式負擔。
現在本席口頭裁示呈請書內容未能令本席信納可展開訴訟,申請人可重新提交一份正確內容的呈請書。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