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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 [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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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論壇資料

發表於 2011-7-10 18: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舊論壇資料 於 2011-7-10 18:35 編輯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1-2-13 22:27     標題: 入稟狀 [民事索償]

原告:比利仔

被告:杜泰


內容:


國民 杜泰於一個名為"天氣寒冷"的帖子內對本人作出性騷擾及嚴重影響本人的聲譽。
連結: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632&pid=6883&fromuid=20
以下是被告的說話內容:
比利仔大人,在下願意以身相許為你保暖的

杜泰的言論間接會令人誤會本人之性取向,因而令本人聲譽受損,加上有性騷擾的意味。
本人在此向法院要求杜泰對作出100W幣的金錢賠償以補償本人的名聲損失以及精神困擾。


作者: 杜泰    時間: 2011-2-13 22:35

沒有法官不能審案
作者: 杜泰    時間: 2011-2-13 22:35

沒有法官不能審案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1-2-13 22:38

杜泰 發表於 2011-2-13 22:35
沒有法官不能審案

遲早都會有法官undefined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1-2-13 22:40

杜泰,呢處係司法機關,請你尊重d
首先我話你知∼根據黃名不明文規定∼親王只要冇帶有內閣閣員身份∼就隨時可被委任為法官審案∼
包括定親王、慶親王、太輝王都可以∼
第二∼你而家咁做我可以保留追究你唔尊重法庭嘅權利∼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15 21:14

原告比利仔:

你向本院呈交了一份旨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控訴書,入稟控告杜泰進行民事索償。
本席已經看了你希望向本席證明的基本案情,但我不會在這刻裁定任何控訴書中所指稱的事為事實;暫且不論本席會否批准民事訴訟的開展,看了你提出的表面案件之後,我認為控方提出的兩項指控分別是:性騷擾、誹謗。我只是根據你提出的論點,如此裁定。

本席認為,本案中你向本席成功證明這個指控上的可能性低,這是因為:
性騷擾的法律問題複雜,現時我國未有刑事法律規管下,你能夠證明這個指控成立,非常困難;
你在本案中沒有勝訴的機會。故本席裁定駁回性騷擾的指控。
如果你仍然希望在訴訟中提出性騷擾指控,你可向法院呈交一份重新考慮書,但你必須向本席提交更明確的案情和證據,使本席信納指控有成立的機會。

誹謗他人,即是攻擊他人的名譽(即等同詆毀他人的正當名聲),誹謗的指控若要成立,你要向本席證明以下的論點:
一、有關言辭是誹謗性的;
二、言辭是合理地被認知為針對原告的;
三、言辭被發佈予第三方。
*一項誹謗性言辭是涉及使一個人的名聲受損而致使他被憎恨、嘲弄或藐視。
此外,你亦須向本席說明該等言辭的本意說明(本意),本意說明是分為兩種:
一、真實本意:即言辭本身的文句用詞是無罪的,但可從無關係的事實中所衍生出誹謗性的含意;
二、虛假本意:即言辭的文句用詞的字面意思所引伸出的誹謗性含意。

在本席剛剛解釋何為誹謗後,原告你必須注意:你是負有證明指控成立的責任,而被告是不負有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

本席要求你按下列方式和有關定罪要求,再撰寫一份相對詳細的控訴書。

原告:
被告:
起訴罪行:
案情簡要:
證據列表:
證人列表: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公訴書內的案情簡要書寫時須作分段;在每段開始前須加上阿拉伯數字;在每段完結後須隔行繼寫(如有)。
證據列表須寫上欲呈交法庭有關案情之證據的名稱;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證人列表須寫上欲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稱及其論壇UID;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須填上欲呈交法庭參考的法律條文、法院判例或其他典據的名稱;法律條文須明引該法律的引稱和條目;判例則須填上案件的引稱和編號,並指明判例的個別段落(如有需要可直接引用);至於其他典據則須填上引稱和段落,及其來源(如有)。

本席體諒控方可能在沒有專門人員協助下,自行證明和撰寫控訴書需時,本席命令原告,本月二十二日或以前提交一份正式控訴書。否則在沒有合理和正當理由下,本席將按以這份控訴書為你的正式控訴書,並可能因此導致你喪失索償的權利。

本席口頭說明的裁定和命令,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文件,可向法院呈交「法院命令申請書」,要求本席發出書面命令。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15 21:22

從現在起,只有提出控訴書的原告人及其代表有權在此發言。本席若再看見非許可人士發言,我將會命令拘留未經授權發言者。

原告比利仔:
原告你可自行尋找一位法律代表,並向本席呈報你的代表的身份。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1-2-15 21:29

義律 發表於 2011-2-15 21:22
從現在起,只有提出控訴書的原告人及其代表有權在此發言。本席若再看見非許可人士發言,我將會命令拘留未經 ...

法官大人,我是否容許自辨而不另行請法律代表?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15 21:45

原告:
你可選擇自行應訊和進行起訴;亦可委派法律代表擔當此工作。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1-2-20 16:06     標題: 控訴書

原告:比利仔
被告:杜泰
起訴罪行:誹謗
案情簡要:

1. 案件經過
於本年二月十三日晚上九時五十五分,國政議員 杜泰在本人於版區"閒聊吹水"內所發表的主題"天氣寒冷"中回應以下內容(證據列表#1):
比利仔大人,在下願意以身相許為你保暖的

2. 控方論點
被告表示願意為本人"以身相許"。控方參考網上的譯典通查獲"以身相許"的定義(證據列表#2)為:
to pledge to marry sb.; (of a woman) to have sexual relation with the beloved willingly

翻譯回中文便是:保證會嫁給某人 或 (女方)願與所愛的人自願地發生性關係。
由於被告是為男性,而本人亦是,故此被告的言論是指被告本人(男性)願與本人(男性)發生性關係。
控方參考維基百科的資料(證據列表#3),同性性行為亦被視為同性戀的定義,以下為節錄:
同性戀或同性愛(Homosexuality,Gay)是一種性傾向,指相同性別之間的個體產生愛慕、情感及性吸引,同性戀作為一種自我身份認同和社會標籤,有時,同性戀也用以指「同性性行爲」,而不論參與者的性傾向如何或是否有情感上的持久吸引。

被告的本意為願意為本人以身相許(虛假本意),但根據以上分析,他的言論可引申為本人是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一般而言於本國的民間官感中有負面的感覺,再加上參考證人於看見被告言論後的反應作支持 (證據列表#4),被告之言論所引申為本人是同性戀者絕對令本人的聲譽有負面影響,再加上本人是異性戀者,故此屬誹謗性言論。
另外,被告於言論中明確表明為"比利仔大人"(即本人)以身相許,所以被告的言論是明確的針對本人。
而且,閒聊吹水一區是為聊天的地方,是公眾場所,即任何國民可於不留言的情況下公開地看到有關言論。再加上當時亦有其他人士見到被告有關言論,包括yinghey(證人列表#1),因此屬發佈予第三方。


證據列表:
1. 被告案發時的言論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632&pid=6883&fromuid=20)


2. 以身相許定義參考(http://hk.dictionary.yahoo.com/dictionary?p=%E4%BB%A5%E8%BA%AB%E7%9B%B8%E8%A8%B1)


3. 同性戀定義參考(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6%80%A7%E6%88%80)


4. 證人看見被告言論後的反應(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632&pid=6887&fromuid=20)


證人列表:

1. yinghey (UID:6)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1. 《首都論壇帖務條例》第四章 第十三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未有事實根據之情由下,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以譭謗論之。

參考: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53&extra=page%3D1


2. TSE WAI CHUN PAUL v. ALBERT CHENG AND ANOTHER [CACV170/1998]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觀點 (判決書第十六點) :
  
16. Freedom of speech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our society. But this freedom is not absolute and there are limitations. One of the limitations is that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freedom, a person must not defame others. If he does, he will be held liable to the person he has defamed unless he has a defence.

參考: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556&QS=%2B&TP=JU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20 18:38

本席接愛原告比利仔在第十樓呈交的控訴書,並裁定以此控訴書為正式控訴書。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20 18:45

本席認為,原告提出的控訴書,令本席信納,被告杜泰合理地被懷疑干犯誹謗罪。
因此本席裁示,本案件排期於本月二十日至二十七日於中央法院內,就本案進行審訊。
本席命令原告比利仔和被告杜泰屆時出庭應訊,於本席命令出庭陳詞時而不出席或不陳詞,我將對違令者處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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