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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機構執照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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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30 18: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政府

文化部牌照事務


傳媒機構執照

根據《文化大臣令(傳媒機構重新登記事)》執行


執照編號:LCB/PUB/01/2015-A

執照持有人:
傳媒機構名稱:
傳媒性質:
傳媒機構地址:
執照費用:豁免

本執照發出日期:
本執照到限日期:

執照遵行細則
一 本執照持有人(下稱持有人)所指為傳媒機構(下稱機構)負責人。
二 持有人及機構必須根據文化部之命令執業。
三 執照有效期限為180天,持有人及機構須按照以下規定,文化部方考慮其續照之條件:
  甲 持有人可轉讓機構及執照,但必須在轉讓前七個工作天內取得文化部的書面同意,方
    可更改持有人名稱或機構名稱。
  乙 持有人須在執照到期前40天內向國民事務中心提出續牌的要求,並須附上機構的發
    展方針乙份。

  丙 持有人須在取得牌照後30天內發行出版物乙份或製作視像或音像節目乙個,稱之為

    「創刊號」。此後第60天內須連同「創刊號」在內最少發行出版物2份或製作視像
    或音像節目2個。此後第90天至執照期滿前亦須發行出版物2份或製作視像或音像
    節目2個。總括即執照期內須最少發行出版物4份或製作視像或音像節目4個。
  丁 持有人必須按照執照內登記之傳媒機構地址發佈刊物或節目,並禁止在指定範圍以外
    進行上述工作。違反條款者,文化部有權對持有人及機構作出處分。
四 持有人須接受《首都論壇帖務條例》、《刑事條例》、《廣播條例》及《誹謗條例》規管
  。
五 文化部會在收到續照申請後、執照到期前30天向公眾咨詢,並就持有人及機構過去的表
  現決定是否續照。





              
黃名帝國首相准照           文化部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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