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總理大臣府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
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八日
保永庚寅二年二月廿二日
【公佈/執行日期】
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八日
保永庚寅二年二月廿二日
【廢除日期】
慶寧乙未三年二月初五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3)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根據內閣制誥(WMCG/2010/019)執行修訂工作。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27)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第八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內閣總理大臣府組織條例》。
第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根據憲法行使職權,設內閣總理大臣府。
第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府設下列各司、局、處和室:
一 常務副總理大臣辦公室;
二 機務副總理大臣辦公室;
三 中央情報司;
四 公共事務及會議司;
五 國庫局;
六 內閣總理大臣府秘書處。
第四條 常務副總理大臣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法律公佈、發佈命令之擬議事務;
二 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 關於國政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 關於地方府尹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 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 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機務副總理大臣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 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三 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四 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五 關於公報編輯、發行事項;
六 關於出納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中央情報司掌理內閣總理大臣及副總理大臣機要事項及國家政治情報。
第七條 國庫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國庫管理事項;
二 關於財務收支匯報、度支事項;
三 關於國庫行政事項;
四 其他國庫事項。
第八條 公共事務及會議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事項;
二 關於新聞聯繫及發佈事項;
三 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四 關於民眾陳情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內閣總理大臣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承命綜理內閣總理大臣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條 內閣總理大臣府置副秘書長一人,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第十一條 內閣總理大臣府置司長四人,局長一人,司務主任五人,職兩副總理辦公室、一局及兩司。
第十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府處務規程,由內閣總理大臣府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於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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