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6 12:16
標題: 致各位國會議員
各位國會議員:
如果大家有任何提案,請在8月18日開會或以前提交文件予國會行政處,方便本處在18日前制訂第3次預備會議議程。
國會行政處秘書長
李迎希
保永庚寅二年鬼月初七 修憲節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6 12:32
本人提議員動議二項:
「表揚黃名電台近日工作出色,向電台工作人員致謝」
「促請內閣推動與大清帝國建交」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7 09:39
議長,
提提您,在動議這兩個項目要納入議程下,必須連同文件一併交上,以便其他議員明白您動議的目的和立場。
另外,此兩項議案因國會仍在預備會議當中,即使已通過議案,暫未有任何的約束力的,煩請注意。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7 14:46
回復 yinghey 的帖子
沒有約束力這個我知道。
但提動議好像沒說要文件?(只有動議時的致辭)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7 18:47
議長:
迎希有一不明想議長澄清一下∼提案和動議有甚麼不同∼前者的權力與後者的權力又有甚麼不同?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7 19:45
回復 yinghey 的帖子
或者應該這樣講,動議「法案」或「修訂法案」通過了當然會有法律效力。而動議之前必須有個「草案」拿出來,否則不知道要討論的法案是什麼。
但「動議」還包括很多別的事情,例如平時開會經常有的一些程序性動議(延長開會時間之類),這些不一定要有「草案」,也不一定要表決,因為議長有權直接批准一些程序的進行。
今次是第一次有議員提出「無法律效力動議」,這些動議代表國會的原則性宣示,因此字眼只是「促請」「致謝」等儀式性質的舉動,而不像法案般會帶來實際的行為。簡單點來說,即使國會「促請」了內閣做某事,內閣也可以不做的。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7 20:20
明白明白∼迎希實在搞不清楚∼現在清楚很多∼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0-8-18 09:41
因為動議的字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中有不同含意。在香港的用法當中,動議大概可指兩個意思:
(1)[Motion],亦即議案
(2)[Move] the motion,即動議的動詞用法
作者: 李興道
時間: 2010-8-18 13:38
本人亦提出一個動議
「促請內閣向國會簡介及匯報黃名帝國政府各部門日常運作」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8 19:57
本人亦提出一個動議
「促請內閣向國會簡介及匯報黃名帝國政府各部門日常運作」
李興道 發表於 2010-8-18 13:38
提醒:
如果此動議通過,內閣應該在會議以外 (可以是下次會議),以適當的方式作簡介卅匯報。內閣不應同時將簡介卅匯報排入今次議程。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8-19 00:13
本人亦提出一個動議
「促請內閣提早國會正式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