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4-14 20:38
標題: 內閣提案(02/2010)
國政院籌備委員會
內閣提案
日期:2010年4月14日
編號:002卅2010
《國政院籌備咨詢文件》(一)
前言
主席,我閣就推動國政院正式提交第一份咨詢文件,初步構思及組織大綱會於本咨詢文件顯示,得請各位委員在參閱過後提供意見,亦歡迎閣員們和大司憲參與是次的討論。
國政院議事方式及程序
第一章 會議舉行辦法
國政院的舉行會議次數,建議於每月月中,如不許可,則每月月尾召開,由國政院行政處秘書長負責所有當月例會議程,並必須在召開會議日期前三日,提交會議議程予國政院長及國政議員手上。在會議正式召開,會採取所謂「三讀」制度。
一.宣示提案(首讀):由國政院長展示議程上所有議題,於兩日內完成投票通過可進入議論階段。
二.議論投票(二讀):國政議員可以擁有合共不多於五日的討論時間,包括投票議決的時間。國政院長要就所有討論程序期限屆滿前將所有議題進行投票,列「贊成」、「反對」及棄權,必須表列清楚議題方可進行投票。(有關的方法會再有詳細示範)
三.憲報提請(三讀):會根據正式憲法之規定,將議決交予皇室及內閣副署,有關首長可於此時提出反對。如無反對,國政院行政處要於兩日之內發佈《國政憲報》,方可執行。
原則上可在會議上加入臨時議案,但議案必須得到國政院長、大司憲及內閣總理大臣同意方可進入二讀程序,否則必須在首讀臨時加入再作投票。
二讀程序之展開,國政院長宣佈討論開始後,議員均可就所有議題發表意見。如果議題繁多,國政院長可分版處理,但投票過程必須作一版處理。
在會議期間,行政處秘書長要將資料製作成會議紀錄,以供《國政憲報》頒佈時參考。
會議議事規則由國政院長制定,並在國政院召開會議時議決。
第二章 國政院議席安排
會根據正式憲法,日後就國民人數增減議席數目。但第一屆國政院會由內閣安排12席,以1席國政院長及11席國政議員。當中國政院長的投票權利只能在議決正反對等時作表態。而所有國政議員會由內閣委任,院長經議員互選產生。
第一屆國政議員的身份安排如下:
一席為國政院長;一席為司憲院代表;六席為國政院籌備委員會非官守委員,四席為公開委任。
現時已獲安排之席次情況:
籌委會主席比利仔、非官守委員仲尼、非官守委員李興道及非官守委員龍志景朗均會是當然國政議員;司憲院暫由大司憲代表有關席次,合共五席已佔。餘下之七席,將會由內閣分別邀請非內閣閣員之國民出任。
第三章 法務之情況
國政院法務工作,會由內閣草擬。包括《國政院組織條例》、《國政院議事條例》及《國政議員條例》、《國政憲報條例》。如需添加相關國政院法例,則在第一屆國政院開會後動議處理。
《國政院組織條例》:對國政院的組織方法、日後議席安排、對國政院長可行使之職權作出相關的制定。
《國政院議事條例》:由國政院長制定,為議事程序的法例。每屆國政院長均有權根據當屆之情況進行對有關條例的修改。
《國政議員條例》:對國政議員可任資格及行為操守作規範。
《國政憲報條例》:根據憲法之規定,國政院之結果的發佈作相關的安排。
第四章 國政院開院之時間表
國政院召開第一屆,將會不過本年新曆11月底,因此就本咨詢文件會根據內閣向司憲院提交之報告所定出的時間,啟動相關之工作。
現階段會先行對委任議員啟動前期工作。內閣對於國政議員的條件及資格都盡量以最寬鬆的態度處理,亦不介意邀請非本國國民人士出任。
2010年5月中,內閣啟動委任國政議員程序及發邀請函。
2010年6月,《黃名帝國憲法》草案咨詢。
2010年7月至9月,啟動所有關於國政院法例的咨詢及頒佈。
2010年11月,國政院成立。
在2010年5月起,會向司憲院、國政院籌委會、內閣閣員講解有關於國政院組織詳情。
第五章 國政議員的權力
與現時非官守籌委的權限不同,國政院並不是內閣的咨詢機構,國政院的職權既可監督首相政府的工作,亦可就國家的事務提案處理。國政議員是尊貴的,其操守及錯失會由國政院負責監督,內閣有權向國政院提出對議員的不信任動議。
雖然第一屆國政院由內閣推動及委任國政議員,但因為國政院的行政及議政是獨立的,因此內閣無權干預國政院內的事務,國政議員應有自己的政治立場,其言論及決定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
內閣總理大臣
敬親王 李迎希
保永庚寅二年三月初一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4-15 19:09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0-4-15 19:11 編輯
有幾個問題:
1. 如果通過左1&2讀之後,首長提出反對,之後既程序會係點? 議案自動被否決? 係咪變相首長對議案有否決權?
2. 將議決交予皇室及內閣副署,咁係咪會有個限期要佢地幾耐之前要表態?
3. 邊d人有權提出議案?
4. 議案進入首讀之前需唔需要由國政院長批閱及批准先可以進行首讀?
5. 國政院有冇權修改"國政院成立前"所定立既法律條文?
6. 有邊d條文係國政院無權修改?
7. 如果議案繁複需要更多時間討論, 國政院長有冇酌情權去廷長討論時間?
8. 會唔會定立最低投票既法定人數 (如果參與投票人數太小)
9. 首相/皇室是否有權解散國政院?
10. 往後如果出現法律問題, 邊個有法律條文既解釋權?
11.
一席為國政院長;一席為司憲院代表;六席為國政院籌備委員會非官守委員,四席為公開委任。
呢度有小小問題,因為"院長經議員互選產生",即係話本身院長未上位之前都係議員之一,咁國政院長佢本身議員既身份係由邊一個界別度選出黎ga le?
12. 內閣有權向國政院提出對議員的不信任動議, 呢個有冇法律效力? (例如: 作為彈劾機制之一)
意見:
不如有提案需要討論先開會,因為如果我月頭有個提案,咁咪要等到月尾先傾得?好似唔係太有效率.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4-15 20:04
主席:
您提出了許多重點來,我也想了解各位委員有甚麼看法才再講解一下迎希的理念
作者: 仲尼
時間: 2010-4-17 00:02
能不能將程序簡化.....
作者: 李興道
時間: 2010-4-19 00:37
1.關於二讀方面,經過國政院的討論之後,也需要給予政府或國政院修正法案原文。所以五日討論包括表決,時間太急。國政院長應有延長討論、給予時間整理法案、表決時間的權力。
2.「原則上可在會議上加入臨時議案,但議案必須得到國政院長、大司憲及內閣總理大臣同意方可進入二讀程序,否則必須在首讀臨時加入再作投票。」這一條應該改成「但議案必須得到國政院長、大司憲及內閣總理大臣其中二人同意方可進入二讀程序」。
3.國政院的議事方面並沒有列明對內閣質詢及非法案提案的處理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4-19 00:51
1.關於二讀方面,經過國政院的討論之後,也需要給予政府或國政院修正法案原文。所以五日討論包括表決,時間 ...
李興道 發表於 2010-4-19 00:37
但係如果「但議案必須得到國政院長、
大司憲及內閣總理大臣其中二人同意方可進入二讀程序」。
咁即係只要大司憲同內閣總理大臣同意就可以唔需要經過國政院長同意,咁國政院長就變相有小小被人架空左既感覺
我提議應該:"國政院長聽取大司憲之法律意見後而同意提案方可進入二讀"
另外提議將首讀程序簡化至首讀不需要投票,將投票部份改為"國政院長聽取大司憲之法律意見後"同意就可以進入二讀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4-19 00:56
回復 6# 比利仔
對於「但議案必須得到國政院長、大司憲及內閣總理大臣其中二人同意方可進入二讀程序」,其實可改成「議案必須得到國政院長同意,以及取得大司憲或內閣總理大臣其中一人之同意方可進入程序」,那就可解決國政院長不能行使維護國政院獨立權力的利益。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4-19 01:03
回復 比利仔
對於「但議案必須得到國政院長、大司憲及內閣總理大臣其中二人同意方可進入二讀程序 ...
yinghey 發表於 2010-4-19 00:56
同意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4-19 01:24
1. 如果通過左1&2讀之後,首長提出反對,之後既程序會係點? 議案自動被否決? 係咪變相首長對議案有否決權?
首長即君主及首相,如果首長對法案否決,他當然亦要提出合理理據,以及駁還二讀,不會馬上否決。除非二次呈交出現同樣情況,那法案就會以國政院權力為大,即照樣通過。至於國政院否決議案,則可重新提交首讀一次(當然要有修正),若再被否決,則半年內不得重提。
2. 將議決交予皇室及內閣副署,咁係咪會有個限期要佢地幾耐之前要表態?
兩日內。因為行政處一定要在國政院通過法案後的兩日內要發佈《國政憲報》。如果首長兩日內不作表態贊成襄是反對,會另立機制作「默認通過」,以免延誤。
3. 邊d人有權提出議案?
首相、內閣閣員、司憲院員、國政議員、君主都可以提出議案。至於中央分區、國民有事提案,中央分區應交由內務署提案;國民則由外務署代為提案。
4. 議案進入首讀之前需唔需要由國政院長批閱及批准先可以進行首讀?
所有提案進入首讀之前要有一個嚴格的程序,先由行政處秘書長收集提案,整理後交予國政院長批閱,但這種批閱不容許國政院長否決送到國政院的。除非出現會議期間臨時加入的議案,國政院長則有權否決。
5. 國政院有冇權修改"國政院成立前"所定立既法律條文?
原則上現有所有法例是臨時憲法給內閣臨時執行,所以國政院成立以後,將要面對林林總總法例的審閱。這時候國政院是有權修改國政院成立前的所有法律,包括正式憲法。
6. 有邊d條文係國政院無權修改?
國政院無權修改御林軍事團及旗務府的法例,其他均有權。
7. 如果議案繁複需要更多時間討論, 國政院長有冇酌情權去延長討論時間?
將會另立機制處理討論時間,現初定五日,但評估後覺得未必充足,因此會再考慮延長。至於討論時間已到但仍未有較大比數議決,國政院長有權延長討論時間。至於如何訂定延長討論的準則,由國政院長決定,不需經過內閣或司憲院的同意。
8. 會唔會定立最低投票既法定人數 (如果參與投票人數太小)
以第一屆12席來算,有4席投票(包括國政院長行使正反平手時投票)已可以通過有關法案。
9. 首相/皇室是否有權解散國政院?
有權。但有一定規限,正式憲法會詳細列明。
10. 往後如果出現法律問題, 邊個有法律條文既解釋權?
如有法律爭議,由國政院行使解釋權。
11. 一席為國政院長;一席為司憲院代表;六席為國政院籌備委員會非官守委員,四席為公開委任。
呢度有小小問題,因為"院長經議員互選產生",即係話本身院長未上位之前都係議員之一,咁國政院長佢本身議員既身份係由邊一個界別度選出黎ga le?
如果以第一屆準則,全體議員都是內閣委任,所以國政院長背景並不重要。但國政院長並不能夾帶國內其他中央官職,以示身份中立。基本上內閣不會要求大家提名,所有議員會是當然候選人,以票數最多者任之。
12. 內閣有權向國政院提出對議員的不信任動議, 呢個有冇法律效力? (例如: 作為彈劾機制之一)
內閣有權對行為操守有違反國內法例或社會風俗的議員作彈劾,但若果國政院在首讀已否決有關法案,內閣一樣要按照程序辦事,無權強行要求國政院在不正常程序下褫奪議員的資格。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4-19 01:27
1.關於二讀方面,經過國政院的討論之後,也需要給予政府或國政院修正法案原文。所以五日討論包括表決,時間太急。國政院長應有延長討論、給予時間整理法案、表決時間的權力。
時間可能不足,可以延長,不一定五日內做完所有流程。
3.國政院的議事方面並沒有列明對內閣質詢及非法案提案的處理
內閣質詢將在咨詢文件二提出,但非法案提案的問題則未有加入考慮,未知興道有否更好建議呢?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4-19 01:30
另外提議將首讀程序簡化至首讀不需要投票,將投票部份改為"國政院長聽取大司憲之法律意見後"同意就可以進入二讀比利仔 發表於 2010-4-19 00:51
或者改為行政處將會議議程先交國政院長、大司憲及首相共同參閱,沒問題就啟動二讀程序,以節省各位議員經幾重投票的程序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4-19 01:56
辛苦曬~
依加好清楚了:)
作者: 李興道
時間: 2010-4-19 02:33
1.關於二讀方面,經過國政院的討論之後,也需要給予政府或國政院修正法案原文。所以五日討論包括表決,時間 ...
yinghey 發表於 2010-4-19 01:27
首相閣下,所謂「非法案提案」,其實是指「決議案」或「休會討論」。不同於法律條文。國政議員提出決議案供討論並表決,而休會討論是討論一些當前的重大事件。
作者: 杜泰
時間: 2010-4-19 17:46
可否解釋多一些"決議案"和"休會討論"是怎樣的?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4-22 15:21
回復 13# 李興道
換句話講∼休會討論就冇約束力啦∼只係為當前有咩大事就討論一下∼
咁決議案一般會係關於d咩?呢個我就真係有d搞唔清楚∼
(p.s.上網查過,決議案即係關於非法律性嘅動議∼用黎促請政府就有關議顯上制法或行動)
作者: 李興道
時間: 2010-4-22 19:40
回復 李興道
換句話講∼休會討論就冇約束力啦∼只係為當前有咩大事就討論一下∼
咁決議案一般會 ...
yinghey 發表於 2010-4-22 15:21
決議案是代表國政院決議的意見,但並不代表沒有約束力。
例如國政院通過決議案糾正內閣的施政就是一個例子。
我們可以在決議案列明有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