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帝國首相副相宣誓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十二日
從璟辛卯二年正月卅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十三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43)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三期修正全法。
第九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第四條。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相副相宣誓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稱之首相為內閣總理大臣之簡稱、本條例稱之副相為副總理大臣。
第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副總理大臣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首相之誓詞如下: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五條 副相之誓詞如下:
「本人謹以至誠宣誓,我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向全國人民負責。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六條 首相、副相宣誓,於首都論壇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黃名帝國皇帝為監誓人。
第七條 首相、副相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署。
第八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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