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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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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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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1-10-13 22: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初十
         從璟辛卯二年正月卅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五月卅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54)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三期修正全法。
第十二屆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全法。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安排及原則
第三章 首都行政處分罰則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為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文之條例。
第三條 首都論壇帖文的具體規定及管理之細節,由《首都公安條例》規管。

第二章 帖文立場及版權所有

第四條 原創性內容之帖文,版權屬於發帖人所有,但發帖人不可以刪除已受到回應的帖文。
第五條 如有轉載文章之版權持有者向本國提請投訴,本國公務人員將視乎情況刪除有關帖文。
第六條 本國所有官方文書及法律條文之版權屬本國政府所有。
第七條 本國公務人員在非官方辦公範圍的言論與官方立場無關。
第八條 本國所有持牌傳媒機構在轉載本國所有公開帖文之資料均獲授權豁免借用同意。

第三章 官式文書使用之語言及文字

第九條 本國官方文字為中文,官式文書必定以中文為準。
 甲 所有國家公告及部門之文書,可基於公務需要而具有口語、方言、外文版本,惟必須具有中文書面語版本。
第十條 為及司法機關方便紀事及審訊案例,所有本國司法機關內,包括提告書、狀書、判詞,開審時之對答,發文人均必須使用書面語。如有方言人士或外文者,經法官批准下邀請翻譯輔助。

第四章 帖文語言及文字處理問題

第十一條 對帖文語言及文字之處理問題,由執行部門另發指引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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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30 01:58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初十
         從璟辛卯二年正月卅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五月卅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54)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三期修正全法。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帖子管理
第三章 言論用詞之規範
第四章 譭謗
第五章 人身攻擊
第六章 涉及專業技術而未有考證之資訊
第七章 帖子立場及版權所有
第八章 官式文書使用之語言及文字
第九章 帖文語言及文字處理問題
第十章 淫褻、不雅及性騷擾之行為規範
第十一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第二條 授權中央分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帖務治理工作。
第三條 為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營造良好的討論氣氛。

第二章 帖子管理

第四條 於中央分區內任何的討論主題為帖子。
第五條 於中央分區內的所有帖子,不得無故刪除處理。
第六條 下列狀況得以授權管理人員自行刪除帖子:
 一 同一帖子於中央分區不同區域內出現重複;
 二 未經授權下張貼
  甲 與虛國論壇有關而具有商業性質的廣告或宣傳(商業企業區不在此限) 或
  乙 非虛國論壇性質之商業廣告或宣傳;
 三 危害現實社會安全之討論或製作危險品之帖子;
 四 帖子涉及煽動或發表對本國皇室不利的言論。
第七條 中央分區管理人員對違規帖子向發帖者作出行政處分。
第八條 牽涉本國司法程序之帖子,或涉及刑事案件之帖子,中央分區管理人員必須與司法及執法機關合作,禁止破壞帖子的原文內容,亦禁止違反本例第五條之規定。

第三章 言論用詞之規範

第九條 發帖者必須對自己在本國首都論壇內之言行負責。
第十條 發帖者不論用何種方言,發帖的內容不得牽涉方言內約定俗成的粗俗言詞。言詞之字眼包含侮辱性、負面性形容某某人之性別或性器官、某某人親人之言詞含有惡意批評的字眼亦算在內。
第十一條 發帖者帖文內之字眼若違反了本章第十條,中央分區管理人員會對有關字眼進行屏蔽及按照程序處分發帖人。
第十二條 發帖人與討論者就主題上討論事情,理應提出實據為佐證,並以理性為原則下發表意見。如發帖者與討論者在討論過程上引起爭執,而爭執之情由牽涉到本條例第四、五、六章者,中央分區人員會以本條例第七條執行職務。

第四章 譭謗

第十三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未有事實根據之情由下,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以譭謗論之。
第十四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一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暫停用戶一天;
 二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罰以論壇貨幣七十。
第十五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發表言論後牽涉譭謗之可能,而在提刑或他人控告以前,於傳播媒體、論壇內適當之討論版區刊登書面道歉啟示者,可豁免起訴。
第十六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十八條 提出訴訟者或其代理人,必須列明情由及言論與事實相出入之佐證才可受理。

第五章 人身攻擊

第十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
第二十條 以侮辱性言論侵害他人之身體、形象或行為者,或以言語暴力作出威脅人身安全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禁言一天。
第廿一條 中央分區管理代表,在提請有關之案情時,有關帖文不得作任何的調動或改正,直至司法機構裁判後方可執行處理工作。提出訴訟者或其代理人,必須列明情由及言論與事實相出入之佐證才可受理。

第六章 涉及專業技術而未有考證之資訊

第廿二條 凡涉及專業知識或技術在未有相關行業之專業人士考證是否屬實下,任何人士經有關帖文而進行之行為,均須自行承擔風險。
第廿三條 任何人士必須對未經考證之資訊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
第廿四條 發帖人就帖文內容未經查考其專業知識或技術時,必須於帖文內列明「有關內容純粹參考,必須尋求專業人士考證」之字眼。未有列明上述字眼之帖文,經中央分區管理人員判斷作帖務處分及保留屏蔽帖文的權利。

第七章 帖文立場及版權所有

第廿五條 原創性內容之帖文,版權屬於發帖人所有。
第廿六條 轉載文章或內容,發帖人必須在內容列明資料的來源佐證。
第廿七條 轉載文章在未有列明資料來源或版權持有者向本國提請投訴,中央分區管理人員有權屏蔽和刪除相關的帖文。
第廿八條 發帖人雖擁有原創文章之版權,但不可以刪除已受到回應的帖文。
第廿九條 本國所有官方文書及法律條文之版權屬本國政府所有。
第三十條 本國公務人員在非官方辦公範圍的言論與官方立場無關。
第卅一條 本國所有持牌傳媒機構在轉載本國所有公開帖文之資料均獲授權豁免借用同意。

第八章 官式文書使用之語言及文字

第卅二條 本國官方文字為中文,官式文書必定以中文為準。
第卅三條 所有國家公告及部門之文書必須使用中文書面語。
第卅四條 為及司法機關方便紀事及審訊案例,所有本國司法機關內,包括提告書、狀書、判詞,開審時之對答,發文人均必須使用書面語。如有方言人士或外文者,經法官批准下邀請翻譯輔助。

第九章 帖文語言及文字處理問題

第卅五條 對帖文語言及文字之處理問題,由執行部門另發指引定之。

第十章 淫褻、不雅及性騷擾之行為規範

第卅六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未經授權或加以保密者,將人類裸露或牽涉性愛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於公眾發表,以淫褻論之。
第卅七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未經授權或加以保密者,將暴力血腥、性主題隠喻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於公眾發表,以不雅論之。
第卅八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作出淫褻、不雅物品引致他人感到不安或損害,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暫停用戶一天。
第卅九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官方指定的地方,發表前兩條指定之物品加入警告字句或加以保密者,不罰。
第四十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首都論壇內發佈之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關係到性愛的主題或隠喻而引致公眾提告或投訴,以性騷擾論之。
第四十一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上以性為主題或隠喻,公開點名評示或以形象化暗指對象,而引起有關對象認為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亦以性騷擾論之。
第四十二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發佈性騷擾的言論、圖片、影像、聲帶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一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罰以論壇貨幣七十元及暫停用戶一天,並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二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並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興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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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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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長期之杖中秋月兔住戶證傳媒證商業證

發表於 2017-7-10 18:25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初十
         從璟辛卯二年正月卅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五月卅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54)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三期修正全法。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帖子管理
第三章 言論用詞之規範
第四章 譭謗
第五章 人身攻擊
第六章 涉及專業技術而未有考證之資訊
第七章 帖子立場及版權所有
第八章 官式文書使用之語言及文字
第九章 帖文語言及文字處理問題
第十章 淫褻、不雅及性騷擾之行為規範
第十一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第二條 授權中央分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帖務治理工作。
第三條 為黃名帝國首都論壇營造良好的討論氣氛。

第二章 帖子管理

第四條 於中央分區內任何的討論主題為帖子。
第五條 於中央分區內的所有帖子,不得無故刪除處理。
第六條 下列狀況得以授權管理人員自行刪除帖子:
 一 同一帖子於中央分區不同區域內出現重複;
 二 未經授權下張貼
  甲 與虛國論壇有關而具有商業性質的廣告或宣傳(商業企業區不在此限) 或
  乙 非虛國論壇性質之商業廣告或宣傳;
 三 危害現實社會安全之討論或製作危險品之帖子;
 四 帖子涉及煽動或發表對本國皇室不利的言論。
第七條 中央分區管理人員對違規帖子向發帖者作出行政處分。
第八條 牽涉本國司法程序之帖子,或涉及刑事案件之帖子,中央分區管理人員必須與司法及執法機關合作,禁止破壞帖子的原文內容,亦禁止違反本例第五條之規定。

第三章 言論用詞之規範

第九條 發帖者必須對自己在本國首都論壇內之言行負責。
第十條 發帖者不論用何種方言,發帖的內容不得牽涉方言內約定俗成的粗俗言詞。言詞之字眼包含侮辱性、負面性形容某某人之性別或性器官、某某人親人之言詞含有惡意批評的字眼亦算在內。
第十一條 發帖者帖文內之字眼若違反了本章第十條,中央分區管理人員會對有關字眼進行屏蔽及按照程序處分發帖人。
第十二條 發帖人與討論者就主題上討論事情,理應提出實據為佐證,並以理性為原則下發表意見。如發帖者與討論者在討論過程上引起爭執,而爭執之情由牽涉到本條例第四、五、六章者,中央分區人員會以本條例第七條執行職務。

第四章 譭謗

第十三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未有事實根據之情由下,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以譭謗論之。
第十四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一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暫停用戶一天;
 二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罰以論壇貨幣七十。
第十五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發表言論後牽涉譭謗之可能,而在提刑或他人控告以前,於傳播媒體、論壇內適當之討論版區刊登書面道歉啟示者,可豁免起訴。
第十六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十八條 提出訴訟者或其代理人,必須列明情由及言論與事實相出入之佐證才可受理。

第五章 人身攻擊

第十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
第二十條 以侮辱性言論侵害他人之身體、形象或行為者,或以言語暴力作出威脅人身安全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禁言一天。
第廿一條 中央分區管理代表,在提請有關之案情時,有關帖文不得作任何的調動或改正,直至司法機構裁判後方可執行處理工作。提出訴訟者或其代理人,必須列明情由及言論與事實相出入之佐證才可受理。

第六章 涉及專業技術而未有考證之資訊

第廿二條 凡涉及專業知識或技術在未有相關行業之專業人士考證是否屬實下,任何人士經有關帖文而進行之行為,均須自行承擔風險。
第廿三條 任何人士必須對未經考證之資訊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
第廿四條 發帖人就帖文內容未經查考其專業知識或技術時,必須於帖文內列明「有關內容純粹參考,必須尋求專業人士考證」之字眼。未有列明上述字眼之帖文,經中央分區管理人員判斷作帖務處分及保留屏蔽帖文的權利。

第七章 帖文立場及版權所有

第廿五條 原創性內容之帖文,版權屬於發帖人所有。
第廿六條 轉載文章或內容,發帖人必須在內容列明資料的來源佐證。
第廿七條 轉載文章在未有列明資料來源或版權持有者向本國提請投訴,中央分區管理人員有權屏蔽和刪除相關的帖文。
第廿八條 發帖人雖擁有原創文章之版權,但不可以刪除已受到回應的帖文。
第廿九條 本國所有官方文書及法律條文之版權屬本國政府所有。
第三十條 本國公務人員在非官方辦公範圍的言論與官方立場無關。
第卅一條 本國所有持牌傳媒機構在轉載本國所有公開帖文之資料均獲授權豁免借用同意。

第八章 官式文書使用之語言及文字

第卅二條 本國官方文字為中文,官式文書必定以中文為準。
第卅三條 所有國家公告及部門之文書必須使用中文書面語。
第卅四條 為及司法機關方便紀事及審訊案例,所有本國司法機關內,包括提告書、狀書、判詞,開審時之對答,發文人均必須使用書面語。如有方言人士或外文者,經法官批准下邀請翻譯輔助。

第九章 帖文語言及文字處理問題

第卅五條 對帖文語言及文字之處理問題,由執行部門另發指引定之。

第十章 淫褻、不雅及性騷擾之行為規範

第卅六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未經授權或加以保密者,將人類裸露或牽涉性愛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於公眾發表,以淫褻論之。
第卅七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未經授權或加以保密者,將暴力血腥、性主題隠喻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於公眾發表,以不雅論之。
第卅八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作出淫褻、不雅物品引致他人感到不安或損害,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暫停用戶一天。
第卅九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官方指定的地方,發表前兩條指定之物品加入警告字句或加以保密者,不罰。
第四十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首都論壇內發佈之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關係到性愛的主題或隠喻而引致公眾提告或投訴,以性騷擾論之。
第四十一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上以性為主題或隠喻,公開點名評示或以形象化暗指對象,而引起有關對象認為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亦以性騷擾論之。
第四十二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發佈性騷擾的言論、圖片、影像、聲帶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一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罰以論壇貨幣七十元及暫停用戶一天,並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二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並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不折不扣的寫稿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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