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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外務署組織條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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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1-10-13 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外務署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二月初七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二月十一日
【廢除日期】慶寧乙未三年月廿三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22)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第九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外務署組織條例》。
第二條 外務署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
第三條 外務署設下列各司處:
 一 外廷司;
 二 禮務司;

 三 經商司;
 四 檔案及總務處。
第四條 外廷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外務署發言人事項;
 二 關於本國駐外外務機構或聯盟組織事項;
 三 關於本國駐外外務機構或聯盟組織的人事事項;
 四 關於本國國民在外求助事項;
 五 關於本國外務條約或法律事項;
 六 其他外務事項。
第五條 禮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接受各壇代表駐使事項;
 二 關於接待外賓事項;
 三 關於壇際間勳章之收授及其他餽贈事項;
 四 關於壇際典禮及慶弔事項。
第六條 經商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本國半官方機構牽涉外務糾紛事項;
 二 關於本國登記之民間組織或商事機構在外求助事項;
 三 關於與外交商事事項。
第七條 檔案及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外務署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庶務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三 關於本部檔案之管理、整理事項;
 四 關於外交史料之研究、編譯及印行事項;
 五 關於資訊資料之處理、管制及運用事項
 六 其他不屬於各司、處事項。
第八條 外務署置外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九條 外務署置常務外政司一人、機務外政司一人,外務大臣委任;輔助外務大臣處理部務。
第十條 外務署置司長三人、處長一人、文書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外務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外務署處務規程,由外務署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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