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1832|回復: 13

雜項聆訊(有關左馮翊訴李君羨一案之審訊批准)

 關閉 [複製鏈接]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4-5-28 00: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雜項聆訊(有關左馮翊訴李君羨一案之審訊批准)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與聆訊相關案件:刑事訴訟第六號



現在法庭傳召司法大臣、左馮翊及李君羨出席是次雜項聆訊。
以上是否已出席本聆訊?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4-5-28 00:48 | 顯示全部樓層
出席。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4-5-28 00:54 | 顯示全部樓層
現等待司法大臣及李君羨出席

興寧黨

寶親王

首席大法官

御用大律師 QC

2805

W幣

3315

存款

4602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御林軍事團司令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4-5-28 01:09 | 顯示全部樓層
出席聆訊。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4-5-28 01: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4-5-28 01:46 編輯
路德維希 發表於 2014-5-28 01:09
出席聆訊。


由於時間有限,我們先進行聆訊。

法院收到司法部就本案的審訊批准提出異議,現在先由司法部詳細解釋今次申請的法律理據以及因由。

之後本席會再聽取案件原告人及被告人針對有關法律問題的立場、法律理據及論點。

興寧黨

寶親王

首席大法官

御用大律師 QC

2805

W幣

3315

存款

4602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御林軍事團司令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4-5-28 05:1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4-5-28 05:19 編輯
比利仔 發表於 2014-5-28 01:44
由於時間有限,我們先進行聆訊。

法院收到司法部就本案的審訊批准提出異議,現在先由司法部詳細解釋 ...


Your Lordship


刑事檢控權屬於女皇之權力,此權力已根據刑事條例第二十九條下放予內閣政府,即內閣總理大臣身上。(如下)

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刑事檢控權,代表內閣政府向違規人士作出提告,相關權力可由內閣總理大臣再行授權予內閣總理大臣所指定之官職人士。



而有關該刑事檢控權之行使必須以現有法律之規限下進行,在本國現時之刑事檢控權根據司法部條例第九條正式交由司法部行使


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刑事檢控權在三個不同的條例內容中即包括以上所指的《刑事條例》、《司法部條例》及《內政部條例》中有列示,然根據本國的Leges posteriores priores contrarias abrogant原則(The doctrine of implied repeal )即where an Act of Parliament conflicts with an earlier one, the later Act takes precedence and the conflicting parts of the earlier Act are repealed。當舊法與新法相衝時依新法為準。


因此,根據以上原則,刑事檢控權及檢控之工作已由司法部正式進行,及成為司法部之職權範圍,內政部已失去刑事檢控之職權及內閣總理大臣已未沒有指定特定人士作出提告之權力。


在此,本人陳請刑事檢控權力屬於司法部之範疇,本國唯一允許可作刑事檢控的人士必須為司法部官員,因此私人名義並無刑事提告之權,本人陳請法官閣下重新考慮是次聆訊之准許,若本部獲准接替此案,將會繼續檢控。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4-5-28 09:57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大臣已經就申請提出理據
現在由左馮翊及李君羨發言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4-5-28 11:13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本人贊同由司法部接手此案。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4-5-28 13: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裁示,李君羨如未能於今天晚上九時出席及發言,聆訊將進入下個階段

顯郡王

國會議員

2368

W幣

0

存款

8935

帖子

四級功績勳章郡王銀聖壽勳章銅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4-5-28 18: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李君羨 於 2014-5-28 18:36 編輯

反對司法部介入

理由如下:簡單列舉

1. 司法部條例第九條雖有「代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的權力,但這並不代表司法部是黃名帝國唯一的刑事檢控方。


2. 私人檢控的權利稱為“一項寶貴的憲法保障,用以抗衡權力機關的慣性或偏頗作為”(Gouriet 訴 Union of Post Office Workers         1978 AC 435)。這項權利為企求法律得以施行的個人提供了補救方法。在普通法而言,每名市民都享有與檢控機關完全一樣的提出法律程序的權利。這項權利由來已久,一直深受尊重。

以上,請大法官裁示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