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4-5-28 05:19 編輯
比利仔 發表於 2014-5-28 01:44
由於時間有限,我們先進行聆訊。
法院收到司法部就本案的審訊批准提出異議,現在先由司法部詳細解釋 ...
Your Lordship
刑事檢控權屬於女皇之權力,此權力已根據刑事條例第二十九條下放予內閣政府,即內閣總理大臣身上。(如下)
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刑事檢控權,代表內閣政府向違規人士作出提告,相關權力可由內閣總理大臣再行授權予內閣總理大臣所指定之官職人士。
而有關該刑事檢控權之行使必須以現有法律之規限下進行,在本國現時之刑事檢控權根據司法部條例第九條正式交由司法部行使
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刑事檢控權在三個不同的條例內容中即包括以上所指的《刑事條例》、《司法部條例》及《內政部條例》中有列示,然根據本國的
Leges posteriores priores contrarias abrogant原則(The doctrine of implied repeal )即where an Act of Parliament conflicts with an earlier one, the later Act takes precedence and the conflicting parts of the earlier Act are repealed。當舊法與新法相衝時依新法為準。
因此,根據以上原則,刑事檢控權及檢控之工作已由司法部正式進行,及成為司法部之職權範圍,內政部已失去刑事檢控之職權及內閣總理大臣已未沒有指定特定人士作出提告之權力。
在此,本人陳請刑事檢控權力屬於司法部之範疇,本國唯一允許可作刑事檢控的人士必須為司法部官員,因此私人名義並無刑事提告之權,本人陳請法官閣下重新考慮是次聆訊之准許,若本部獲准接替此案,將會繼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