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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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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1-10-13 22: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四日

         慶寧癸巳元年八月初三

         慶寧甲午二年正月廿七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八日

         慶寧癸巳元庠八月初三
         慶寧甲午二年正月廿七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4)臨時頒佈執行。
第五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
第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二條。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四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管理
第五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黃名帝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制式和使用依本法規定之。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旗依照本條例之規定為:
 一 黃色作背景;
 二 置中設有由橄欖枝圍繞的白圈;
 三 白圈中置有黃名帝國國盾;
 四 盾徽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一至第三所示而製。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旗依照臨時憲法之規定為:(此條例於2014年2月26日廢除)
 一 黃色作背景;
 二 置中設有垂直的交叉交叉十字圖案,是為公則徽號;
 三 左右兩方紅龍各一,互相對峙;
 四 旗下方立「黃名帝國」是本國法定國號。

第三條 黃名帝國國徽依照臨時憲法之規定為:(此條例於2013年9月7日廢除)
 一 兩個大小八角形組成;名「八角公則徽號」;
 二 置中立晚藍色公則徽號;
 三 公則徽號之左右立垂直櫻槍,互相交叉的左櫻槍右紅旗;
 四 公則徽號上方立書,書內寫上「人民」二字;
 五 書本為黃色,打開形態;
 六 兩個八角形之間之空位,北方立「WME」英文三字;
 七 南方立「九五.八.廿六」之立國日期;
 八 東西方各立三個「米」字;
 九 四條斜邊分別以橙、黃、藍、棕四色及紋龍。

第三條 黃名帝國國徽依照本條例規定為:
 一 置中設有公則徽號狀盾徽;
 二 公則徽號分別配以紅、黃、藍三色,徽號中設九條紋龍;
 三 公則徽號上方為皇冠;
 四 公則徽號左右兩方各有一條黃龍,手中持有櫻槍守護盾徽;
 五 公則徽號下方藍色綬帶書有英文「WONG MING EMPIRE」。
第四條 黃名帝國國歌依照本條例之規定為:
 一 國歌定名《太平春景》;
 二 首節國歌歌詞為殘陽照,冬日耀,凱歌怒如潮;柳飄搖,水迢迢,舞影遍田寮。春霧朦朧下雨垂,日暖朝暘曉;秋葉紛飛冬雪來,天冷不寂寥。我們的傲,黃名這家,國昌漸豐饒;齊來共舞,一同唱歌,晴下相歡笑。
 三 次節國歌歌詞為蒼天高,海滔滔,神憲佑我朝;春風早,霜雪消,頌歌直上雲霄。我們為國家向天禱,希望黃名豐饒;放聲高歌舞動笙簫,祝福黃名壽高。為皇驕傲,為國效勞,一起去營造;蒼天恩澤,四海知曉,永護黃名皇朝。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五條 朝廷部門向國民之公告以國旗置頂使用。
第六條 各執行部門向國民之個人致函以國徽置頂使用。
第七條 國旗國徽在文書共同使用,國旗置左國徽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八條 各部門之院旗或徽號,以國旗或國徽置左,部門院旗徽號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九條 外國國旗與本國國旗共同使用,大小及高度對等之。
第十條 駐外機構使用本國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十一條 國旗國徽製作以本國內閣慣行之比例製作之。
第十二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使用之國旗國徽不合內閣慣用標準者,應由分區部門或地方行政機關嚴格取締或糾正。

第四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所使用之國旗國徽,以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作準。
第十四條 國旗、國徽除法律上另有規定之外,不得附加配置各種符號。
第十五條 國歌旋律及歌詞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得更改或附加各種旋律及歌詞。
第十六條 任何民間機構或人士在未經授權下,不得以官方之名義,利用國旗國徽及國歌發出公文或命令。


第五章 附例


第十七條 本法於公佈日執行。




附件:黃名帝國國旗(2014年2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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