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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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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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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3 12: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4-2-23 22:22 編輯

       
會議日期:2014年2月24日晚上10時正至2014年3月1日晚上11時正
議程:

一 《黃名帝國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修正案
二 《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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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2-23 12:15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大臣所提交的《黃名帝國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修正案

《黃名帝國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
原條文: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旗依照臨時憲法之規定為:
 一 黃色作背景;
 二 置中設有垂直的交叉交叉十字圖案,是為公則徽號;
 三 左右兩方紅龍各一,互相對峙;
 四 旗下方立「黃名帝國」是本國法定國號。



修訂後: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旗依照臨時憲法之規定為:
 一 黃色作背景;
 二 置中設有由橄欖枝圍繞的白圈;
 三 白圈中置有黃名帝國國盾;
 四 盾徽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一至第三所示而製。


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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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2-23 12:19 |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議員所提出的《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第十二條原條文:
  1. 第十二條 委任議席由司憲院委任代表擔任,由內政總理大臣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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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
  1. 第十二條 委任議席由司憲院委派代表擔任,選舉委員會主席在宣佈選舉結果時一併宣佈委任議席之議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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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原條文:
  1.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三人組成,一人為委員會主席,二人為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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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
  1.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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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原條文:
  1.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必須由當任內政部門主管出任,委員則由大司憲或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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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
  1.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由當任內政大臣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內政大臣委任之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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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原條文:
  1. 第廿三條 唯內閣總理大臣有權不設選舉委員會,直接由內政大臣全權負責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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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
  1. 第廿三條 倘若內政大臣參選,內閣總理大臣有權由非參選委員中挑選一人代替內政大臣擔任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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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原條文,提案刪去
  1. 第廿四條 如第廿三條情況發生,內政大臣將自動失去參選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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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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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4-2-23 17:1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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