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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審訊(刑事訴訟第七號:橋上島良查 訴 李君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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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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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7-9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控方已從新委派現任司法大臣為控方代表,現正繼續審訊。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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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7-9 11:56 | 顯示全部樓層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7-3 17:55
不同意

被告人必須在24小時內回答本席問題,否則視為放棄回應。

顯郡王

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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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功績勳章郡王銀聖壽勳章銅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6-7-10 13:58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7-9 11:56
被告人必須在24小時內回答本席問題,否則視為放棄回應。

並無指名議員無法進入,標題內文含糊不清,加上控訴方並不是開題者,有什麼權利執行追究?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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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7-10 22:52 | 顯示全部樓層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7-10 13:58
並無指名議員無法進入,標題內文含糊不清,加上控訴方並不是開題者,有什麼權利執行追究?

由於控罪是刑事罪行,政府有權進行起訴。

若你不同意控方案情,請被告向法院提交辯方案情(案發經過)。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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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7-12 19:15 | 顯示全部樓層
由於被告人沒有向法院提出辯方案情,現在由控方傳召證人及呈上證物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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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6-7-12 19:57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7-12 19:15
由於被告人沒有向法院提出辯方案情,現在由控方傳召證人及呈上證物

證物為案發現場: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hread&tid=17331

證人方面,控方認為現時無需傳召,證物已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法官閣下認為控方應傳召證人,控方將考慮傳召東府總督敬親王作證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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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7-13 12:12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7-12 19:57
證物為案發現場: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w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331

證人是否傳召是由控方自行決定。

現在由辯方呈上證據及傳召證人。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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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7-17 12:08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7-12 19:57
證物為案發現場: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w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331

辯方放棄呈上證物或傳召證人

現在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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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6-7-18 02:51 | 顯示全部樓層

結案陳詞

法官閣下:

事實上,現行法例第二、三條指明發帖者有在該帖公示該帖子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即屬保密通訊、保密宣告,第四條則指明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被告的行為違反這項法例的要求,而被告亦已認罪故,我將回應辯方的說法。

儘管有關通訊指明東府總督,但該帖屬於公務帖子,亦在內閣政府辦公地方之內,東府總督的上司入內了解,符合他們的職權,綜觀現行法律及政府規定,他們也沒有越權盜取保密通訊的情況發生,因此控方不會贊同辯方的有關說法。

是次的案件中,被告人本人也認罪,但他往後的解釋並不合理,也不配合法庭程序提出案情,綜合案發現場及庭上的發言都可見他沒有悔意,因此控方懇請法庭考慮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作為對於保密通訊權利的回應。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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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7-19 18:14 | 顯示全部樓層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7-10 13:58
並無指名議員無法進入,標題內文含糊不清,加上控訴方並不是開題者,有什麼權利執行追究?

現在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

若24小時之後辯方沒有回應,將視為放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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