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閣下:
事實上,現行法例第二、三條指明發帖者有在該帖公示該帖子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即屬保密通訊、保密宣告,第四條則指明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被告的行為違反這項法例的要求,而被告亦已認罪故,我將回應辯方的說法。
儘管有關通訊指明東府總督,但該帖屬於公務帖子,亦在內閣政府辦公地方之內,東府總督的上司入內了解,符合他們的職權,綜觀現行法律及政府規定,他們也沒有越權盜取保密通訊的情況發生,因此控方不會贊同辯方的有關說法。
是次的案件中,被告人本人也認罪,但他往後的解釋並不合理,也不配合法庭程序提出案情,綜合案發現場及庭上的發言都可見他沒有悔意,因此控方懇請法庭考慮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作為對於保密通訊權利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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