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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審訊(刑事訴訟第七號:橋上島良查 訴 李君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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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功績勳章郡王銀聖壽勳章銅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6-6-20 20:22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9 23:36
請回答本席問題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條文中並沒有指出是內閣成員就可觀看,法律意義模糊

因此對他得指控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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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6-6-20 22:01 | 顯示全部樓層
達爾文 發表於 2016-6-18 14:22
法官大人:

根據保密通訊條例,發帖者於帖子標題或帖子內容中指示該帖子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即屬保 ...

控方可回應辯方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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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4 23:39 | 顯示全部樓層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6-20 20:22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條文中 ...


本案的事發帖標明「召見東府總督」,換言之即以作出保密宣告,只限東府總督查閱有關帖文。而事發帖中撇除東府總督及發帖者外,還有內閣副總理大臣相橋上島良查、外交大臣神秘組織及被告人入內。
內閣副總理大臣作為首相(即發帖者)的副手,是內閣第二人,而外交大臣作為東府總督的直屬上司,兩人均有責任了解事件。相反,被告人既非閣員,又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故在任何情況底下都不應查看內閣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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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7-2 02:37 | 顯示全部樓層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6-20 20:22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

條文中 ...

對於控方的回應,被告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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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 20:48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7-2 02:37
對於控方的回應,被告人是否同意?

不同意,控方的指明太過含糊,任何法律以及行政條文都應該特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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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7-3 10: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6-7-3 10:33 編輯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7-2 20:48
不同意,控方的指明太過含糊,任何法律以及行政條文都應該特別註明


被告,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案情的部分,即是說你有沒有做過控方所陳述有關你未經許可下偷看密帖的事件,並不是去討論條文是否應該寫得更加清楚。另一方面,本席未有看到條例有含糊不清的部分,內閣成員是否有權查看這一點是否有寫進條文內與本案無關,本案只會處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保密通訊條例。

現在本席再詢問一次,被告人是否同意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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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3 17:55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7-3 10:27
被告,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案情的部分,即是說你有沒有做過控方所陳述有關你未經許可下偷看密帖的事件, ...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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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7-3 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7-3 17:55
不同意

請被告人指出那一部份案情表示不同意。被告人要留意,案情的爭論點是案發過程而非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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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7 16: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案餘下程序將由新任司法大臣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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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7-7 19:18 | 顯示全部樓層
達爾文 發表於 2016-7-7 16:48
本案餘下程序將由新任司法大臣接管

由於內閣政府人事變動,本席現在宣佈暫時休庭,直至控方重新委派新控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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